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理办法_属地管理规定
属地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属地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机电安装及装修阶段属地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设备安装、装修阶段工程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进行,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保证各专业工序的有序衔接,规范建设协调管理的机制,明确参建各方职责,强化协调管理的职能,确保工程施工在文明、有序、安全的环境下推进,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的机电设备安装及装修施工现场管理。第三条 相关定义 轨道公司(业主):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监理单位:各标段监理单位。
属地管理单位:由投资承建单位指定并报轨道公司备案的施工单位。
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常规设备系统(含通风空调、给排水及水消防、动力照明等)机电安装单位、系统设备(FAS、BAS、综合监控、通信、信号、供电、PIS、门禁、气体灭火等)安装单位、装修施工单位、轨道施工单位、人防安装单位及轨道公司采购的设备供货与安装单位(电扶梯、AFC、屏蔽门、导向标识等)等。第三条 属地管理界面划分
机电安装及装修属地管理单位与轨行区管理单位以站台板边沿为界,车站站台板边缘线内侧区域,包括站台层、站厅层、出入口、风井、风亭、以及施工围挡内的地面等范围内的所有区域由机电安装及装 修属地管理单位管理。
附图:辖区(站台层)平面、立面示意图
属地管理单位应统筹安排,保证自身及其他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在时间、空间上的作业关系顺畅。
第二章 各方职责及现场管理 第四条 属地管理单位职责
负责对标段内各系统/专业承包商进行综合协调等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
一、各标段属地管理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负责,并监督其他各系统/专业承包商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各标段属地管理单位项目经理为其管段内施工现场属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标段属地管理单位项目经理可授权有相应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现场协调主管,代表本标段属地管理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检查其他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二、负责为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提供材料、设备及施工人员进出的临时专用通道。各系统/专业承包商进场施工前 5 天,属地管理单位应按现场协商确定的结果,提供其进出的临时专用通道,以保证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施工项目的有序进行。
三、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系统/专业承包商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具体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督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实行挂牌标识制度,作业区、材料堆放区、已施工完成的项目等应挂牌标识,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监督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在其施工机具上标明其单位名称及联 系方式;
(三)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施工人员着装按相关规定进行统一;
(四)负责车站内卫生管理,明确现场各区域的卫生负责人,保证现场各施工区域内干净整洁;
(五)负责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指定固定地点,供其临时存放垃圾。监督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将其产生的垃圾集中堆放至指定地点,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清运的原则,达到工完料净场清。对无法确认责任单位的垃圾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清运;
(六)负责对各系统/专业承包商的动火作业进行统一管理,动火证样表见附件;
(七)负责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属地管理单位有责任将进入施工场地的各系统/专业承包商纳入其正常的安全管理范围之内,按相关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对各系统/专业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监督责任单位整改,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责任单位整改的情况上报投资承建单位相关部门。
(八)属地管理单位应统一规划施工范围内所有地上、地下施工场地,按合同及工程实际需要分配给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同时实施总的管理,并负责划定各系统/专业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区。安全管理责任区内安全由各系统/专业承包商自行负责。
(九)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对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在进场前,应向属地管理单位报送其所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属地管理单位有权审查该安全体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日常检查。
(十)属地管理单位有责任组织相关系统/专业承包商迎接各类安全、质量检查,并监督相关系统/专业承包商对检查中各主管部门及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属地管理单位应与投资承建单位另行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第五条 各系统/专业承包商的职责
一、负责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并接受属地管理单位的监督,进场前由属地管理单位对各系统/专业承包商负责人进行进场交底并签字。
