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规定_有关请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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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规定
(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卡内注明。
(2)员工请假应提前1天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利用电话及其他方式迅速向领导请假,上班当天即时补写《请假卡》,否则按旷工处理。
(3)未办妥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扣减当月工资。
(4)公司主管级职员请假,均须在综合部备案,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5)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三天以上旷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6)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7)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假期一天以下(含)由部门经理审批,二天以上(含)由部门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审批,送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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