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_食品标识与案例分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食品标识与案例分析”。

3.15新闻发布会内容

2009年公平交易典型案例

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胥某系南京某食品店业主,2009年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首日,南京市工商局鼓楼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胥某经营的食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具体有Andes巧克力、Dream CACAO56%白巧克力等10个品种,涉及5个国家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鼓楼分局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没收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计10个品种、169盒(瓶、包、支、板),并处罚款人民币2581元。

[社会警示]《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实施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架构更加明晰、各职能部门分工更加明确。本案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当日即立案查处的全市第一案,拉开了工商部门根据该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监管的序幕。

案例二:南京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玻璃案

2008年10月、11月,当事人从上海某铝材玻璃有限公司购进“亿钧”5mm白玻(批次:2008824、2008831)和“长利”8mm白玻(批次:2008913),总货值为669666.23元。经“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该3批次玻璃为质量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于2009年3月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库存的不合格玻璃,并处罚款607338.04元。

[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承担了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并处罚。

案例三:南京市六合区某五交化商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 2009年6月,当事人在其门头上悬挂“买一台世界名牌海尔冰箱,享政府补贴13%”,并在店堂玻璃门上张贴“响应家电下乡,信赖美的家电下乡产品,政府补贴13%”的广告。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推荐及中标文件,不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不享受政府补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六合区局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清除经营场所内的虚假宣传广告,罚款5000元。

[社会警示]家电下乡政策顺应了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行为,南京市工商局浦口区局于2009年6月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多功能取暖器211台,罚款30000元。

[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器产品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场购买。购买时务必认真辨别产品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等信息,防止被销售商利用近似商标等“障眼法”忽悠。另外,消费者在决定购买某个品牌的产品前,可通过网络、电话咨询等渠道向生产厂家了解一些识别产品真伪的方法,在购物付款后一定要让商家出具正规发票或其他凭证,以备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维权时把握主动权。

案例七:陈某销售无“QS”标志食品案

[案情]2009年2月23日,当事人从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红星豆制品厂购进800袋红星腐竹,生产日期为2009年2月16日,总进货款为28080元。经查实,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红星豆制品厂无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该经营户在进货时也未索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下关分局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查看产品的标识标注是否齐全,特别是对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查看产品包装上有无QS标志,有条件还可以根据QS编号,上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网查询,了解QS信息的真实性,以免购买到质量没有保证的食品。如购买了无QS标志或与查询的QS信息不符的食品,请及时向所在工商部门或12315投诉举报。

案例八:南京费晓瑾百货超市店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案

[案情]2009年以来,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已责令其改正,但当事人未有改正行为。当事人上述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根据该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社会警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九:南京某油脂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案情]2008年8月,当事人与南京西丁哥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1000元建立了公司网站,利用公司网站对外宣传“该油脂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拥有国内一流专家的技术支持,专业生产、销售特种润滑脂产品……

位,导致衣物丢失、错取、磨损;三是干洗质量无鉴定标准,调解纠纷往往依据行业协会或者有经验的人员目测结果判定责任,难以使双方信服,缺乏统一性和标准性;四是赔偿的具体标准缺乏,实践中往往以干洗费为基础计算赔偿额,很难弥补消费者的损失;五是干洗单内容过于简单,未详尽干洗服务的必要内容,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电视直销申(投)诉大幅上升,直销“馅饼”成吸金陷阱。销售服务中关于电视直销的申(投)诉量2009年为221件,较2008年增长了6倍,申(投)诉量的激增反映出电视购物遭遇到“信任危机”。广告中“美伦美奂”的商品、“超强”的功能、“便捷”的三包和低廉的价格,使消费者以为捡到了“馅饼”,而付款后低劣的实物与毫无保障的售后,却是消费者最终踏入的陷阱。电视购物的经营者往往在外地,留下的联系线索仅为电话号码或虚假的地址,因此消费者的损失往往难以追回。当然,也有一部分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但是行业的现状,也给他们开拓市场增加了难度。如何给电视直销上一道“紧箍咒”,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黄金饰品断裂、钻石饰品松动投诉增多,消费者期盼珠宝饰品“三包”规则。2009年,涉及首饰的申(投)诉量为140件,同比上升50.5%,位居申(投)诉增幅第三位。老百姓钟爱“金玉满堂”的喜庆,认为黄金能带来好的运气,钻石是爱情永恒和事业成就的标志,因此黄金和钻石饰品被当做馈赠挚爱亲朋的上等礼品。消费者在对饰品材料纯度重视的同时,对其工艺制作也有着更高的要求。消费者反映首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黄金饰品断裂和钻石饰品松动,一条手链佩戴一周后断裂,钻戒佩戴几个月后钻石不知去向,这些问题由于首饰没有“三包”,导致消费者维权艰难,常常蒙受巨额损失。

