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委托合同书(运输业务)_货物委托运输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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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委托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 月 日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部分运输业务委托乙方执行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业务的范围
1、甲方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将其部分运输业务委托乙方执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承诺严格按照甲方及甲方客户的要求,完成甲方委托的运输任务。
2、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具体运输要求及提货和交货地点、交货日期、运费等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具体业务合同”)确定,具体业务合同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的约定适用于全部具体业务合同,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会基于乙方在实际业务运作中的情况,综合考虑是否与乙方续签合同;若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未向乙方提出合同续签的要求,则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 运费及支付方式
1、在具体业务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与具体业务合同相关的报 价书,报价书中的报价均应为含税价格。
2、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汇总后,与甲方核对账目,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经甲方认可的相应金额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至甲方,甲方自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否则,甲方有权延付或拒付相应款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权利义务转让的禁止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或要求第三方接受转让,否则,因此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无论本合同期限是否届满,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其在履行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之际,由另一方当事人向己方出示的、和对方的营业及技术有关的各项信息(以下简称为“机密信息”),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或对其他第三方进行公开和披露。但,事先以书面形式获得了对方同意后,在必要范围内向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家公开时、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命令而被强制要求公开时、以及被政府主管部门强制公开或要求公开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2、在下列情形下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机密信息:
(1)在获悉该信息之际,该信息属已为对方持有的信息时;
(2)在获悉该信息之后,在获悉该信息的当事人未违反本条规定的前提下,该信息成为公众知晓的信息时;
(3)在获悉该信息之际,该信息属已为公众知晓的信息时;(4)属在拥有合法公开权的第三方合法公开后而获悉的信息时;(5)和对方公开的信息无关,属当事人独立创作、开发的信息时。
3、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仅可在履行本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的必要范围内,向其管理层、员工以及再委托方公开机密信息。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必须确保其管理层、员工以及再委托方同样遵守和本条所定义务相同的保密义务。
4、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其雇员,无论在职或离职)不履行其本条所定义务、或者确认已发生了违法行为时,可要求违约方立即改正其行为。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必须立即遵照执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其不履行本条所定义务、或者已发生的违法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在具体业务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及时将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的相关信息、对承运车辆的要求、运输路线、收货人、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信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告知乙方。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费。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货物自装上乙方承运车辆起至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由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为止,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变质、丢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否则,因此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的全部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3、乙方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的资质,且乙方应自签订本合同时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后交甲方备案,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全部具体业务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
4、乙方应根据甲方货物的性质及甲方的要求,选择适合履行本合同的车辆、运输人员,且应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全部具体业务合同,且因此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5、乙方向甲方承诺: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均不对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行使留置权,并保证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全部具体业务合同,且甲方有权拒付剩余全部运输费用,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
第八条 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害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可立即与之解除本合同或依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之全部或部分内容。且,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合同时,该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受任何影响,仍可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1)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了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时;
(2)遭到临时查封、扣押、临时处分、强制执行或者被要求进入拍卖程序,以及受到公共事业税金滞纳处分时;
(3)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或者开始进入自愿清盘、破产程序、重组程序、清算程序时;(4)做出和合并无关的公司解散、减资、转让公司全部或部分重要业务的决定时;(5)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等处分时;
(6)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且被判断有必要进行债权保全时;(7)受到致使公司的社会信誉一落千丈的刑事诉讼时;
(8)判断已发生了和上述各项所述情形类似的、致使本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他客观情况时。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时,若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