二、各系统/专业承包商自主组织并负责对本系统/专业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进度、安全、质量进行控制,并对自身的施工安全负全责,在其施工范围内须遵守施工现场“谁作业、谁防护、谁负责”的原则,按相关安全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加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四、应积极配合、服从属地管理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办理出入证,凭证出入。
五、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必须遵守属地管理单位的各项规定,服从属地管理单位对现场施工场地的规划安排,不得随意占用场地。
六、各系统/专业承包商需动火作业的,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提前向属地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用火时间、位置、用途、管理责任人等 事项,在取得属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动火作业令后方可组织作业。动火作业必须持有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和系统/专业或监理联合签发的动火作业证方可施工。
七、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应遵守挂牌标识制度。作业区、材料堆放区、垃圾存放区、已施工完成的项目等应挂牌标识,标示牌上应注明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各系统/专业承包商还应在其施工机具上标明其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人员着装按相关规定进行统一。
八、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对各自的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承担全部保护责任。
九、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携带物资出门时,应持有属地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发的物资离场许可单。
十、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在进场施工前,必须与属地管理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临水临电协议(见附件一)。
第六条 属地监理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属地监理单位,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还要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对属地内所有施工承包商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自觉维护业主和施工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监督属地管理单位依据本办法行使管理职权和履行相应义务。
三、视施工现场情况组织召开工地监理协调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参建各方在属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七条 现场管理
一、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施工进场准入流程
(一)进场申请:各系统/专业承包商进场前先提交进场申请,内容包括进场单位,标段项目名称,施工内容,施工范围,施工工期计划安排,项目施工、技术、安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与属地管理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和临水临电协议并交纳安全文明施工抵押金。
(三)进场交底:由属地管理单位对其负责人进行进场交底并签字。
(四)工作服备案: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将统一工作服着装照片交属地管理单位备案(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按单位统一工作服装,且服装必须能明显与其他单位区分,不符合要求时按进场时间由后进场单位更换服装)。
(五)进场人员备案:所有进场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已交属地管理单位备案。
(六)办理“进场施工许可单”(见附件二),未办理进场施工许可单的,属地管理单位不准其进场施工。
二、场地布置与分配
(一)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布置场内临边防护、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现场照明,划分公共区材料堆放与加工场地。
(二)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根据进场时间和施工区域,由属地管理单位合理划分各单位施工场地责任区。双方应书面确认,以便明确责任归属。施工场地的占用应实施动态界面管理,对于其他各系统/专业承包商不需要再占用的场地,属地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回。原则上站厅站台公共区为公共区装饰单位责任区(划定的公用通道、其他单位材料堆放与加工区除外),站台边及屏蔽门室为屏蔽门单位责任区,设备区根据其各专业设备房屋、安装区域等确定各系统单位责任区,公用区域由属地单位负责。
(三)各责任区单位负有现场管理责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等,设置标识,场地四周设立隔离或警戒设施。
(四)各单位根据属地现场定置化管理要求合理布置材料堆放等区域,根据要求设置隔离。
(五)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由属地管理单位统一设置并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拆改已有防护设施,确需拆改的,必须经属地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作业完成后,拆除单位应及时恢复防护设施,并报属地管理单位验收。
三、出入口管理。
(一)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每个车站只有一个登记出入口,站台层去往轨行区每条线只有一个入口。出入口由属地管理单位设置门卫。进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出入证由各施工单位自行办理(出入证样式参见附件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统一,穿着已备案的工作服,在着装与安全帽上必须标明标段、单位,要正确佩带安全帽,否则保卫人员有权禁止其进入施工现场。
