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难点的整理_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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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予以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而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限制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2.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变更权范围

司法变更权即法院裁决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权力。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对此问题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法院应当有全部的变更权。所谓司法权就是法院适用法律之权,法院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是不尊重行政机关、而是尊重法律,凡不正确执法的都可以变更。有的地方如重庆市,制定了“行政诉讼暂行办法”,规定法院有完全的变更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是都要变更,真正变更的很少,效果很好。但是,如果反过来规定法院没有司法变更或变更权有限,法院只能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在目前尚没有切实有效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保证行政机关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庭判决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循环诉讼,这在实际上保护了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有司法变更权,只能维持或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为司法权和行政权内容不同,互有分工,法院不应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法院主要起监督作用,审查行政处理决定是否违法。合法的予以维持,不合法的应予撤销,需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行政机关去做,法院没有必要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一些专门性问题,如何使用自由裁量权,最有经验和有发言权的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行政诉讼法最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即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本原则赋予法院以有限的司法变更权。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对被告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依据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只能裁决维持或撤销,只有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要素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如甲打乙造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它具有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持续性,准立法性和不可诉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处罚案件。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行政许可案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抚恤金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案件,包括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行政裁决案件。

(十)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有关公民公平竞争权、国际贸易行政、反倾销、反补贴、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保基金管理、计划生育、乡政府收费案件。

注:不予受理的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机关人事任免和奖惩行为,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如社会影响巨大,涉外,涉及港澳台的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为的: ①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②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①被告所在地; ②原告所在地管辖(包括:a.原告户籍所在地

b.原告经常居住地;c.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确定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只负责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以及赔偿诉讼中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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