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_区公安机关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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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职能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具体职能是所有国家机关中最多,最复杂的一个。

简单的说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区、旗)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公安机关除了经济侦察犯罪,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犯罪侦察,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监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禁毒外,还涉及到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缉私。

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是指公安机关系统内部对依法确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范围上的分工。

明确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侦查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侦查破案。在侦查阶段,由于案件处于最初查处之中,案件性质和情况都不很明确,要求在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布置上,具有更大灵活性,更强调集中统一指挥和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作战。因此,在法律上不可能对侦查管辖作出硬性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参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在内部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侦查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部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它是公安机关内部系统的纵向分工。这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范围而确定的。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第18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这一规定将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赋予了县级公安机关,不管是一般案件、重大案件或是特别重大案件,原则上都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地(市)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的对象是外国人的案件,且这种犯罪必须符合重大的性质,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涉嫌犯罪的外国人的身份比较特殊等。所谓重大经济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犯罪金额比较巨大,给社会、他人造成较大的损失等。所谓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的较为稳固的犯罪组织。所谓重大集团犯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走私集体犯罪、毒品集团犯罪等。所谓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是指案件涉及面广、案情比较复杂、或者涉及其他市县等。由下级公安机关侦破将遇到很大的困难,由上级公安机关管辖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提高破案效率的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除了负责以上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外,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跨市、县,跨地、市、州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参加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公安机关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侦查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它是公安机关系统内部的横向划分。

《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和犯罪销赃地。在上述任何地点发现犯罪事实存在,需要立案时,均由发现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但是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案件情况错综复杂,特别是在流窜犯罪、多次犯罪、集团犯罪日渐增多的情况下,同一个案件,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可能几个公安机关同时具有管辖权。为了避免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争抢或推诿管辖,影响案件的及时侦破。《规定》第16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同级的公安机关,如果是几个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则不适用。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经常出现管辖权不明的情况,如犯罪案件发生在两个公安机关辖区的交界处,或者犯罪地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又无固定居住地的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的《规定》第17条规定:“对管辖权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这一规定确定了解决管辖权争议的两种原则。一是协商管辖。即对管辖权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协商,从有利于办案出发,协商确定管辖的机关。二是指定管辖。即上级公安机关在其辖区范围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管辖某一案件,其实质是赋予上级公安机关在一定情况变更或确定案件管辖的机动权。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时会出现管辖上的争议,如刑事案件的发生地与结果的不在同一地区。所谓情况特殊,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一些意外情况,使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不适宜开展侦查活动,如犯罪嫌疑人是有管辖权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犯罪嫌疑人在当地的社会影响面比较大等。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管辖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就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

三、部门管辖

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业务部门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如下:

一、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27种):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

9、叛逃案(第109条)

10、间谍案(主要是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

12、资敌案(第112条)

(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3、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

1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

1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

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

(三)《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

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

20、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门器材案(第283条)

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门器材案(第284条)

22、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

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其中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0条第1款)

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其中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0条第2款)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四)《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2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

二、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76种):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161条)

6、妨害清算案(第162条)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162条)刑法修正案

8、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第163条第1款、第2款)

9、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第164条)

1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

11、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

1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

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案(第168条)刑法修正案

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169条)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5、伪造货币案(第170条)

16、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17、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

18、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

19、变造货币案(第173条)

20、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

21、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

22、高利转贷案(第175条)

2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

2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

25、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26、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

27、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

28、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

29、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

30、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

31、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第182条)刑法修正案

32、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1款)

33、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2款)

34、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第187条)

35、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

3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

37、逃汇案(第190条)

38、洗钱案(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39、集资诈骗案(第192条)40、贷款诈骗案(第193条)

公安部内部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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