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金调整标准_内蒙古退休金调整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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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3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

3、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4、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上述三项调整的养老金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调整。

(二)特殊调整

1、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1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5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7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加6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中,同时具备1、2款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

3、退休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68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但调整后的养老金不得高于680元。

4、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城镇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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