(二)对需进入工地商洽业务的人员必须经属地管理单位监理或业主代表同意并进行登记,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场地,不听劝阻者保卫人员有权将其逐出工地。
(三)物资只进不出,如果物资离场必须由物资所属项目部办理物资离场许可单(见附件四),并得到监理、属地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签字,交至门卫保安人员存底,经核对清点无误后,方可将物资运离工地,否则门卫人员及工地保安人员有权扣留。作业人员出场时须接受门 卫保安人员检查。
(四)为出入口保持畅通整洁,附近不得有堵塞、堆放物资、占用通道、漏撒等影响场容现象。
四、材料进场与定置化管理
(一)由于车站及区间施工场地有限,为合理利用空间及有序作业,各承包商的机具、设备(或材料)进场时,需办理“设备进场许可单”(见附件五)。
(二)材料进场要按进度,定时、定量进场。不得在未安装施工前将过多的材料搬运至施工现场。如确需在车站地面上进行设备材料周转临时堆放时,需提前向属地管理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在属地管理单位指定的设备材料堆放区进行临时堆放。
(三)各承包商应提前对进入车站的设备运输通道进行筹划,提前与属地管理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以确保场地运输条件。
(四)属地管理单位对场内治安防盗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各单位负责对各自材料设备的看护,对贵重物资实行专人看护。
(五)设备或材料、施工机具进场后,各承包商要实行定置化管理,各类管材、型材、零配件、松散砂石料、成品、半成品等严格按划定位置合理布置,分类堆放,进出有序,并要堆放整齐,设置材料标识牌(如下图),材料堆放区按要求设置隔离或划线,使区域线划分明确,界线清晰,标识清楚,实现现场可视化管理。
五、场地卫生管理
(一)各单位在各自施工区域挂卫生防火责任牌,明确施工现场卫生负责人。
(二)各施工单位严格遵守“谁施工、谁负责场地清理”的原则,抓好过程中场地卫生管理,要有人负责清扫各自工作场所的卫生保洁,作业过程中携带垃圾袋或箱,随时随地将产生的垃圾杂物放置入袋或箱中,由属地管理单位监督各系统承包商及时清运,对无法确认责任单位的垃圾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清运。
(三)施工废水必须集中排入废水池,不能随地排放,必须排放在属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液态废弃物要灌装,严禁污染地面。严禁将泥浆、杂物、建筑垃圾排入水池、管道,造成管道堵塞,否则,除负责清理疏通外,尚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各施工单位的施工垃圾必须采用袋装后集中放至属地管理单位指定位置,由属地管理单位统一外运处理。
(五)各单位严禁将垃圾杂物故意丢弃至车站轨行区或其他单位责任区,严禁在工地内住宿就餐吃饭。
六、现场消防
(一)各单位是其施工区域的消防责任人,对其材料堆放与加工、作业场地等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挂防火责任牌、安全警示牌,严禁地下作业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工地消防器材严禁擅动、挪用或损坏。
(三)施工现场内严禁吸烟,严禁点火取暖。施工现场内焊、割等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四)其他各施工单位需动火作业时,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本单位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属地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动火作业。
(五)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并组织力量扑救。
七、现场巡视检查
(一)属地管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每天进行定期和随时巡查制,进行有针对性的全面检查,对巡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存在的问题进行抓拍影像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提醒并制止,做好记录,严重时要及时向现场协调办公室反映。
(二)所有进入现场施工的非属地管理单位至少要有一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在车站内进行日常巡检及定期检查,配合属地管理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做好各自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三)为强化现场管理监督,现场设置曝光台,对现场不良行为影像记录予以张贴公布。
(四)节假日、雷雨、气候干燥季节须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全面检查。
(五)属地管理单位发现隐患,应立即要求相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跟踪整改。在隐患没有消除之前,监督相关责任方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勒令其停止作业。
八、轨行区出入
凡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轨道公司制定的轨行区相关管理办法及轨行区负责单位的管理规定。
九、半成品成品保护
(一)各单位应明确各自成品保护责任人并挂成品保护责任标志牌(根据成品大小,可参考长*宽=50*50cm、30*30cm 两种尺寸)。
(一)半成品、成品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各承包商负责自己工程半成品、成品的保护,不得损坏其他承包商物品。各承包商要制定本单位施工现场半成品、成品保护的管理办法,落实半成品、成品保护的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处理。
(二)对成品应采取“护、包、盖、封、围”等直接保护措施来防止污染、损坏、堵塞。“护”就是看护,以防止成品可能发生的损伤和污染。“包”就是塑料袋等进行包裹,不使裸露以防止成品被损伤或污染。“盖”就是表面覆盖,以防止污染、损伤。“封”就是局部封堵,防止杂物进入,“围”就是在周围用安全绳、护栏、标志等设施进行围护。
(三)各承包单位凡在成品或半成品区域施工作业、装卸运输、调试试验都要设专人负责现场半成品、成品保护工作的协调管理。
(四)做好工序对接,例如系统设备安装单位对需管线预埋等工序需提前做好与相关单位图纸与现场对接。进行墙体开槽工作需提前通知机电安装单位,使用切割机作业,不得使用锤、钢钎等工具随意开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管线开槽及预埋工作。成品保护责任牌 成品名称: 安装位置: 施工单位:
(五)在工序交叉中,实行工序交接制度(附件六),交接双方对上道工序的成品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实行书面移交手续,上道工序施工单位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下道工序的操作者必须进行认真保护,作业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对成品损失和丢失要负责。
