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辽宁省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_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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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
辽宁省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辽宁省专业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安监总规划〔2008〕10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规划〔2007〕12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专业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
第三条 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日常运行,审定相关重大事项。具体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规划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推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承担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实施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并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做好专业中心实验室的验收工作;
(二)负责提供专业中心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后勤保障支持及其他相关保障条件,解决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保证专业中心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专业中心实验室能力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对专业中心实验室开展年度考核;
(四)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年度工作任务,指导专业中心实验室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内容和目标。
第五条 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依托单位是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的责任主体,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与依托单位签订建设合同书,明确建设内容与目标。
第六条 依托单位制定的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方案实施前,要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初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七条 依托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建设合同书和建设方案内容建设,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要对建设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照程序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经同意后方可按调整的方案建设。
第八条 设备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加强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条 专业中心实验室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建设合同书规定的建设内容与目标验收合格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验。
第十一条 专业中心实验室验收合格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挂牌为辽宁省中心XX实验室。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投资渠道分属国家、省及依托单位所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依托单位对国家、省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专业中心实验室受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的委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安全技术标准研究、灾害事故分析、技术抽查等工作,所需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据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的工作需要,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服务任务,签订技术支撑服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与目标。专业中心实验室应依
据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下达的年度技术支撑服务任务,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十五条 专业中心实验室在保证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的前提下,要对学校和社会开放使用,最大程度提高所配设备的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改变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目标和内容;
2.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财政资金;
3.专业中心实验室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导致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下达的任务无法完成;
4.在科技开发、检测检验、事故调查分析等工作中,存在重大弄虚作假、伪造、瞒报行为;
5.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规划科技、纪检监察和财务部门对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的全过程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廉政建设贯穿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