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请假规定_社区服刑人员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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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请假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请假。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一)请假的审查审核。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向司法所提出申请。一次请假7日以内的,须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同意;一次请假7日以上15日以下的,须经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后,报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一次请假15日以上的,须经县级和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的审查审核意见。
(二)请假的期限。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一年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因有正当理由,确需连续20日以上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就医、就学、就业的,须经县级和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但其每次请假不得超过6个月。
(三)销假。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返回居住地后,应立即向司法所报告销假。
摘自《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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