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思中学教师请假规定_国家规定教师请假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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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思中学教师请假规定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根据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公假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教师外出参加晋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二、事假(市教育局相关规定)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年级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超过十天不足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发本人津贴的百分之五十;超过十五天不满一个月的,停发本人津贴;超过一个月的,除停发本人津贴外,还必须由本人负担事假期间的代课代职金。

三、病假(国务院(1981)52号文件及省人事厅苏人通(1998)130号文件)

1.教职工因病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年级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报请校长批准。

2.医疗期规定

教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或出院后在康复期需请假的,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报请校长批准。

3.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龄不满十年的,工资打九折,工龄满十年的,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龄不满十年的,工资打七折,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打八折,工龄满二十年的,工资打九折。

4.精神病、麻风病、癌症病患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获国家、省相关部门授予的劳模、先进工作者、杰出贡献专家,在保持荣誉期间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的,停发工资。

四、婚假(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教职工结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0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五、产假、计划生育假(苏政发(1989)24号文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男教师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7天陪护假期。

2.施行人工流产,怀孕在三个月(含)以下的休息20-30天,三个月(不含)以上七个月以下的可休息42天,七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

3.产假、计划生育假的时间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女教师生育后小孩未满一周岁,每天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女教师孕期请假、产假后续假

1.学校原则上不同意适龄女教师孕期请假、产假到期后续假。

2.女教师孕期请假并经学校批准,按下列办法处理:

(1)自行请代课教师代课,并由请假人承担代课教师的工资;

(2)推迟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3)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年度考核不得为“优”。

3.女教师孕期未经同意擅自休假的,作旷职处理。

4.女教师产假到期后需要续假的,经学校同意请假的,按以上第2条执行。未经学校同意请假的,按以上第3条执行。

七.丧假(省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苏险(87)25号文件)

1.教职工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5天;教职工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丧假1-3天。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2.教师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八、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①填写请假单;②安排课务及有关工作,并经年级负责人签字确认;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年级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本人所在年级负责人报告,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3.教师请事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务或其它工作;其它假期除工伤假、产假外,其承担的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一般由请假者自行负责安排,确有困难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协助安排。

4.校长外出,须向教育局请假,外出超过3天的,须出具书面请假手续报教育局批准,并确定学校临时负责人。副校长请假7天(含)以内的,由校长批准,超过7天的报教育局批准。

5.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

6.假期天数的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7..请假逾期不到岗或不履行续假手续的,作旷职处理,旷职期间停发工资,旷职超过十天的,报市局人事科,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8.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室。

2008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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