(六)对损坏现场成品和半成品(包括现场临边防护、临电等现场设施)的,按照“谁损坏、谁赔付”的原则进行处理,对拒不赔付或分歧较大的,由现场协调办公室裁定。
十、施工协调
(一)各单位必须落实现场负责人报属地管理单位备案,与属地管理单位对接,接受属地管理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现场配合属地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二)根据属地管理单位的总体安排,结合自身工作要求,提交各自施工计划,并配合属地管理单位编制车站现场施工进度计划和各工序衔接安排,并细化自身专业工序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做好与各专业的配合协调。
(三)属地管理单位定期召开碰头会或现场协调形式,及时协调解决参建各方在属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报属地监理、业主协调处理。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及临水临电押金 第七条 押金制度
一、各系统/专业承包商(除属地管理单位外)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须向相应的属地管理单位缴纳两项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押金、临水临电押金,押金按属地管理标段收取。各系统/专业承包商进场缴纳费用规定及标准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押金
1、各系统/专业承包商(除属地管理单位外)进入现场作业前,须与属地管理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见附件一)并将安全文明施工押金一次性缴纳于属地管理单位处,由收费的属地管理单位出具收据。
2、每个系统/专业设备安装合同的安全文明施工押金为 5000 元。
3、属地管理单位有权根据其与各系统/专业承包商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各系统/专业承包商进行处罚,罚金由责任单位直接向属地管理单位缴纳。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收到违约处罚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缴纳的,属地管理单位有权从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押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金额限时(3 天内)补齐(含既有押金)。如超过三天或拒不补齐,属地管理单位有权禁止其进场施工。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负责。
4、属地管理单位应对安全文明施工押金设立专门的帐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5、在工程初步验收后,由收费属地管理单位将安全文明施工押金退还给交费承包商。
(二)临水临电押金
1、各系统/专业承包商(除属地管理单位外)进入车站施工前,须与属地管理单位签订《施工用水(电)协议》(见附件一),并将临水临电押金一次性缴于属地管理单位处,由收费的属地管理单位出具收据。
2、每个系统/专业设备安装合同的临水临电押金为 2000 元。
3、在工程初步验收后,由收费属地管理单位将临水临电押金退还给交费承包商。第四章 罚则
一、属地管理单位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各系统/专业承包商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行为,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二、现场处罚均应填写《违约处罚通知单》(见附件七)并经当事各方签字确认,被处罚人应以现金形式缴纳违约处罚金。
三、处罚细则详见属地管理单位其他各系统/专业承包商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四、如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存有异议,可向轨道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申诉,由轨道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后做最终裁决。第五章 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属地管理单位: 系统/专业承包商: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属地管理办法》,为确保属地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工作过程中双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切实落实双方的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1、其他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在与属地管理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并缴纳 5000 元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后,方可进场,在未办理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前,未经属地管理单位的同意不得进场。
2、进场的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在办理进场安全协议时,要出示企业资质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3、双方均应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4、施工过程中,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属地管理单位有关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5、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对属地管理单位提出的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要求必须立即整改,主动完善安全措施、设施。
6、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应向属地管理单位提供经过安全教育人员的名册,注明人员的工种、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
7、属地管理单位安监人员有权纠正违章行为,对各系统/专业承包商人员在施工中的违章作业,属地管理单位有权按《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属地管理办法》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对违章单位进行处罚。
