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技术装备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初审_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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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初审
一、事项名称:重大技术装备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初审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2、《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三、申请主体资格及其它条件:从事开发、生产《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1中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受理文件内容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4)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5)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其汇总统计表;
6)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享受进口免税政策资格认定申请表》。
注:1)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应一式十份(先提交一份用作初审),其中:地方三份,工信部三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等(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文件同时抄国家能源局)各一份; 2)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3)申请文件统一使用A4纸规格装订成一册,申请书封面请按样张要求。4)《企业享受进口免税政策资格认定申请表》单列,不与申请文件装订在一起。
(二)申请书内容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企业性质、设立时间、股权结构(含股东简况)、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 2)企业基本经营及财务状况,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或者合同订单情况;
3)企业从事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须注明有关装备或产品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1至附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在条目); 4)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及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需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名称及理由; 6)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含学历和职称)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7)预计本年度有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预计本年度进口附2中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1至附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8)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许可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程序
企业向市经信委提交申请文件—→市经信委审核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受理并通知企业将相关文件抄送市海关、驻上海财政专员办。(如不符合规定,告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注:1)申请企业为当地装备制造企业。
2)每年3月1日至31日,受理企业新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材料的申报。
3)央企申请材料直接报工信部,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等(能源装备同时抄能源局)。
(二)初审程序
市经信委审核申请文件,提出初审意见(草案)—→市经信委召集联席会议提请审议,形成会议纪要—→报工信部,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等(能源装备同时抄能源局)
注:1)联席会议由市经信委、财政专员办、市海关组成。
2)每年4月初,市经信委召集联席会议,并于4月15日前上报。
(三)其他
1)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市经信委、财政专员办、市海关,同时报财政部备案,抄工信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见《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附5。
(四)受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经信委装备产业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联系人:张国华;联系电话:23112692或23111111转;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上海市永福路248号;联系人:万洪宇;联系电话:64332211-3508或64379521;
上海市海关关税处: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联系人:谢骅;联系电话:68892080或68890000转。
六、救济方式及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经信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经委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大技术装备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初审
1、上海市经信委装备产业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联系人:张国华;联系电话:23112692或23111111转;
2、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上海市永福路248号;联系人:万洪宇;联系电话:64332211-3508或64379521;
3、上海市海关关税处: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联系人:谢骅;联系电话:68892080或68890000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