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及请假条例_南昌大学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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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会议及请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会议的有序召开、顺利进行、胜利结束,根据《南昌大学社团联合会管理条例》和我校学生活动实际情况,总结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会议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对南昌大学社团联合会各中心、社团均产生效力。
第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者,按照《南昌大学社团联合会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章会议条例
第五条各中心大小会议的组织和召开,均须事先通知督导中心,由督导中心派出督导员到场负责签到和督导。
第六条与会者应于会议召开前,提前至少10分钟到场。督导员应提前至少15分钟到场。
第四条与会者须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会议间要集中精力讨论问题,积极思考并发表意见,不做与会无关的事情。对于做出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违纪行为者,第七条凡会议作出的决议,各中心成员要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第八条严格会议纪律,与会者不得随意外传会议涉及的人和事,违者按照《办法》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章 请假条例
第九条需要请假的成员,须提前向上级提交请教条,请教条上须注明请教人员、种类、时间、地点、事由、交接事项等,经上级审批通过,并报督导中心备案。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条,须以电话向上级报知,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条;否则以缺席论处。
第十条各中心主任请假须向分管主席请假,副主任请假须向分管副主席请假,部委请假须向中心主任请假。如若中心只有一个分管主席(副主席),则主任、副主任统一向分管主席(副主席)请假。
第十一条督导员如若临时有事无法亲自到场督导,须提前报告给督导中心主任,并安排其他督导员代替督导。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前,相关负责人须提前把此次会议请假情况报告给督导员,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与督导员无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督导中心负责制定,经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颁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