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上诉状_余某居间合同案上诉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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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二审上诉状案例,本案已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4126号二审结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余某男,汉族,****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众星不动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宝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起诉申请。

2、判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已给付被上诉人按揭代办费人民币1000元。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名誉损失人民币9万元和误工费人民币1千元,并向上诉人作出道赚声明。

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5、对本案所有诉讼文书及法庭裁定上网公示。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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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上诉人通过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促使居间合同成立。关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情况是这样的: 该合同标的房屋是上诉人通过网上二手房源直接找到卖方的信息,然后买卖双方请被上诉人做的居间服务。因为上诉人是非房地产及金融行业专业人员对房地产交易及银行按揭贷款政策不了解,买卖双方交易的房产土地性质是划拔土地,并且上诉人在家乡江西已有一处按揭贷款房产,这些信息都有向被上诉人认真提出了的。在三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前,包括2016年*月*日中介合同签订当晚,上诉人也一再向居间服务受托人(合同签订人昝某萍女士)要求提供准确的二手房过户办理及代办银行按揭贷款政策信息:该处房产交易代办是否能达到被上诉人所承诺30%首付9折利率的办理条件,如果不行买房成本太高则上诉人就不考虑买该处房产的。当场,受托方宁波众星不动产***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人昝某萍女士及法人刘某根先生给我的回答都是说保证没有问题,以众星不动产公司在北仑近十年的经营一定能帮我代办下来的,最后上诉人不放心这个承诺风险,特意要求在该合同备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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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交房”;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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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上诉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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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中介代理机构对居间服务对象及标的房产本应无任务不知情之处,而且起诉书是由其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陈某某代理,对于民事诉讼如此严肃之民事起诉状理应无重大差错,而是虚假恶意诉讼。由于被上诉人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给上诉人的工作生活正造成严重的影响,对上诉人个人在家乡和宁波本地的社会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损害。被上诉人应立即停止侵害撤回上诉,向上诉人作出道赚声明。

综上,本案存在被上诉人通过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促使居间合同成立从而不当获利的行为,并使上诉人蒙受着重大的经济损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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