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开发区请销假管理规定_请销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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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开发区请销假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请销假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强化日常管理,依据市开发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金海开发区请销假管理规定:
一、管理对象
第一条开发区党政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开发区一般干部、村(社区)主职、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开发区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村(社区)副职、机关单位副职及工作人员。
二、审批权限
第四条党政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因事因病需请假的,一律由党委书记批准。
第五条开发区一般干部、村(社区)、机关单位主职因事因病需请假,一律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告知分管领导或联系点领导。如遇开会,外出办公,1天以内需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并告知开发区党政办公室。2天及2天以上,需向党委书记说明情况。开发区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请假天数在1天以内,向开发区党政办公室请假;请假天数在2-3天,向分管领导请假;请假天数在3天以上的,向党委
书记请假。
第六条村(社区)副职因病因事请假,请假天数在1-2天,向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请假;请假天数3-4天的,需向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和联系点领导请假;请假天数在4天以上的,需向开发区党委书记请假。村(社区)主职不得同时请假外出。
第七条机关单位副职及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请假天数1-2天,向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请假天数3-4天的,向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请假,请假天数在4天以上的,需向开发区党委书记请假。
第八条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开发区党政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主职外出离开本市的,必须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九条请假天数在2天以内(含2天)的可口头向相关领导请假。请假天数在3天以上(含3天)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领导请假,经领导批准后,将书面请假条报送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备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以书面形式请假的,必须口头向相关领导请假,事后要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条 开发区干部、村(社区)主职、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区党委、管理区或以区党委、管理区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必须事先向开发区党委书记请
假,并告知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三、责任追究
凡未严格执行上述请销假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凡出现1次未执行相关请销假手续或虽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天的,给予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凡出现2次未执行相关请销假手续或虽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2天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凡出现3次以上(含3次)未执行相关请销假手续或虽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3天以上(含3天)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岗位,聘用人员的予以辞退,同时对相应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四、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纪委、党政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