宝泉岭分局党政干部履行职责行为问责办法_党政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宝泉岭分局党政干部履行职责行为问责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党政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宝泉岭分局党政干部履行职责行为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作风建设,强化管理监督,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有效解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党政干部在其所管辖的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和总局、分局党委,行政赋予的工作职责,以致贻误工作,损害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公共利益或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及完成,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尚不构成党纪政纪法律责任追究的行为,视情节后果进行组织处理的责任追究形式。

第三条实施本办法要达到的目标是:建设具有“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分局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争创垦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先进局提供制度保证。

第四条 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处理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党政干部履责行为应当受到问责,又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直接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机关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干部;各农场、局直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问责规则

第七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对干部实行问责的种类有: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政干部,造成损害后果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告诫、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对负有间接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告诫、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九条受到问责的党政干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年度内受到1次问责,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二)年度内受到2次问责且负有直接责任,年度考核按规定评定为不称职;

(三)连续两年受到问责且负有直接责任,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十条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理:(一)主观故意不作为、乱作为;(二)对组织问责调查干扰、阻碍;(三)拒绝纠正过错;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轻处理:(一)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或有立功表现;

(二)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影响或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十二条在决策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涉及总局、分局或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可行性论证;

(三)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违反决策程序,擅自超越权限决策,应当由上级机关决策事项未按程序提交上级机关决策;

(五)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

(六)擅自作出与国家法律、上级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十三条在执行决策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人问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后果;

(二)对总局、分局部署的工作任务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拖延塞责、未按期完成,影响分局工作整体推进;

(三)不认真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给国家利益、企事业单位利益、公共利益、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影响分局工作整体推进;

(四)对上级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指出的问题、不积极研究解决或整改不力;

(五)在落实总局、分局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和专项检查责任上,牵头责任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不力,工作脱节效果差;责任单位工作消极,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落实不力。

第十四条在履行管理服务职能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虚报浮夸、弄虚作假或瞒报、迟报工作实情,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

(二)对单位矛盾纠纷隐患应当排查而未排查,导致发生进京到省、总局、分局集体越级、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对迟报、瞒报、谎报、漏报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或发生突发事件未按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情,及时、妥善处理,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四)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后不及时报告,采取措施不力,处置失当,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五)防范、整治公共安全不力,或对重大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督促整改不力,导致出现责任事故;

(六)对涉及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七)因监管不力,致使本机关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八)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或其他违反工作规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企事业单位利益、公共利益、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影响。

第十五条在内部管理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受理和办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对服务对象不告知办理途径、不转送相关部门,导致延误工作造成后果影响;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给部门或单位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服务承诺时限内办结各项管理事项;

(四)因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引发越级上访;(五)因违反公开化办事制度,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引发群众越级上访;

(六)对受理的举报和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不依法依纪依规问责查处;

(七)违反公文管理制度,未按程序批准向上级报告和对外发布,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造成后果影响;

(八)违反保密纪律,擅自透露重大事项、人事调整、组织处理信息,造成后果影响;

(九)违反组织纪律,不服从组织决定,不接受正常岗位调整和工作安排;

(十)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理个人事务贻误工作;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贻误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在实施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和登记)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审批;

(二)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或停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在法定或服务承诺时限内没有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审批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六)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行政审批;(七)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在实施行政征收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

(二)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时限实施征收;(三)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

(四)无正当理由不当场开具合法专用票据;

(五)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征收项目、标准、依据;(六)其他违反征收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在实施监督检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出法定范围实施检查;(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三)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四)不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责令改正,或隐瞒、包庇、袒护、纵容;

(七)其他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优环境,促发展”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单位政风不正,服务意识差,服务水平低,群众、投资者反映强烈,民主评议满意度低于70%;(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招商引资项目失败,或直接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三)违反规定干预和影响外来投资、商贸流通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在招投标活动中监管不力,以致发生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在市场准入、国有资产处置、项目投资、工程建设以及政府采购等过程中,应当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而未进行公开的。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二十条问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办人未经批准人批准,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直接办理,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由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明显错误,批准人疏忽失职、把关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由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批准人直接批准的事项,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由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由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集体研究、认定或决策发生过错,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由决策人、持赞同意见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单位意见,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由上级机关负领导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批准人,指有审批权的党政主要领导及其副职领导;承办人,指承办具体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问责信息来源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问责信息来源:公民法人等署名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分局领导交办,党政、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和新闻媒体曝光材料等。由分局纪委监察局归口梳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呈报批准问责。

第二十九条对党政干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局党委、分局是问责的决定机关。对场处级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批示;对科级及以下干部的问责由分局纪委书记批准,通报被问责干部的分局分管领导。分局纪检监察部门是问责实施机关,负责问责事项的受理、转办、组织协调、调查、核实、制作问责决定书、送达等事项。

第三十条实施问责制实行分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直接调查问责和委托有关部门调查问责相结合。对分局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的问责,由分局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承办;对科级及以下干部的问责,由分局纪委监察局协调委托所在部门承办。

第三十一条实施问责应当在30日内办结,如不能按期办结,需报请问责批准人同意,最多延长30日。

第三十二条对党政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场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处理由分局纪委监察局提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处理的,并由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批准;给予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由分局党委会议批准,分局组织部履行相关手续;科级及以下干部问责处理,由委托查处的部门向分局纪委监察局递交调查报告和卷宗并提出批评教育意见、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分局纪委书记批准;给予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由分局纪委监察局呈请党委书记、局长批准,分局人事局履行相关手续。问责决定做出后,由分局纪委监察局通报被问责人的分局分管领导,向交办领导、实名举报单位或个人反馈查处情况。查处终结后,卷宗材料由分局纪委监察局归档立卷。调查组提出问责意见前,应当充分听取被问责党政干部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定《党政干部问责决定书》,并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等,送达到被问责的党政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四条被问责的党政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党政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的党政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规 定

第三十五条各场处级单位对所辖干部的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相关条款的解释权归分局纪委监察局。

《宝泉岭分局党政干部履行职责行为问责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宝泉岭分局党政干部履行职责行为问责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党政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党政 办法 分局 党政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党政 办法 分局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