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_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南涧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南涧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县级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控告或举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领导干部问责: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或工作部署,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不按规定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或对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顶着不办,拖着不办,不认真落实,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三)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仲裁的;

(五)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全局性问题、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个人擅自作出决定的;

(六)在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资金安排、土地开发等方面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七)上级和职能部门各项工作督查、考核或工作联系中,提供错误或虚假数据、信息、资料、现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级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失察失管,应完成或开展的工作,不作为、慢作为,效能低下,服务质量差,甚至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

(九)不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要求,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或班子成员、下属连续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不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一)群众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或向社会公开承诺要办的事项没有兑现,使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受损,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批评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十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灾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不落实抗灾救灾、防治疫情、险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未及时、妥善、有效的预防和处理灾情、疫情、险情,延误救援工作的;

(十四)不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对已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未及时、妥善、有效处置的;

(十五)不遵守保密规定,出现失密、泄密情况的;

(十六)辖区内出现邪教组织、黑恶势力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七)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或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文件的;

(十八)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违法检查和采取强制措施,错诉错判等情形的;

(十九)指使或授意下属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抢险、防汛、防疫、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资金或者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财,造成国有资财流失的;

(二十)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设卡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群众反响强烈的;(二十一)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预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二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挥霍浪费,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十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二十四)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坚守工作岗位,不遵守机关纪律,作风涣散的;

(二十五)领导班子不团结,软弱涣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二十六)因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造成涉农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导致集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

(二十七)不认真贯彻执行《南涧县关于提倡移风易俗,禁止大操大办的规定》的;

(二十八)乱议论、乱猜测、乱编造、乱告状的;(二十九)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范、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本办法所列问责事项外,领导干部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领导干部问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免职或责令辞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七条 问责方式应当根据问责情形的情节轻重、后果和影响大小确定:

(一)情节轻微,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后果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后果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一年内被2次以上问责,或者干扰阻碍调查,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九条 有问责情形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办法问责。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可以免予问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领导干部需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发现或根据下列信息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事实根据的投诉、控告或举报;

(二)新闻媒体曝光属实的;

(三)政府部门工作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审议未通过,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的指示、批示;

(五)督查或考察、考核发现有问责的事实;

(六)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督查、法制、审计和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八)工作检查、民主评议或考核中发现问责的情形;

(九)其他信息材料。

第十三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事实清楚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追究责任;如会议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由县纪委或县监察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四条 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对调查组的工作予以协助。被调查人可以在调查期间就被问责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依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第十六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以县委常委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方式讨论决定,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问责的方式。县委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按照组织程序和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被调查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组织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领导干部,仍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一条 乡镇、县级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都负有责任的,在对主要领导问责的同时一并对分管副职进行问责;分管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负全部责任的,对分管副职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的问责结果,应作为年终目标考核、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依照党政纪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县级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对管理的干部或负责人进行问责。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涧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南涧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领导干部 办法 南涧县 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领导干部 办法 南涧县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