(四)保健品推销花招迭出,“免费”诱饵蒙骗老年人。2009年,保健品申(投)诉为119件,同比上升43.4%。一些不法商家不仅夸大保健品功效,而且推销时常常打着“免费”的幌子迷惑消费者,例如:赠药但收服务费,以外地老龄委或医学会名义组织免费旅游,号称名医坐堂免费体检等。他们把目标对准老年人,利用老人渴求健康、渴求交流的心理,用一些看似免费的东西蒙骗老年人上当。一旦购买,又会推出,多买多打折、多买可抽奖等“优惠”,使消费者落入连环套,诱使他们不理性消费。这些商家大多没有固定的经常场所,利用租赁的会场开展活动,所以当消费者意识到受骗上当时,商家已经无影无踪了。

(五)宽带网速不够,网络接入后续服务质量不高。现代生活与互联网密切相关,似乎每一个现代人都有着另一个身份---网民,宽带带宽了人们的生活,是无须论证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用户对于宽带服务的申(投)诉也呈上升态势。2009年,接收互联网服务申(投)诉591件,同比上升41.4%,居申(投)诉增幅第五位。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断网现象频繁;网速达不到约定值;部分企业对宽带业务做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后续服务响应迟钝,故障排除不及时。如何规范宽带服务商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六)会员卡卡住会员,预付费美容余额清退难。为了吸引消费者,一些美容院常以会员制、积分制等形式,发售各种贵宾卡、会员卡促销,一张卡一般要几千元,动辄上万元。

要目1、165万元的原装进口车换了

2、近万元珍珠吊坠送修疑被调包

3、“专家义诊”变成“药品促销会”

4、维护“三农”利益

挽回蟹农损失5万元

5、消协、法院携手调解预付费美容卡纠纷

6、发现中介服务瑕疵 还消费者后悔权

7、启动应急预案 快速处理集体投诉

8、美发店强制消费遭投诉

9、重蚁木色并非重蚁木

10、玻璃门无标识

老人购物被摔伤1、165万的原装进口车换了

2009年8月11日,南京某4S店通知消费者秦先生,他所订购的,价值165万元的大众途锐车已到。8月12日,秦先生刚提车,就发现发动机有异响和抖动。他立即与4S店联系,反映情况。可是4S店方表示,从来未遇到过类似情况,而且车是原装进口的,应该不会有什么大问题。8月14日,秦先生驱车去上海途中,发现新车抖动厉害,第二天便到上海的4S店,直到当晚8:30也未能查出故障原因。

8月16日,秦先生万分小心地把车开回南京。8月17日又将车开至南京某4S店,进行全车检查。最终被告知,可能是电脑板有故障。处理完毕后,秦先生将车开回了家。次日,车辆抖动的问题更加严重。秦先生只得再次将新车送进了4S店。这次直到9月14日,4S店才通知他来取车。遗憾的是,车辆抖动问题丝毫没有减轻,而4S店也表示无能为力。

万般无奈的秦先生,只得向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车或换车。消协汽车维权专业委徐进主任听取了双方陈述后,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请专家进行鉴定。双方同意鉴定,但是就鉴定费用的问题发生分歧。根据“举证倒置”的有关规定,4S店有举证的义务。因此,4S店既不能找到故障原因,也无法解决秦先生车子存在的问题,应当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型号的车辆。

最终,在市消协汽车维权专业委员会的干预下,4S店同意为秦先生更新一台新车。一起百万元车辆的投诉圆满解决。

通过上述案例,市消协想提醒广大汽车消费者:

一、不要盲目迷信原装进口汽车,进口车也会存在质量问题;

二、购买新车,一定要先试驾几天(不要急着上牌),可以使用临时牌照。如果4S店不同意,可换一家4S店,现在销售同一车型的4S店远不只一家;

三、发现问题及时投诉,拖延时间越长,对消费者越不利;

四、发现问题要注意保留证据,如拍照、录音及事发现场提取物等;

品市场利润高,老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弱,一些不法经营者动起了坏脑筋。

2009年9月,我市雨花台消费者协会接到了这样一起投诉。雨花台区某招待所举办了一场名为“牵手百年,健康相伴”的养生互动会。举办方声称该互动会是由多家知名医院和医药研究所联合举办的。活动现场开展免费量血压、测血糖、检查身体、专家义诊等多项活动,吸引了附近近百名老年朋友前去参加。消费者徐先生就是其中一个。作为一名老人,能接受免费检查,徐先生认为百利而无一害,谁知烦心事随之而来。在接受完免费测量和诊断后,现场的“专家”告诉徐先生,他的冠状动脉受阻,供血不足,对健康十分有害,建议其服用中药,随后该“专家”开始卖力地向其推荐某公司生产的冬虫夏草胶囊,并承诺该胶囊纯中药无副作用、纯绿色无污染,能有效缓解徐先生的“症状”。徐先生了解到该胶囊一盒598元,一个疗程十盒共计5980元,感觉有些贵,就称身上没有带钱。谁知专家马上表示可以派人搀扶徐先生回家取钱。无奈的徐先生只得购买了一个疗程的胶囊。

