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产业垄断背后的委托代理关系_烟草产业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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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产业垄断背后的委托代理关系
烟草专卖局(公司)在烟草专卖制度中,事实上是分别与国家和烟农之间建立了各自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国家与烟草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国家在考虑制定烟草领域的政策时,会倾向于其代理人烟草公司;而烟农和烟草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不平等的交易关系。而这两组委托代理关系,给烟草专卖局(公司)所带来的烟草产业链中的获益优势,正是其极力维持烟草专卖制度的关键。
国家与烟草专卖局(公司)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国内的烟草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处于委托人地位;而国家烟草专卖局则作为国家的代理人,管理整个烟草行业,作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则负责经营该产业。这样关系的背后,隐含着一个契约条件,其逻辑是:国家赋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司)拥有对烟草行业政策性垄断经营权,与此同时,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司)则要为国家实现税利最大化的目标。事实上,“国家利益至上”的表述确实出现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所提出的全行业价值观中。
从经济利益即国家财税收入角度,国家在考虑制定烟草产业政策时,优先考虑的必然是收入的最大化,之后才会考虑到社会产出的最大化。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司)作为代理人,其通过国家政策赋予的、特有的行政垄断权力,为国家谋取了超额利益。在这样的逻辑关系之下,在烟农和从事烟叶原料收购的烟草公司两者的利益权衡上,国家政策必然会更偏重于烟草专卖局(公司)。于是,在现有的制度下烟叶产销流程中,财税收入的受益者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烟草专卖局(公司)的业绩考核,则会是以产量完成情况、烟叶质量、实现的税利总额等指标来衡量评价。
烟农与烟草专卖局(公司)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烟叶原料购销交易过程中,烟农作为烟叶的原始所有者和售卖者,其属于委托方;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作为烟叶原料在一级市场中的购买方,属于代理方。两者背后所隐含的契约条件:烟农按烟草专卖局(公司)的计划指标种植生产烟叶原料,在收割和初烤后交由烟草公司负责销售;烟草专卖局(公司)则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叶等级标准,以公司内部相关专业人士(而非第三方机构)自身的判断对烟叶进行分级,并按照当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不同等级的梯度价格,收购烟农的烟叶。
在这样的交易过程中,基于两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会出现不平等的博弈关系。首先,烟草专卖局(公司)作为代理方,处于优势地位,其掌握几乎完备的市场相关信息,比如烟叶原料调拨价格(跟卷烟工业企业间的交易价格)及卷烟工业企业的市场需求情况,以及产销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和费用等。相对而言,作为委托方的烟农则处于弱势地位,一则由于烟农分散,单户个体经营规模小;二则烟农综合素质普遍偏低,即使在整体的农业人口中,烟农也多处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理区域,这就造成烟农总体市场意识极为薄弱,谈判及议价能力完全处于劣势,尤其是在烟叶分级环节。
由于分散性,单体的种烟农户几乎没有可能形成一个共同的利益集合体,与烟草专卖局(公司)进行博弈,更谈不上对其监督。再加之该人群,素质较低,信息不对等,对相关产业政策,尤其是烟草专卖局(公司)在烟叶购销过程中的获利程度等关键信息,无法判断自身所得利益是否合理。
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代理人没有选择权,亦无监督权,作为代理人的烟草专卖局(公司)就会在这样的购销活动中,更倾向于压缩作为委托人――烟农的利益空间。在此情形之下,作为委托人的烟农只有两个选择――要么继续维持这样的不平等委托代理关系,要么通过放弃种植烟叶而选择结束这一委托代理关系。
事实上,作为烟草产业的最高直接管理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试图通过一种“补偿机制”来尽量防止这一委托代理关系的瓦解,即所谓的补贴政策,在烟草业内也被称之为“工业反哺农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从烟草产业的总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到烟叶种植产区的农业基础建设或其他一些相关性的补贴。但这样的补偿机制,且不论其“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本质,单其程度和效果,也仅仅够勉强维持烟农种植烟叶的积极性而已,甚至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