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自然科学横向项目管理条例_大学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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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自然科学横向项目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自然科学横向科技活动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我校科研实力,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积极承担横向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科学技术部等部委联合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深圳大学签订合同管理规定》及《深圳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科学横向项目是指除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接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形成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学校委托科学技术部管理自然科学横向项目,并授权委托科学技术部负责人(包括分管副职人员)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横向项目合同,5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合同需报送学校法律顾问室审核,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否则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自然科学横向项目合同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四类。如果委托单位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范合同文本,原则上可以采用,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条款。

第五条 自然科学横向项目合同签订程序遵照学校科学技术部横向合同签订工作流程进行。即登陆学校科学技术部网站,填报横向合同,经所在学院或科研院所负责人审核、学校科学技术部审核通过后,加盖“深圳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学校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条 自然科学横向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科研任务的,必须在横向合同相关条款说明;在横向合同执行过程中提出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科研任务的,需要签

订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享有相同法律效律。同时与第三方签订转委托横向项目合作协议。

第七条 自然科学横向项目合同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未申请认定登记的横向项目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协助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负责人先在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网上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向校科技部提交正式、有效的合同文本,10个工作日后,科技部负责取回合同免税认定登记证明,并缴纳相应服务费。

第九条 横向项目合同执行完毕,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递交项目专家评审报告或项目鉴定书或结题报告等说明该项目已经结题的相关资料,报科学技术部归档,同时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自然科学横向项目经费按照横向项目合同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横向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深圳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合同第一笔款到账后,由学校科学技术部办理横向项目立项手续,委托学校计划财务部定制横向项目经费卡,实行一项一卡,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来款单位与横向合同委托方不一致的,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供具有委托方签章的款项来源说明书,方能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需要划转到项目负责人以外其他人名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委托方同意的意见书,及项目负责人与经费接受人共同签署的项目责任书。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需要转入学校以外第三方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需要填制横向项目转委托合同审批表,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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