回到家后,徐先生仔细研究了该胶囊的成分和药效,却发现该胶囊名为虫草健身胶囊,而实际成分根本不含虫草。徐先生立刻意识到受骗了,返回去再找“专家”要求退货时,和蔼可亲的“专家”马上变了脸,不但不接受退货要求,甚至拒不接见徐先生。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好向消协求助。

根据徐先生所述情况,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该胶囊名为虫草健身胶囊,而实际成分根本不含虫草,明显属于不合格商品。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到该保健品销售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立即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并不允许有类似的强制消费行为再次发生。

消协提醒:老年人购买保健用品和药品时需三思而后行,最好在家人的陪同下进行选购。如遭遇一些强制消费或诱导消费行为,要理性对待,及时与消协、工商等相关部门联系,尽早维权。

4、维护“三农”利益

挽回蟹农损失5万元

2009年7月17日,浦口区消协汤泉分会受理了一起螃蟹养殖户吴某的投诉。吴某称在使用了南京浦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灭藻夜光净”后,承包的蟹塘内水草大量死亡,水质败坏,螃蟹大量死亡,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吴某曾经多次和对方交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直未能得到回应。

接到投诉后,服务站工作人员立即与吴某当地的养殖协会联系,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林部门对南京浦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虽然在“灭藻夜光净”的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了使用禁忌,但声称该产品对水草无伤害,从而造成了吴某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我工作人员又邀请了法律事务所的律师参加了三方会谈,向双方当事人陈述了享有的权利及应该承担的责任,并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经确认,吴某的中介公司和房东听闻此言,表示可以退房退款。但消费者自身也存在选择失误,要承担一部分损失。

当秦淮区消费者协会与购房者联系时,汪某只愿承担几百元损失。消协工作人员又劝说汪某及其家人,告知其购买过程中,双方都存在过错,而法律并无硬性规定。消费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最终,在消协的努力下,房东、中介和消费者三方达成协议:由中介公司和房东退还13000元中介费和购房定金给消费者。

7、启动应急预案 快速处理集体投诉

2009年9月30日17:41玄武区消费者协会到投诉,在位于珠江路的某蛋糕店内,有50多名消费者聚集。具体原因是,他们持有的月饼券有效期到9月30日截止,而商家又无货供应。

玄武区消费者协会接报后,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消协立即派员到事发现场调解,同时,联系玄武区消协珠江路分会人员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

10几分钟内,所有消协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现场十分混乱,有的消费者情绪非常激动,现场已有电视台记者赶来实拍。消协工作人员初步了解情况后,立即与店家负责人联系。

经调查,因月饼从上海发货到南京,节日前夕高速公路严重堵塞,故货车无法按时抵宁,预计当晚晚上10点和次日早晨4点,才能把货分两批运送到南京。为有效缓解紧张局面,区消协当即与店方达成如下解决方案:一是店方可将月饼券的有效期限延长至10月3日;二是想将月饼券兑换成其他糕点券的消费者,可以即时兑换;三是有特殊情况的消费者,可兑换为现金。

达成协议后,区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在店堂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店方承诺,并帮助店方对消费者进行解释。一起群体投诉得到了有效控制。

消协提醒:消费者在使用抵用券时,务必留意有效期。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与消协等部门联系,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8、美发店强制消费遭投诉

2009年9月7日,白下区消费者协会瑞金路分会接到投诉,一位陈小姐在后标营永琪美容美发店理发时被商家欺骗消费6000元,要求消协帮助她维权,拿回被骗钱款。瑞金路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情发生经过。

投诉者陈小姐是城东某大学在读女研究生,9月6日下午,她跟两名同学结伴到永琪理发,理发前她跟理发师谈起最近一年头发掉得比较厉害,理发中,理发师说,陈小姐的头发问题很严重,头顶有斑秃预兆。理发师接着说,最近上海总店派来几名专门研究脱发问题的专家,随即引见了专家,专家测试后也说是斑秃,女孩越听越害怕,赶紧询问该如何解决问题,对方回答说,只要做6次治疗就行了。陈小姐追问,要花多少钱?理发师并不回答她

1销商,利用木材名称复杂,有学名有俗名,消费者缺乏木材专业知识的现状,对商品进行不规范标注,以此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一定要让经营者注明材质,以防不法商家用俗名或颜色等混淆视听。