8、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工作人员在施工中不认真执行安全文明生产规定,属地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进行停工整顿(造成的损失自负)。
9、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对各自的施工安全负全责,各自必须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10、各系统/专业承包商须共同做好现场的成品保护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不损坏他人的自有设施和施工成品,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属地管理单位和各相关方,防止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11、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互相配合,有责任互相提供施工便利条件。如因施工需要必须拆除或变动设备、管线时,应通知相关方,争得相关各方同意后,共同协商解决。
12、坚持文明施工,减少施工现场环境污染,保持施工现场整洁,不得在施工现场吸烟、吐痰、大小便等,施工做到工完场清。
13、施工中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及各类事故时,不论原因在哪一方,都应互相协助,及时救助伤员、排除险源,保护事故现场,必须立即向属地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
14、各系统/专业承包商须按《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一期工程属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押金。
15、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有违反《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一期工程属地管理办法》和本协议的行为,属地管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罚金的收取和使用需符合《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一期工程属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6、罚金收取事项及标准如下:
16.1 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主、指挥部相关部门、监理等检查时要求立即整改的,而没按限期整改的单位,处罚1000 元,并责令停工整改。16.2 凡未按照规定区域堆放材料的及材料堆放不规范,属地管理单位提出后未及时整改的,处罚 1000 元。
16.3 凡未佩带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者,每次/人对其单位处罚220 元,其中违章者承担 20 元。
16.4 凡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胸牌者,或特殊工种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携带操作证、或特殊工种作业证等,每次/人对其单位处罚 110 元,其中违章者承担 10 元。
16.5 凡穿拖鞋、短裤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者,每次/人对其单位处罚230 元,其中违章者承担 30 元。
16.6 工作前四小时不允许饮酒,凡酒后进入工地或进入高处施工作业者,每次/人对其单位处罚 350-600 元,其中违章者承担 50-100 元。
16.7 凡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佩带安全带(绳)者,每次/人对其单位处罚 230 元,其中违章者承担 30 元。
16.8 凡高空作业未按规定递送工(用)具而乱抛工(用)具及物件造成人员受伤及损伤其物件者、肇事者单位除赔偿受伤人员经济失及物件价值外,对其单位处罚 1200 元,其中肇事者承担 200 元。
16.9 凡配电箱无标识,无责任人的,对其单位处罚 200 元。检查发现无标识且无单位认领的配电箱子、及其电源线,由安全检查人员当场没收。
16.10 凡没有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乱用电的,对其单位处罚 200 元。16.11 二级配电箱无隔离开关的(有可视断开点的除外),对其单位处罚 200 元。16.12 用电设备没有接地防护措施的,对其单位处罚 200 元。16.13 临时用电线路拖地、或架空高度不够影响其他作业人员通行的对其单位处罚 100 元。16.14 凡未经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值班电工同意私自乱接乱拉电源造成电器设备损坏者,肇事者单位除赔偿经济损失及设备损失外,对其单位处罚 2500 元,其中肇事者承担 200 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16.15 凡未经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值班电工同意私自乱接乱拉电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其单位处罚 600 元,其中违章者承担 50 元。
16.16 凡配电箱安装不符合规定,电焊机、切割机等用电设备不符合规定,并经过一次检查提出后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每一设备对其单位处罚 300 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16.17 凡施工用电接线不符合规定,并经过一次检查提出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每一处对其单位处罚 500 元,并责令停工整改。16.18 凡“四口”、“五临边”无安全防护或防护措施无效、高处作业无防护栏杆的,每一处对其单位处罚 500 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16.19 凡坑、洞口防护没有封死(有盖板,没有钉死的同论),每一处对其责任单位处罚 200 元。
