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副本_俱乐部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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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委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党委会议事行为,更好地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公司改革和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和公司实际制定,是公司党委研究决策问题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严格按照《党章》、《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研究决定问题。
(二)坚持党委集体领导,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的原则。(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四)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第四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建设,完成改革与发展任务。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经理班子一起做好公司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任用和监督工作。
(四)加强公司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
(五)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
(六)全心全意依靠企业员工,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员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领导公司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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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在公司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部署。
(三)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四)加强经营管理者队伍培养、教育、考核、监督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上级任免行政人员和机关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的推荐,党委权限内管理人员任免、调动和奖惩。
(五)党内表彰、奖励和重大先进典型的树立、宣传。(六)党的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七)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党员大会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八)公司党群组织及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及其管理者的任免、奖惩。
(九)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十)公司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工作汇报,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十二)其它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委会对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的以下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司《章程》的拟定或修改。
(二)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三)公司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和奖惩。(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六)涉及广大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第八条 党委会研究议题提出的程序:
(一)公司党委会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筹办,会议议题收集、送审、下发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存档和形成会议纪要。并负责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督办。
(二)需由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题,行政工作由公司办公室汇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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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部汇总,经分管领导同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先行沟通。对拟上会议题未取得一致意见,可暂缓上会。
(三)对已审定拟上会的议题,一般由党群工作部提前二天到三天通知党委委员。重要议题附书面材料。需党委会讨论批转的文件,由党群工作部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
第九条
党委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一)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就拟决策的议题先行沟通。
(二)党委就与董事会、经理层沟通的事项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先行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组织意见和建议。
(三)党委委员参加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重大问题的讨论,并积极发表党委形成的组织意见和建议。
(四)重大问题决策后,要发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员工贯彻实施,保证决策落实。
第十条 党委会参与公司人事权限范围内行政管理人员任免法定决策的程序: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提名前与党委书记就拟任免管理人员的事项先行沟通,取得一致意见,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董事会或总经理按照法定程序决定任免。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鉴于党委委员与董事会、经理层领导人员交叉任职的具体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和为了提高议事效率,党委会在单独例会议事外,经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协商沟通,可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合并联席召开,按照“充分酝酿,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分别体现,分头落实”的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和列席:
(一)召开党委会议时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需要作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召开党委会时党委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党委委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者,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所研究的议题,涉及党委成员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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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议需要表决时,到会党委委员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应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项事情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重要人事事项,党委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到会成员多数通过形成决定。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拟定人选下次再议。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问题。会议坚持正常的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发生争论和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要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党组织裁决。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形成的记录,尤其是对重大问题的表决意见和决议要准确、真实、清晰,并经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审签后存档。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一般事项以党委便文或部门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应以主办方发文。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结束后,由党群工作部将会议确定的议题分送和转告缺席的党委委员,其中人事事项由参加会议的人事部门负责人转告。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党委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出现问题造成后果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对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或不同意见,或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的党委委员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委汇报。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不得违背党委已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以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原则上适用于公司党委。基层单位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