10、玻璃门无标识

老人购物被摔伤

2009年8月,七旬老妪李女士在女儿的陪同下特意从杨子五村到六合区雄州镇来玩。在陪女儿在某品牌鞋店购鞋时,女儿先进了门,她刚准备进去看看,不料被玻璃门撞倒,而且地砖又很滑,门槛只有40-50厘米宽,老人立刻仰倒在地,造成左脚不能站立,无法走路。专卖店带老人到六合区中医院,拍了两张片子,配了点药,花了600多元,另外给了老人营养护理费1000元。目前老人由于坐骨骨折,需要进一步CT检查和治疗,而老人的家在杨子五村,到六合区雄州镇来看病颇不方便,儿女也都要上班,照顾起来也不方便,她要求到杨子医院看病,而专卖店表示不再管此事,无奈她委托女儿到六合区消协投诉。

经过调查了解,该专卖店的玻璃门确实透明度极高,门上也未张贴“正在营业”、“推”、“拉”等字样,容易让人误解,以为门是开着的。另外,地板砖窄且无防滑垫,以致老人被撞后站立不稳跌倒。根据《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年迈老人确实需要人照顾,本着互相理解,互相谅解的精神,经过与专卖店沟通协商,专卖店一次性再赔偿老人3000元人民币。

消协提醒:商家应保障消费者购物时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提醒和安全警示。当消费者受到损害,应及时救治,以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南京市食品安全及商品质量典型案例

案例一:赵某销售假冒汽水案

[案情] 南京六合一家百货超市举报供应商赵某供货的“雪碧”和“可口可乐”汽水有假冒嫌疑。2009年5月六合工商分局委托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对该“雪碧”和“可乐”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假冒雪碧和可口可乐汽水1194件;并处罚款120000元。[点评]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该案中的超市正是因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发生消费纠纷后,才能及时溯源,使真正的制假售假人员受到惩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二:超市销售添加剂超标食品案

3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了行政处罚。

[点评]甲醛为无色气体,易溶于水,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它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添加剂。食用含有甲醛的食品会损害人的肝肾功能,可能导致肾衰竭,一次食入10一20毫升会致死,食入含有甲醛的食品会直接产生中毒反应,轻者头晕、咳嗽、呕吐、上腹疼痛,重者会出现昏迷、休克,甚至导致癌症。工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查处的同时,还下发了行政告诫书,要求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把好进货产品质量关。案例五:陈某销售假冒产地燕窝案

【案情】2009年5月12日,玄武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南京市某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标价签、店堂公告以及宣传册中均标明所销售的燕窝的原产地为印尼,经查:实际产地是新加坡。印尼产的燕窝比其他地区的要知名,价格也比其他产地高。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产地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假冒产地的违法案件,消费者要认清包装上的真正产地,必要时可让商家出具反映货物原产地的相关证明文件。案例六:某眼镜店销售不合格眼镜案

【案情】2009年5月6日,鼓楼工商分局组织对山西路某眼镜店进行商品监测抽取眼镜片和太阳镜共7个批次,有5个批次被判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处以没收不合格镜片1098片,没收违法所得6364.54元,罚款452267.40元,共计罚没款458631.94元。

【点评】近年来,在工商部门组织的历次眼镜质量监测中,均发现有部份商品不合格。太阳镜往往因未标明太阳镜片透射比分类和未标明执行标准号、未标明太阳镜类别等而不符合QB2457—1999《太阳镜》规定,眼镜片因未标明基准点厚度值等标识标注项目不全及镜片直径和折射率、黄色指数等指标超标,不符合QB 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GB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暇疵产品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缺陷产品。消费者一旦选用这些产品,不但不能有效保护眼睛,还有可能因选用不当或佩戴不当而伤及自己的眼睛。所以,消费者购买或选配眼镜时,应选择正规的、信誉度高的企业和标识标注齐全且有品质保障的产品。

案例七:南京江北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5车用汽油、90#车用汽油、0#轻柴油进行抽样检验,反映机械杂质及水分、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销售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南京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327762.41元。

【点评】汽油、柴油等油品是车辆的生命,伪劣汽油、柴油不仅破坏环境,而且将对车辆造成严重危害。家庭轿车迅猛增加,广大消费者要尽量选择规模大、连锁经营的油品公司,不能贪小便宜买私人汽油。如果加油后出现加速闯挡,急轰油回火,转速不稳,爆震等现象,就应考虑可能是伪劣汽油在从中作祟。同时,油品销售企业要树立安全、诚信意识,定期自行抽样检查油品品质,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油品安全合格。

《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食品标识与案例分析 销售 中文 标识 食品标识与案例分析 销售 中文 标识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