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_小区被盗物业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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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不是保管合同不该赔
当了被告的物业公司觉得自己很冤枉。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是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和停车服务管理合同,又不是保管合同。业主的车辆虽然停放在小区,但未与物业达成具有保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而物业费中的保安费,是小区秩序维护费,而非财产和人身安全服务费。业主缴的停车费,公司用来提供场地维护和服务而已,相比业主缴的数额很小的费用,丢车这么一大笔赔偿算在自己头上实在冤枉。
法律人士:如有重大过错应适当赔偿
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决定物业公司的赔与不赔。保管合同的实践性、要物性特征反映其成立必须完成保管物的交付。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物的交付必须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若占有的转移不能使保管人直接控制和管领保管物,则保管合同不能成立。虽然车辆的保管不同于其他物品的保管,但作为保管物时,它的交付也必须能够体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车辆的实际占有和控制这一本质法律特征。由于车辆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保管人无法控制车辆的自由移动。因此,车辆保管的交付也应体现其特殊性,即除非是在全封闭式停车场中,车辆寄存人必须将能够控制车辆转移的车钥匙及行车证等交付给保管人后,才能完成对保管车辆的交付,保管合同才能成立。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属于特殊情形。从法院目前判决的多起小区车辆被盗案件来看,法院一般认为业主和物业公司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业主缴纳的停车费和管理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