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中的重点_教师法考试重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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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须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庆幸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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