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监督措施_工程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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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另案处理”监督什么
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的监督,实质上是对侦查部门的“立 案”和“处理”结果(包括审判结果)的监督。根据司法实践,笔者 认为:
1.“另案”中是否涉及本案的共同犯罪事实,如果“另案处理” 的犯罪事实与共同犯罪事实不相符,那么这“另案”的背后就有可能 隐藏着执法不公的问题。作为检察机关必须要提出纠正意见。
2.“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另案”后,是否被依法“处 理”了。如果把刑事案件作为非刑事案件处理,检察机关就应该通过 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对“另案处理”怎样实施监督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检 察院对“另案处理”的情况,应让侦查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加以说明,并装入卷宗。如果说明理由不成立,应立即提出纠正。
2.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进行审查监督,应该贯穿于“另 案处理”的全过程,要自始至终地跟踪检查,并将跟踪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对“另案处理”审批机制。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需要“另案处理”的,应由承办人提出,填写相应的工作文书(也可以创设“另案处理”法律文书),说明理由,层报单位领导同意后附卷备查。
(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另案处理”的监督
一是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应加强对“另案处理”的审查和监督,审查的内容和监督的措施主要是:1.要重点审查“另案处理”的依据及理由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违法办案、徇私舞弊等情况。对仅作“另案处理”表述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2.对注明“在逃”而未到案的,应当了解侦查机关有否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3.对侦查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未移送报捕、起诉的,应审查其处理原因是否得当,对罪该逮捕、起诉的,应当依法追捕、追诉;4.因不构成犯罪作另案处理的,要重点审查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监督撤销案件;对已构成犯罪,而作无罪处理的,依法监督纠正。
二是建立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制度。要建立“另案处理”跟踪监督表或者案卡,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承办人要及时掌握并跟踪监督“另案处理”案件的办案过程及最终处理情况,加强捕诉之间的衔接和信息沟通,做到全程监督,切实防止对“另案处理”人员定性不准、降格处理、漏罪漏人等情况。对侦查机关怠于侦查,不依法及时取证或者采取抓捕行动,造成案件难以办结或久拖不决的,要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三是认真调研,适时开展对“另案处理”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监督工作。通过专项检查或者专项监督工作,不仅可以摸清“另案处理”案件和人员的底数,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一批案件,而且能为制定对策,建立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三)建立“另案处理”信息库
近年来,浙江省上虞市检察院等一些地方开发了系统软件,建立了“另案处理”信息库,出台了信息库工作操作规程。据上虞市检察院统计,截至目前,信息库共录入了1583名“另案处理”人员,平均每年录入300多名,并及时跟踪“另案处理”人员的处理情况,及时更新。“另案处理”信息库的建立,不仅在追逃、依法惩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提供了高效、便利条件,同时也避免了“另案处理”档案、文书不易保存、管理、移交的弊端。各地检察机关应当借鉴这一经验,在当地公安、法院的支持与配合下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信息库中应录入“另案处理”人员的姓名及绰号、年龄、籍贯、住址(甚至涉案人员的相貌、身高、指纹等特征,以备侦查所用)、涉案的犯罪事实、采取的强制措施、追逃情况、批捕、起诉、判决等情况。公检法三部门之间应当定期互通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库的相关内容,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制定“另案处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另案处理”的办理及其监督机制
笔者建议,在认真调研、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出台有关规定,明确“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审批程序,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侦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制度,明确和规范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监督程序,建立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对“另案处理”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完善“另案处理”监督机制,确保依法打击犯罪,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者:最高人
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刘福谦)
正义网江西12月10日讯(通讯员袁河军)江西省吉水县检察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做好“另案处理”人员建档工作。要求办案部门在提请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如果有“另案处理”人员,须将“另案处理”人员的身份、适用“另案处理”理由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随案移送审查。侦监、公诉部门指定专人及时对“另案处理”人员的信息建档,避免因时间久、办案人员调动等原因失去对“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抓好对“另案处理”人员跟踪监督。要求案件承办人依据“另案处理”人员建档的信息,与办案部门常联系、常督促、常提醒,并将办案部门新近查处的情况及时记入档案,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强化对“另案处理”人员结果监督。对于办案部门追逃归案或侦查终结的“另案处理”人员,案件承办人要结合“另案处理”档案反映的信息,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严格遵守该捕则捕、该诉则诉的原则,强化监督,最大限度防止办案人员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陕西武功:建立“另案处理”信息库
时间:2008-12-31 09:30作者:黄振涛 董志文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陕西12月31日讯(通讯员黄振涛 董志文)陕西省武功县检察院切实加大侦查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把监督范围向“另案处理”延伸。据悉,该院“另案处理”人员信息
库已录入“另案处理”人员12名,审查后追捕1人,监督撤案2件3人。
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中“另案处理”人员数量居高不下的问题,武功县检察院深入开展调研,分析原因,提出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对策,决定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将负案在逃、刑拘逮捕在逃、取保候审、不构成犯罪等4类案件列入“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登记范围。在制作“另案处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时,根据提请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进行分类登记,记录“另案处理”的时间、原因、案情摘要、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并每月进行一次定期分析和有针对性的监督处理。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该院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协作,在做好协调督促工作的同时,加强侦诉协作,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跟踪,形成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合力。
江西高安:推出犯罪档案 处理“另案处理”
时间:2010-06-07 14:56作者:邹翔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江西高安6月7日电(通讯员:邹翔)近日,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和制约法律监督能力的薄弱环节,以把审查起诉环节中的“另案处理”为法律监督切入点,规范监督,依法监督,加大发现漏罪漏犯的能力。为防止“另案处理”“在逃”成为逃避法律处罚的漏洞,该院建立了犯罪跟踪监督档案,加强对“另案处理”等处理方式的监督。
此档案规定,公诉科内勤将案卷受理进行登记后,以一个季度为
期,会同承办人将“另案处理”、“在逃”的相关情况进行清理,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报送另案处理、在逃相关材料,通过审查材料,从中发现漏罪漏犯。对发现的漏犯公安机关在较长时间未处理的,该院及时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发出上网追逃公函,督促公安机关尽快抓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