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_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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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一)初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独生子女: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2、父母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父母曾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均于生育(或收养)后代前死亡,现存活的唯一子女。

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不要求必须是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

生育后代前死亡是指死亡的子女没有生育后代,死亡时已孕后代且生下来的,属于生育了后代。

(二)再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独生子女: 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子女,随父(母)再婚,父(母)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继母(父)没有子女,或继母(父)虽有子女但父(母)与继母(父)的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

(三)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这是一种例外,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明确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由未再婚一方直接抚养、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并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二是再婚一方只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生育多个或违法生育子女的不在此范围)。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4、曾有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或公证机构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5、曾有与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或公证机构公证)解除抚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6、无配偶者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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