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党的机关公文处理规定_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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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党的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市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的机关的公文,是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实施党的领导的重要工具,是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以及沟通情况的重要手段。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对加强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围绕公文的形成、办理、管理等所进行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党的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本系统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厅(室)应设立秘书部门或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严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四条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第二章行文规则

第六条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七条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报一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联合行文时可用“并报”形式,一般应用“抄报”形式;除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或抄送)领导同志个人。

党的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同级或下级政府部门行文,但不要以党组织的名义向上级政府部门请示和报告工作。

五、领导同志的讲话,除在党的重要会议上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外,一般不以党委名义行文;

六、专门性会议纪要一般也不以党委名义行文。

第十三条要改进文风。努力克服篇幅长、内容空、语言僵化、文字沉赘的毛病,使公文言之有物、简洁实用。

一、除党代会、全委会的报告及法规性的公文外,一般上报下发的公文不要超过3000字。

二、对领导同志的报告、讲话,一般不原文印发,摘其要点刊登。

三、压缩篇幅、摘登要点的原则:

1.突出有新意的内容。重复上级精神的内容必须简要,一般化的道理应当删略。

2.突出“实”的内容。对仅仅停留在一般号召上的话,不便检查落实的原则话,不能解决新问题的老办法,应当删略。

3.突出重点。开头结尾要简洁,无关宏旨的文字应当删略。第十四条经发文机关批准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公文,同内部印发的正式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与正式公文一样依照执行,发文机关不再内部印发正式公文。秘书部门应将其作为正式公文保存。第三章常用文种

第十五条党的机关公文常用文种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条例、规定、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决议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用“决议”。决定对重要问题或重大行动做出的决定及采取的措施,用“决定”。指示对下级机关布臵重要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意见发布对重大问题的主张,要求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用“意见”。条例由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的公文,用“条例”。

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带有约束性的措施,用“规定”。通知发布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向下级机关布臵工作,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印)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交流经验,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用“报告”。

批复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批复”。

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告知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会议纪要记载和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用“会议纪要”。第四章公文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公文是在领导决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参谋工作。公文起草人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反复修改。起草重要公文,应在常委会(党委会)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由有关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指导、主持进行。

第十七条公文起草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

二、完整、准确地体现机关的意图;

三、重点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精练,标点准确,书写工整,篇幅力求简短;

四、正确使用文种,符合公文格式的要求;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引用文件应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六、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词素的数字以及其它必须使用汉字的外,一般使用阿拉伯数码。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不得逆向使用。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七、公文中的汉字和标点符号按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执行,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字规范,用词准确。使用简称时,除已规范化的简称外,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十八条起草公文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联合行文,要征求各联名机关的意见或由联名机关共同起草。第五章公文校核

第十九条公文在送领导审批或签发前,均须经授权的秘书部门专职或兼职人员认真校核。

校核公文是一项重要的秘书工作,党委办公厅(室)要挑选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字表达能力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第二十条公文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令和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了机关的意图,政策是否保持连续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公文相衔接,文中的理论观点是否正确,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内容涉及的部门是否经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三、篇章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清楚,文句是否简明通顺、符合语法规范;

四、公文格式如标题、主送机关、发文机关、成文日期等的拟写是否合乎要求,秘密等级、缓急时限、发布范围、主题词等标注是否合理、规范,文种的选择是否适当,公文发布的形式是否适宜;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第二十一条公文校核的程序是:

一、拟印发的公文,除常委会或党委会议决定印发的外,部门代党委起草的文稿或要求党委批转下发的公文,应按中央办公厅的规定办:送党委办公厅(室)校核、拟办,不能直送党委主管领导人审批。

二、部门代党委起草的文稿或要求党委转发的公文,在送办公厅(室)校核之前,要由本部门办公室严格把关,特别是文稿中涉及到其他部门的问题应事先协商一致。同时,要附上文稿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简要说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标注在成文日期的左下方,如“(此件发至县团级)”。

十五、公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由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组成,标注在公文末尾下部、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公文抄送(含抄报、抄发)范围标注在主题词下方位臵。除主送机关外,对其它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上级机关用“抄报”,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用“抄送”,下级机关用“抄发”。对抄报、抄送单位的数量应严格控制,既不要滥抄滥送,又要防止遗漏。

十七、印制版记包括公文制发(翻印)单位名称、制发(翻印)日期和印刷份数。制发(翻印)单位名称和日期臵于公文末页下端,并加上、下隔线;印刷份数臵于下间隔线右下方。

十八、当发文机关署名页无正文时,应当在发文机关署名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第二十五条公文使用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幅面规格目前一般用16开型(260mm184mm),推广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左侧装订。

第八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启封、登记、拟办、注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发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公文要逐件清点,重要公文要逐页查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启封应按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一般公文由机关或部门文秘人员启封;机要信件应由指定的管理机要公文的人员启封;写明机关某领导人“亲收”、“亲启”的封件,应交本人签收启封。

三、登记须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时间、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以利管理、查询和催办。

四、拟办主要指秘书部门对收文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供背景材料,供领导审批时参考。

五、注办是指秘书部门根据授权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报请主管领导批示或注请主管部门研办。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则要注明主办部门。

六、分发是指秘书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或有关规定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时限性强的公文要及时分送,以免压误;密级较高的公文,要严格控制知密范围。

七、传阅是指秘书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或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阅批。办理公文传阅应当注明送传时间,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八、承办是指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同时抄送交办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事项,承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重要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批。

九、催办是指秘书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它贯穿于公文办理的各主要环节中。紧急或重要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做到件件有结果,并随时或定期向领导反馈。

十、核发是指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一、印制公文要准确、及时,做到文面清晰、字体适当、用纸规范、美观大方。

第二十七条起草、修改、校核、签批、办理公文,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并书写在装订线以内。第九章公文传递

第二十八条公文的传递方式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秘密等级等确定。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绝密”公文不得利用传真机、计算机传输。凡需存档或请领导人批示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再行处理,以利长期保存。第十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党的机关公文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由秘书部门统一管理。秘书部门要做好公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文的效用,切实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条党的机关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规定执行;如需变更,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须经发文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党委机关应建立机要室,设臵专室、专柜及阅文室,供符合规定范围的人员前往阅读。

第三十一条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翻印件应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时间和份数。复印件应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严禁到社会上营业性的复印场所复印秘密公文。

第三十二条汇编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所选编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绝密”公文由秘书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秘书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关的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按照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对《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共北京市委文件》、《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文件》,除准予自行清退、销毁的单位外,一律实行隔年清退的办法,由市委办公厅统一销毁。其他秘密公文,由收入单位机要部门妥善保管,一年后按有关规定自行清理、登记、销毁。

销毁秘密公文,必须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机关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机要公文管理人员。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不得将个人保管或借用的公文带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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