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招生章程_内蒙古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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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学校全称:内蒙古医学院。
第二条 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三条办学地点: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
金山校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第四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考生按分数优选进行录取。
第七条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并且英语单科成绩(笔试及听力)在及格以上(例如:150分试卷达到90分以上),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八条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择优选择专业;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入学2年半后进行二次分流,部分留在临床医学专业,部分分流到临床医学骨科方向、临床医学诊断病理方向、临床医学运动医学方向;中医学类入学2年半后进行二次分流,部分留在中医学专业,部分分流到中医学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方向和中医养生康复方向;药学类入学2年后进行二次分流,部分留在药学专业,部分分流到中药学和药物制剂专业。
第九条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投档后不影响第一志愿考生的预录取结果。
第十条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一条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第十二条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其 他
第十四条学校执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专科收费标准。第十五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医学院
第十六条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招生咨询电话:0471-6638300
第十八条学院网址: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