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规定_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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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达2012

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并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严

肃劳动纪律,根据《劳动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假期

第二条员工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病假、工伤假等。

第三条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日是指元旦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五一”劳动节和“十一”国

庆节;法定假日是指星期

六、星期日双休日。

第四条 请假假期规定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的,需出具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中心医院或中医院(须具备二

级乙等医院以上等级)的病历证明及住院证明,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管理干部

住院病假七天(含七天)以下的在当月休息中进行调整;病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中途

到职者依比例递减;住院者以国家规定的医疗假期为限。(员工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回上海治

疗,在外地生病需请病假的,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天数如超过规定天数,按

事假抵充,如抵充后仍未痊愈的,申请停薪留职。如有员工生病住院,部门主管应主动告知

人力资源部,以便保险备案。

事假: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月如超过10天(含10天),则退当月保

险,特殊情况的请假一次以15天为限,事假全月不得超过30天,如每月超过30天或全年

累计超过90天者,工龄折半算,中途到职者依比例递减。调休请假必须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婚假: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连续请婚假三天。晚婚者(男25周岁初次结

婚;女23周岁初次结婚)婚假七天,外省市另加路途三天,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算(连续

请假不得超过15 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以结婚证登记时间为假期时间段依据)。

子女结婚,可请事假15天。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亲属关系以

户口簿记录为准),上海市的可享受一天丧假,外省市另加路途二天,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

在内。需延假的,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以当地公安机关出示的亲属死亡

证明为假期时间段依据)

产假:女干部在合同期内生育的,可请产假90天,剖腹产105天,需延假的,必须履

行有关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超过规定假期的产假如履行有关手续,算作事假,并影响年

终奖。(以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为请假依据)。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二次(共计

1小时)。

工伤假:员工因公受伤,按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的医疗期享受工伤假。干部因

工受伤的,工伤假期间工资先按其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其余按照本地工伤管理制度执行。

正常休假:公司员工每月最少可休息4天,如遇特殊情况加班可进行调休或计算加班费。

第三章 请假管理规定

1.凡工作时间或规定时间内所指定的出勤人员,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应请假。

2.请假以小时为岗位,最低请假时间为1小时。员工请假(事假或病假)由员工事先提交

书面请假申请,3天(含)以内的由其直接主管批准;3-7天(含)的经直接主管、部门第一主管签字同意; 7天以上的,直接主管、部门第一主管签字同意后,报副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员工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批准后,需要进行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不可根据公司所给假期再自行延假。如超过公司规定假期未经过批准擅自不到班一律算旷工,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其主管告之财务停发工资;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含)之内的由本部门主管核签,3-7天(含)的由部门主管确认并交副总核签,7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确认交副总审核并交总经理核签。

3.员工请假应提前安排、提前申办,如遇特殊情况(生病不能亲自到班请假)或紧急情况

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应以电话请假的方式报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到班后应由部门负责人带领先到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并补办请假手续。履行好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岗。请假手续不完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过批准假期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补病假或事假应在到班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病假必须凭有明确日期的公立医院“病休证明”或病历证明,否则都按旷工处理。

4.员工请病假(事先请假者)一天以内由员工事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上一级主管批准

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一天以内凭公立医院病历证明,一天以上凭公立医院病休证明,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5.员工患传染病必须脱离岗位治疗,病愈申请上班时,需持有公司指定医院的痊愈证明,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上班。

6.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各类情况,均应由员工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和

有关证明材料,经上一级主管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部门经理批准,最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7.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理由,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部门主

管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如因请假而延误工作,将追究部门主管的责任。

8.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未到班者,以旷工论处。

9.获准的《员工请假单》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条必须写明工号,否则因一字之差,造成考勤统计有误,后果自负)。

10.请假期满或提前到岗,到岗第一时间应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销假后方可上班,否则因未

及时销假,造成个人考勤有误或保险未续,后果自负。

11.请假超过公司规定天数未到班和自动离职者(指未打辞职报告或未到规定离职日期擅自

离岗者)各部门各车间直属主管必须在核实后24小时内主动报送人力资源部处理,否则如果造成人力资源部统计人员有误,部门工作安排受阻,一切后果由其直属主管承担。

人力资源部经调查核实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超假,必须凭相关有效证明可酌给予延假1-2天。

12.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

以惩处。

第四章 请假薪资规定

1、固定工资职员,因私事请假的,事假期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月发放的日平均工资(基

本工资以及岗位津贴)。未得到审批的请假按缺勤旷工处理。若该月份中曾有旷工的,按其旷工日数乘以3来扣其薪资。所有员工请事假不发给薪资。

2、固定工资员工婚、丧、娩、工伤、病假假期内的薪资按有关规定支付;请足假期但未休

满的,其未休天数不另发薪资。住院病假七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的,按保障工资80%发放;住院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按保障工资60%发放,住院病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按保障工资30%发放。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按保障工资发放。

3、凡国家假日薪资照发,如出勤工作,则依国定假日加班规定发给工资或调休。(特殊作

息岗位除外,如门卫、食堂、司机等工作岗位)

4、凡被公司开除、除名、自动离职,未按公司规章办理辞职手续及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按双方约定扣罚其未发放的薪资作为赔偿。因特殊情况,如身体健康状况,或家庭变故申请急辞者,扣除未发放工资的20%。

5、如是旷工,旷工一天扣除其日工资的3倍,如连续无故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

日或全年累计旷工12天者,作为自动离职处理或予以解雇并按双方约定扣除工资。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旷工以致自动离职,工龄按重新入厂时间开始计算;

6、生产部人员全月出勤的享受全勤奖40元/月。

第五章 销假手续

1、员工休假结束后应于上班当日到人力资源部提取自己的请假单,由人力资源主管注明休

假结束日期;

2、员工休假超过预定期限时应说明原因,并补办相应手续;

附:支持性文件:

《考勤管理规定》、《福利管理规定》《出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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