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_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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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 2008-04-18 信息来源: 市场体系建设处 青岛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社区商业发展,完善和提升服务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优质、安全的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区商业是指以社区中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需求为目标,提供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为主的属地型商业。
第三条 按照服务人口规模,社区商业可分为大型社区商业、中型社区商业、小型社区商业。服务人口一般为3万人以上、1-3万人和1万人以下。
第四条 社区商业一般应满足购物服务、餐饮服务、综合服务、家政服务、维修服务、租赁服务等基本服务功能。
1、购物服务功能: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主副食品和生活日用品。
2、餐饮服务功能:主要提供早点、快餐及外卖服务。
3、综合服务功能:主要提供美容美发、服装洗染、居民储蓄、物资回收、图书报刊、照相、非处方药销售、邮电通讯、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
4、家政服务功能:主要提供钟点工、家教、代缴费和各项中介服务。
5、维修服务功能:主要提供住宅水、电、气、下水道等维护和家用电器、生活耐用品维修服务。
6、租赁服务功能:主要提供音像制品、汽车等租赁服务。
第五条 社区商业的建设配置方式,一般可分为组团式、沿街式和多点式三种。
1、组团式。是指在一座单体建筑规模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内,集中配置中小超市、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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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餐饮店等社区商业必备性业态和选择性业态,商住功能分离,配套服务齐全。在新建居民社区推荐采取组团式的配置方式。
2、沿街式。是指在部分沿街商业网点,相对集中地引进超市、餐饮等商业服务设施,满足居民对生活必需品就近消费的需要。在老城区的社区中推荐采取沿街式的配置方式。
3、多点式。是指在老城区中历史形成的,相对较为分散的商业服务设施。
第六条 社区商业的建设规模和总量,要与该社区的住宅总量、公共服务设施数量和居住人口的规模相适应。社区商业网点设施建筑面积一般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千人指标进行配置,其中每千人拥有生鲜超市(或农贸市场)营业面积宜在8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社区商业配置的业态业种分为必备性业态和选择性业态。
1、必备性业态。是指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的,在社区中必须配置的业态业种。主要包括农贸市场(或生鲜超市)、中小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美容美发店、医药店、洗染店、金融等8种。
2、选择性业态。是指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的,在社区中宜配置的业态业种。主要包括食杂店、维修店、书籍音像店、照相(或冲印)店、浴池、物资回收、运动健身、茶室咖啡店、花店、家庭服务等10种。
第八条 社区商业的业态业种配置必须以便民、利民、为民为目标,优先配置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为主的必备性业态。社区内居民可实现在步行8分钟的范围内,满足购物、餐饮等日常消费需求。
按照居民的最远消费距离,200米以内应配置有便利店;300米以内应配置有餐饮店、医药店;500米以内应配置有中小超市、美容美发店、洗染店;800米以内应配置有农贸市场(或生鲜超市)、金融服务网点和24小时营业的医药店(或医药服务窗口)。
第九条 社区商业的各业态应满足如下要求:
1、农贸市场:室内或棚顶式,营业面积1000-3000平方米,主要经营粮油、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符合《农副产品零售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青岛市地方标准DB3702/T076-2005)的要求。
2、中小超市:营业面积一般200-500平方米,主要经营各类生鲜蔬菜、肉类、粮油、调味品、食品饮料、日用生活用品等,商品品种一般在4000-6000种,营业时间12小时以上。
3、便利店:营业面积一般50-150平方米,主要经营食品饮料、日用生活用品等即时消费商品,商品品种一般在1500-3000种,营业时间16小时以上。
4、餐饮店: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价格和档次与所在社区消费水平相适应,能提供订餐、送餐以及早餐服务,卫生、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
5、美容美发店: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美容美发及相关的服务,并能为老年人、儿童及病残人等提供上门服务,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
6、医药店:营业面积50平米以上,经营品种包括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配有职业药剂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7、洗染店: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连锁分店2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洗衣、熨烫和皮革衣物的清洗、上光等服务,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示牌,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
8、金融服务网点: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储蓄、汇款、代收费、兑换等基本的金融服务。
第十条 青岛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居住区的规划建设,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社区商业的配置。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