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来市上访群众服务指南_群众性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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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来区上访群众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承办机构 区信访局
三、服务对象 来区上访群众
四、申报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和相关上访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登记:信访人填写《来区上访登记表》,由工作人员录入安徽省信访信息系统。
2、接谈:接谈人员核对相关材料,听取信访人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规定内容,提出办理方式等。对当天未谈完或需信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3、办理: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来访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来访事项办理程序转送、交办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处理;对涉法涉诉事项,告知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意见建议的事项,转有关机关阅研或报有关领导阅批。
4、督查:全程督促有权处理机关或街道信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信访事项,按期答复信访人。
5、回访:采取电话或面见信访人的方式,了解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时将信访人的意见反聩给办理机关,以便其改进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2675550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号):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3.《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二、承办机构 区信访局
三、服务对象 网上信访投诉群众
四、申报材料
信访人在网上录入身份信息和信访投诉事项。
五、服务流程
1、接收:接收国家投诉办转送的网上投诉信访件,分检省信访局平台上的网上投诉信访件。
2、登记:工作人员核对相关资料,阅办投诉事项,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规定内容,提出办理方式等。
3、办理: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网上投诉信访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转送、交办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处理。
4、督查:全程督促有权处理机关或街道办事处信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网上投诉信访事项,按期答复信访人。
六、服务时限 即办(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2675550
办理群众来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承办机构 区信访局
三、服务对象
来信反映信访事项的群众
四、申报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供信访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登记: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规定的来信内容。
2、办理: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来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来信事项办理程序,转送、交办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处理;对涉法涉诉事项,告知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按有关规定转送纪检、组织部门处理;对意见建议或表扬信,转有关机关阅研或报有关领导阅批;对内容不清、诉求不明的信访事项,存档备查;对诉求表述不完整的,酌情通知信访人补充材料。
3、督查:对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有权处理机关或街道信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
六、服务时限 即办(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2675550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构 区信访局
三、服务对象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信访人
四、申报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电话告知姓名、录入身份信息和投诉事项。
五、服务流程
通过电话、走访、登录省信访局官方网站,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七、办理期限 即办(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2675550
信访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
二、承办机构 区信访局
三、服务对象 信访人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确定公开事项,审核公开内容,予以公开。
六、服务时限 即办(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2675550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办机构 区信访局
三、服务对象 信访人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通过区政府官方网站、信访接待场所等,及时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服务时限 即办(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2675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