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_行政诉讼法期末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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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或制度。行政诉讼又被称为“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 1.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重点)要求: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监督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

③只作判断性评价。司法判决不彻底,司法审查有限性。(合法维持,违法撤销)例外: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变更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是和列举式(正面列举,反面排出)结合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都为具体行政行为(会判断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掌握)《行政诉讼法》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掌握)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掌握)

(一)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具有排他性

(二)共同管辖

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会判断):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种类 +会判断具体的诉讼地位)我国最高院《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原告的确定(了解) 《解释》规定

(一)作为行政行为直接对象的个人、组织

(二)行政相关人(间接相对人)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原告资格的转移和承受

(一)公民死亡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行政诉讼被告

《行诉法》第25条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业协会可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ppt 十六名出嫁女状告村委.ppt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法律有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被被告 以授权名义委托的机构或组织的被告资格问题: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授权组织有作为被告的资格,受委托的组织没有作为被告的资格

(四)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的确定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共同诉讼的种类(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会判断)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①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 ②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③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④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会判断)

行政诉讼中:5人以上 选出 1--5人 第三人的概念(掌握)

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三人的种类(具体案例中会判断)

可能有的原告和可能有的被告,都可以转化为第三人

(一)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相对人不服,非行政机关是第三人。

(四)二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有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概述(了解)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确定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也就意味着当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时即假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被告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从而推翻违法假定。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掌握)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 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谁主张,谁举证”的特殊体现 法律理由:

(1)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2)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原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3)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违法推定、“先取证,后裁决”

(二)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1.起诉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1)原告对自己符合起诉条件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主体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事实

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事实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有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职

责申请的事实。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2.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三、举证规则(了解)

(一)行政诉讼举证的期限(了解)1.被告的举证期限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1)起诉人(原告)证明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必须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2)诉讼程序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材料之日提供。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材料,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非法证据的排出,会判断)----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的证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当然包括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与受理(起诉、受理的条件,了解)起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解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强制性选择(3)一级复议前置---主要是国税

(4)法律、法规中只规定对某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没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期限---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

(1)一般期限:复议后15天,直接起诉3个月(2)特殊期限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④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受理(会判断是否受理)(2)不予受理 《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 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同于民诉,民诉裁定驳回(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3)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 开庭审理的对象(了解):

主要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局限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身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二、行政诉讼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提起的条件)1. 上诉人合法 2. 上诉的对象合法 3. 上诉的时间合法 4. 上诉的方式合法

-----上诉可随时撤回,但一经撤回,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理方式:1.书面审理

2.开庭审理

(1)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2)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三)审理对象

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四、二审的裁判(什么情况下,会具体判断)

(一)维持原审判决

(二)改变原审判决

(三)发回重审的裁定

1.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四)撤销裁定

(五)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判决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第五节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了解)

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二、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罚款(1000元以下)4.拘留

撤诉(重点)撤诉的类型(会判断)+撤诉的后果 1.申请撤诉

(1)原告自动申请撤诉

(2)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2.视为撤诉

先予执行---主要针对行政给付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特殊)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二)原告申请而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违法(了解)概述: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掌握)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的规定)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行政审判机关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审判中的参照规章

(可参照规章,引用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是直接的审理的依据)规章冲突的处理

人民法院认为规章之间相互冲突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与司法独立原则相违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审判中法律规范冲突的不同情形

(一)层级冲突---适用尚未法

(二)同级冲突---由有权机关决定或裁决,一般由国务院解释

(三)新旧冲突---新法优于旧法

(四)特别冲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五)人际冲突---以属人原则为主

(六)区际冲突---以属地原则为主

第八章 行政诉讼裁判

(裁定和决定是程序问题,判决是实体问题)

一审判决(重点掌握)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一)维持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二)撤销判决: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②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三)履行判决:

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四)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五)确认判决(会应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违法,有效、无效的判决)

1.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决确认被告不作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九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掌握)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生效的行政裁判的法律文书,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执行对象:财物、行为和人身 执行实施:执行措施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收购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退出土地(7)强行销毁

(8)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2.对行政主体的执行措施

(1)划拨: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划拨;(2)罚款: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

(3)司法建议: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5)对个人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非诉讼行政执行概念(掌握)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主体 《行政强制法》: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

(1)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2)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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