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村公路建设合同书_农村公路建设合同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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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桂镇桂阳村通村水泥路建设

施 工 合 同 合 同 协 议 书

桂阳村通村水泥路建设是根据古府办[2017(82)]文件要求,由桂阳村委组织,在桂阳村支部活动室,由桂阳村村民代表参加并监督下,以投票的方式,与 四川兴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投票的方式确定桂阳村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关系。桂阳村民委员会(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方”)为实施桂阳村通村水泥路。起点:桂阳村五组太石路回头线,经新庄湾子接山羊拗口(宽5.5米),经慈竹沟至岩荡、蒋家寨至大池沟三岔路(宽4.5米),总长约5公里,厚度为18公分,水泥标号为42.5,每1公里设叁个超车道,已接受 四川兴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方”)对该项目施工的中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定如下建设合同。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中标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3)技术标准和要求;(4)图纸;(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其他合同文件。2.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 元(¥2500000 元,路面硬化250万元,合同价包括、安保工程,超车道、工程税费等)。

3.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在中标后七个工作日向发包方一次性交中标价总额20%的“两金”(工程质量保证金10%和10%进度保证金)。进度保证金按承包人每完成1公里退还10万元进行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提供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后由发包方委托丹桂镇人民政府退还)。

4.工程质量一次性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量

(1).路面硬化工程量:桂阳村五组太石路回头线,经新庄湾子接山羊拗口(宽5.5米),经慈竹沟至岩荡、蒋家寨至大池沟三岔路(宽4.5米),总长约5公里,厚度为18公分,水泥标号为42.5,每1公里设叁个超车道,未完成超车道建设扣减工程总价。

(2).安保工程;2900米设置安保工程(路边垂直高度≥3米处设置)。未完成安保工程建设任务,按上级主管部门的15万元/公里扣减工程价,并承安全全部责任。

(3).承包人对工程施工地区的环保负主要责任,工程完工1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料场绿化和复耕完备,并达上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发包方退还保证金.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费用

(1).路基工程的弯沉检测费;(2).路面工程的钻孔检测费;(3).工程的各种税费(古蔺县开的税费);3 7.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的要求:双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其他人。8.工程开工及完工约定

双方合同签定后, 承包人在三天内必须进场施工,120天交付发包方使用(硬化路面、安保工程,如遇专用条款第9条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工期相应顺延)。超期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每天扣1000元的进度保证金。9.工程进度付款

由承包人向主管部门(桂阳村村民委员会、丹桂人民政府)报送相关资料,按月工程产值的70%支付进度款。剩余部分在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总工程产值的95%。另5%作为质量保修金,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

(工程款由发包方委托丹桂镇人民政府代行支付)。

10、施工安全及民工工资

施工期间施工所有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所聘请的民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本协议书一式 肆 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送丹桂镇项目办、财政所各存一份。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代理人:

2018年 4 月_ 日 2018 年 4 月_ 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发包人名称:桂阳村民委员会

通讯地址: 桂阳村村委 邮政编码:646509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承包人名称: 四川兴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邓国刚 代理人: 杨发伟 联系电话: *** 1.1.2.监理人:

监理人名称:暂无(由发包方按相关规定确定)1.2 法律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及《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需要明示的规章、地方性法规:按国家及地方的现行适用标准和规范执行。1.3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4 图纸和承包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无 1.5 联络

发包人接受函件的地点: 桂阳村 接收人: 王刚全

承包人接受函件的地点:,接收人: 杨发伟 1.6 转让

合同转让的要求:双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转证给其他人。违反方本合同自动失效。2.发包人义务 2.1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应于 2018年5月 日前办理好手续和搬迁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应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2 组织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时间: 无3 监理人

3.1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的职权: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和工期控制,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才能行使的权利: 工程变更、工程停工令。如无监理,则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职责。4.承包人

承包人分包:本工程不得分包实施 5.材料和设备供应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的约定:原材料由承包人送古蔺县交通局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应确保硬化路面检测过关,其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6.测量放线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七日

承包人向报送施工控制网审批时间:测设完成后七天内。7.施工安全及民工工资

施工期间施工相关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所聘请的民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进度计划

(1)承包人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

(2)监理人确认的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9.开工

双方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1)10级以上的大风;

(2)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40)mm以上;

(3)39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和冷冻天气; 10.工程质量

(1)承包人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七日内

(2)监理人审批期限: 收到后7日内 11.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

1、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其对应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与工程量清单相同的子目按中标单价计算。

(2)与工程量清单类似的子目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计算。

(3)与工程量清单不同或无类似的子目,以相应的计价定额为基准,材料单价按《泸州建设》2014年1期中价执行,组价后按投标总报价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作为结算价。

2、工程量增减变更估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幅度在±10%以下及以上时,其综合单价按工程量清单相同的子目按中标单价计算。12.计量与支付 12.1 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 12.2 工程进度付款

进度款支付数额:由承包人向主管部门(桂阳村村民委员会、丹桂人民政府)报送相关资料,按月工程产值的70%支付进度款。剩余部分在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总工程产值的95%。另5%作为质量保修金,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

13.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及扣留金额或比例:工程价款的5%,期限一年(收到审计报告后支付)。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单

(1)、竣工付款申请单提交份数及期限:工程验收证书颁布发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2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逾期不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视为本工程款已完整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完善计量资料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支付价款的20%;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0日内,承包人应移交符合相关规定的三套竣工资料给发包人。14.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竣工付款证书核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按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川建发[2009]6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核查完毕,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发包人同意。15.最终结清

15.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和期限:承包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提交两份最终结清申请单,逾期承包人逾期不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视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已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完整支付。

15.2最终结清证书及支付时间(1)最终结清申请单核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发包人同意。16.争议的解决 16.1争议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义,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1)向管辖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补充条款

(1)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不得随意增减,因设计漏项及调整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累计增(减)工程量在中标价5%以内且增(减)量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项目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后,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定。累计增(减)工程量超过中标价5%及以上且增(减)量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①累计增(减)工程量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项目,基础资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集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召开现场会,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业主方等各方意见后,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四部门共同联审决定;②累计增(减)工程量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基础资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齐全后,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并召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召开现场会,通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业主方等各方意见后,研究决定;③累计增(减)工程量在100万元的项目,基础资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齐全后,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召开现场会,通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业主方等各方意见,形成初步的建议意见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决定。

(2)最终结算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基本履约担保现金合同价的20%和差额履约金必须通过承包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进:(4)基本履约保证金及民工保证金按相关规定。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代理人:

2018年 4 月_ 日 2018年 4 月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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