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军民融合业务保密有关规定_军民融合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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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军民融合业务保密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军民融合业务(以下简称“军融业务”)发展,保守公司所涉及的军事工程秘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事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管理规定(试行)》以及与军委各军种签订的保密协议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融业务所涉及的军事设施、设备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军民融合业务保密有关规定》为公司保密工作的分支,在执行公司保密工作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执行军融业务的具体保密要求。
第四条 保守涉及军融业务秘密是公司每一个员工应尽的职责,都有保守军融业务秘密的义务。各级各类涉密工作人员要熟悉自身业务工作中涉及保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三)制定公司军融业务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负责公司军融业务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
(四)负责对各单位军融业务保密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检查、考核评价;
(五)负责公司军融业务保密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三章 军融业务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第十条 军融业务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具体事项:
(一)公司参与建设军事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地点、性质用途、驻屯部队、档案文件、图纸资料、电子信息等;
(二)公司参与生产的设备、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地点、技术性能、用途、设计图纸、电子信息等;
(三)工程项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四)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五)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十一条 军融业务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融业务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融业务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健全保密制度机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保密法规,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制度,主动承担保密责任。各单位负责人为保密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接触军融业务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融业务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融业务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并严格人员政治考核,考核情况报所属建设单位复核,合格后方可参与建设活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提前向所属建设单位申报,并履行相关政治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融业务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二十条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七条 涉及重要军融业务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承担军融任务的单位,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工程建设项目情况,不得将承建项目作为企业业绩进行宣传,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施工项目评优评奖。
第二十九条 严格施工现场保密管理,落实所属建设单位现场安全保密要求,主动接受和配合现场保密检查。不得将手机带入施工区域。未经所属建设单位允许,不得在施工区域摄影、照相和录音,确需的设备和影像资料列入保密范围管理。施工现场标语标示等不能出现涉军涉密内容。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融业务秘密。第三十一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融业务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失泄密或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的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国防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有参与军融业务的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组织岗前保密培训,定期开展保密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