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考勤办法_教师考勤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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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考勤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的教学常规管理,维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请假者,应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因急事或急病,应在课前电话请假,回校后一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请假一天者,由教务主任批准;2—3天者须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4天以上者须经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再经校长批准。批假后将请假条递交到教务处,以便及时调整课程,统计出勤。因公出差者,须填写公假单,经办公室主任和教务处主任批签后送到教务处备案,以便调课。
三、无特殊情况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4天。请事假一天的经教务处批准,允许自行找人代教(班级工作和课程要交接清楚),但不发给课时津贴;请事假连续二天以上(含二天)者,不能自行找人替代,每节扣款20元;请假累计超过4天(含4天),每节扣款30元。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请假还须政教处签署意见。
四、请病假需附医院证明或病历单,请病假1-2天,经批准后,允许请假者自行找人代教(班级工作和课程要交接清楚);连续请病假3天以上(含3天)者,不能自行找人替代,由教务处调整安排课程,每节扣款10元;请病假累计超过7天,每节扣款20元。若遇有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处理。
五、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超假未续假而擅自离岗者或者擅自调课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教师旷课者,每节扣40元,因教师旷课,造成该班级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给予该教师严肃处理。
六、教师要准时上下课。迟到10分钟内扣款5元,10到20分钟扣款10元,超过20分钟按旷教处理,绝不允许教师中途溜开或早退,若发现中途离岗或早退者,按旷课处理。
七、轮流到早、晚督修者,若有事可以自行找人替代,但发现无人到岗,轮流到岗者按旷课处理;早晚督修者不得迟到、早退,若发现迟到、早退者,按第六条规定处罚。学校组织的集会、各种活动和教研活动等应到场人员而未到场者,按旷课处理;若有请假者每次扣款20元。
八、教师有享受法定的婚假、丧假、分娩假、探亲假等权利,具体按《教师聘任合同书》中规定执行。
九、凡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故意不服从工作调动或擅离职守,造成教学事故者,均酌情予以严肃处理,师生反映强烈,情节严重的予以缓聘或解聘。
十、教师考勤由教务处统计,学期结束前经分管副校长审核,报送校长和校长办公室存档。教师出勤情况作为教师评先评优的必要条件。
十一、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属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