16.20 对因工作需要临时拆除防护设施,没向属地管理单位登记的、工作时间不设专人防护的、人员撤离时不恢复好的,每一处对其单位处罚 500 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16.21 对因工作需要临时拆除其他单位的管线、设施、成品、半成品,挪用其他单位物品,未经协商同意的、人员撤离时不恢复好的,每一处对其单位处罚 500 元,并承担所有损失。16.22 凡不按操作规程施工、违章作业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肇事者单位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对其单位处罚 3500 元,其中肇事者视情况承担 500 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16.23 凡未经现场施工负责人安排,私自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与施工无关的活动的人员,无论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除后果自负外,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额赔偿,对其单位处罚 3500 元,其中肇事者承担 500 元,情节严重者交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16.24 对安全质量检查要求整改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同样存在的,每条在原基础上对其单位增加处罚 500 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16.25 对危及人身安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现场负责人不立即整改、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不立即采取措施,对其单位处罚 3500 元,其中责任人承担 500 元。
17、处罚程序按照《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属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8、本协议签订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报投资承建单位备案一份。管理单位(章):
各系统/专业承包商(章): 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
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现场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施工用水(电)协议 属地管理单位: 系统/专业承包商: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电)管理工作,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一期工程属地管理办法》,施工用水(电)的规划、管理工作由车站属地管理单位统一安排,集中管理。进入车站施工的各系统/专业承包商用水(电),由属地管理单位统一安排指定其接口和线路敷设路径及敷设方式。同时属地管理单位对现场公共区域施工用水(电)线路、接口点以及场地照明实行统一设置、费用分摊,为所有进场施工的承包商提供公共区域的场地用电照明条件。为了加强现场用水(电)管理工作,完成各自的施工任务,特制定以下条款:
1、各系统/专业承包商进入站区施工,在用水(电)前必须首先向属地管理单位提出用水(电)申请,注明用水(电)类别(生产、生活、调试等),用水(电)容量,计量方式,用水(电)持续使用时间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属地管理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签定本协议后方可安排实施。
2、属地管理单位根据各系统/专业承包商的申请,负责向其提供用水源/电源接口。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根据在现场用水(电)的地点和容量等,在进场前向属地管理单位一次性交纳临水(电)押金(每个系统/专业设备安装合同的临水临电押金为 2000 元,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施工完毕申请停水(电)后,在无拖欠水(电)费情况后全额退还。
3、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在现场施工用水(电)线路的敷设和其他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属地管理单位现场统一规划和成都市关于施工现场用水(电)安全的规定,确保所有用水(电)线路和用水(电)设备的安全。
4、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在现场用水(电)期间必须确保其自有用水(电)设备和线路的安全。为保证地下场所施工安全和人员健康、环境卫生,严禁在车站地面以下使用带有自发电装置的设备。
5、属地管理单位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和特殊情况对现场用水(电)线路和水(电)源点进行临时调整,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应对此予以理解并有义务配合属地管理单位的调整方案。
6、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在现场用水(电)必须确保其自有水(电)计量装置的准确性。电度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有效验铅封手续。属地管理单位现场用水(电)管理人员,每月对各系统/专业承包商用水(电)量进行抄表并计算水(电)费,同时给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发水(电)费通知单,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正在收到水(电)费通知单后三日内,必须向属地管理单位财务部门交纳水(电)费。三日以后每拖欠一天加收当月水(电)费 5‰的滞纳金,对超过 7 天的取消用水(电)资格,并从水(电)费押金中扣留当月水(电)费。
7、属地管理单位负责为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提供公共区照明,在现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为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提供满足现场施工用电的便利条件,同时各系统/专业承包商有义务对公共区域设置的照明设施和现场供电线路进行保护。
8、未经属地管理单位批准,各系统/专业承包商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水(电)。
9、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在用水(电)期间必须保证其用水(电)线路和设施的安全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接停电及其它电气作业必须由持证上岗电工操作并遵守相关操作安全规程。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各系统/专业承包商申请停止用水(电)双方结清水(电)费后,本协议终止。
11、各系统/专业承包商必须保证安全、文明节约用水(电),并遵守属地管理单位的现场管理有关条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12、水、电费计算方法:水费=水表读数(1+管线损耗 5%+管理费 5%)×水费单价;电费=电表读数(1+线路损耗 5%+管理费 5%)×电费单价
13、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报投资承建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属地管理单位: 各系统/专业承包商: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