湫头学区干部职工请假管理暂行办法_干部职工请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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湫头学区干部职工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妥善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正宁县教体局(2005)135号《正宁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学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第一条 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有事有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必须书写请假条,申述理由及请假天数,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生效。确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允许代为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实行分级管理
1、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小学及幼儿园教职工由校(园)长审批;3-5天由学区主任审批;5天以上3个月以内,由本人写出请假申请,校(园)、学区审查并签注意见后,报县局分管局长审批;3-6个月,由本人写出请假申请,经校(园)、学区审查,县局分管局长审核签字之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6个月以上,由局务会议研究审批。
2、校(园)领导:请假3天以内由学区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县局领导审批。
第三条 因病因事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的教师,不得私自雇人顶岗,否则,以旷工论处,并要追究校(园)长的责任。
第四条 校(园)组织的5人以上外出考察学习团体,要按照隶属关系,向学区和县局呈送专题报告,待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后,必须安排交接好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得贻误工作。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岗销假,需要续假的,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主管领导要认真负责,核实请假理由,严格控制请假时间,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七条 培训学习假
干部职工因参加各种培训学习面授或参加考试需请假者,由本人写出申请,持培训学习面授、考试通知,到所在校(园)、学区、县局依次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请假期限根据通知要求确定,请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凡经单位同意、县局批准离职进修的人员,在进修期间,每学期要向所在校(园)、学区及县局提供学习证明、学业成绩,否
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事假
1、干部职工有事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者,工资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者,每超一天扣除日基本工资的50%;累计超过30天者,每超一天扣除日基本工资的100%。
3、连续请事假超过一个月,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良好。连续事假三个月,累计超过六个月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称职。
第九条 病假
凡因病需治疗者必须请病假。
1、请假一个月以内,必须凭相关医学证明进行审批;一个月以上,必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证明,并附相关病历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批。
2、传染病患者或连续请假三个月以上者,返校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园)、学区、教育局逐级批准后方可正常上班。
3、病假在两个月以内者,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未满六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95%。
4、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
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5%。
5、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良好。
6、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超过一年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称职。
7、确系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均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另行对待。校园扣除的教职工长期病假工资部分,原则上用于聘请教师的课时费和工作奖励,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产假
1、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累计休产假150天;工资照发。
2、女教职工怀孕流产、上环、节育手术者,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的休假。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
在本市结婚,婚假7天;若一方在外地就业并在外地结婚的可给路程假。初婚年龄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可增加晚
婚假3天。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包括岳丈、公婆)、配偶死亡,可休假7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续假。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 探亲假
教职工休假探亲,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另行准假。
第十四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经学校核实,医院证明,报学校、学区、教育局、人劳局审查,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对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单位及时写出事故报告,上报教育局),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假期计算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节庆日、双休日、寒暑假)在内,婚假、丧假、事假(15天以内)均不包括法定假日。
国家法定假日和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均不计入年休假期限,病假、事假、路程假、工伤假均计入年休假期限。
第三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2、私自雇人顶岗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者;
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4、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5、任课教师(包括辅导、实验课)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教务部门批准而擅自停课者,停课1学时按旷工1天计算;
6、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岗工作者。第十七条 旷工处理
1、旷工期间不发工资、津贴,由学校财务部门如数扣回,专户管理,专款使用,用于学校聘请教师的课时费和工作奖励,不得挪作它用。对旷工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国家公务员无故连续旷工达15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者,一律予以辞退。教职工参照此规定执行,由校(园)、学区核实后报教育局研究并报县人事部门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