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工具租赁合同_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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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赁 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商局GF-91-0702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承租方因施工需要向出租方租赁钢管、扣件、丝杠等物品,具体规格数量以发料单为准。
第二条:租金收取标准:
A、钢管每天每米:0.007元。B、扣件每天每套:0.004元。C、丝杠每天每套:0.015元。第三条:租金结算办法:
租金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从出租方发货之日起,到承租方交回验收入库之日止每月进行结算。
第四条:付款方式:
经双方协商,承租方每个月支付上个月租金的60%。出租方应提供每个月租金的全额普通增值税发票。工程完工材料还完后三个月内结清尾款。
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
扣件少丝每个0.25元。丝杠每个少帽1元。第六条:丢失及埙坏赔偿按市场价结算。
第七条: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方租赁物转让,转借或抵押于他人,若出租方发现其有违约行为,除终止合同收回租物外,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埙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双方责任:
1、出租方按承租方需要数量及时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租赁物资。及时向承租方所在地提供验收的租用凭证。审核租赁费结算表。出租方应保证承租方租赁物资(扣件、钢管、丝杠)的质量和数量要求。质量要求需达到国标标准,扣件螺丝需达到国标,螺帽需加厚,钢管进出场尺寸上下10公分误差,丝杠达到国标标准。如扣件螺丝达不到要求出租方应给承租方提供国标螺丝、螺帽,质量要求达不到承租方有权拒收租赁物质。如果因质量和出租方提供不了承租方索要的数量耽误工期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需提前一天向出租方提供租赁物质数量。
2、承租方有权当场拒绝接受不合格租用物资、承担租赁物资的保管、按时结算租赁费,积极支付租金。因工程手续不全或其他各种原因而停工,出租方应给予报停。春节放假按倒减法2月份由承租方承担费用。
3、出租方进场租赁物资运费、装卸费,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租赁物资出场运费、装卸费按每米钢管0.010元/米的运费、装卸费,每个扣件3个顶1米钢管算,顶丝按每个顶1米钢管算。第九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若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或向当地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日,起至材料还完租费结清为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即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地址:
法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