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_河南质量技术监督局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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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第98号令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并施行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质监局已经转发。为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提供了制度保障,是对我国食品安全和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这是质监系统作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切实履行职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生产力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为企业营造健康生存与发展的环境,降低社会成本和交易成本,以及树立中国制造品牌形象,有效应对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召回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周密部署,抓好宣贯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抓好食品召回制度的宣贯工作,对食品召回的概念、作用、类别、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讲解。首先,各省辖市局要做好系统内部的宣贯,增强系统内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不安全食品的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其次,要做好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宣贯,1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使企业明确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操作流程,增强企业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意识,确保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顺利开展;再次,要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宣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广大群众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的参与性,为实施食品召回制度营造良好氛围。省质监局将组织对各省辖市局的食品监管人员和有关企业进行宣贯,培训师资力量。

三、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严格食品召回制度的落实工作。一是以省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为依托,组建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其调查和评估结论作为省质监局对召回事项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技术依据。二是各地质监部门在建立和完善各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档案的基础上,要增加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内容;同时,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年底前要求获证企业100%的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规定》有关内容,制订食品召回管理程序,建立召回相关记录等文书,便于应用操作,并上报省辖市局备案;三是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溯源制度和诚信制度建设,积极开展食品召回模拟演练,每个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演练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质监局。

四、严格程序,实施召回

(一)建立主动召回工作流程

食品生产者进行主动召回时,首先要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同时,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当地省辖市局向省质监局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当地省辖市、县级质监局应当对食品

生产者召回过程进行监督,并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省质监局。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须经当地省辖市局向省质监局报告。

(二)建立责令召回工作流程

一旦得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本省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信息,省质监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避免危害发生。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同时按照《规定》第23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省质监局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当地省辖市局应当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过程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第24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另外,省质监局认定有《规定》第25条

(一)、(二)或第30条第二款情形、或在省监督抽查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时,省质监局立即启动责令召回程序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五、注重实效,加强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或者通过销售商、消费者的报告或监督检查及投诉获悉食品存在安全缺陷,应主动实施召回行动,制订召回计划,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召回有问题产品,同时按规定向省质监局报告。对整个召回过程,当地质监部门要进行全面监管,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监督销毁和处理。如果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省辖市局要随时上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适情发出食品责令召回通知,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对于实施主动召回并达到预期效果的,将免除或从轻实施行政处罚。反之,对于拒不执行召回令的,或实施

召回不力的,按《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进行强制封存,责令停产整改,甚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建立制度,畅通渠道

一是建立召回联络员制度,各食品生产企业要确立1名质量负责人作为食品召回工作的联络员,并将名单上报当地质监部门。联络员负责本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建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定期或不定期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二是建立召回信息报送制度,各省辖市局要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一旦发现不安全食品生产隐患,要及时上报。省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将上报信息进行危害评估,对不安全食品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

附件1:食品召回管理流程图

附件1

食品召回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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