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检查条例_保密条例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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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密检查条例
第一条 所有应用计算机的工作人员不允许私自将计算机原内、外网线位置交叉联接。
第二条 禁止局外电脑随意连接省局计算机网络,如有实际需要,需向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由信息办分配IP地址进行连接。
第三条 要严格执行网络IP管理制度,严禁擅自更改IP地址,影响网络安全。
第四条 禁止内外网移动存储介质混插,对于内部存储介质需要经过授权后连接计算机。
第五条 禁止在外网编辑、处理办公文件,所有办公文件必须在内网进行处理,如需在外网发布则用光盘刻录后直接发布,但不允许拷贝到外网硬盘中,对于从外网接收的办公文件直接刻录进光盘然后删除。
第六条 涉密信息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及低于所处理文件涉密等级的计算机上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下载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反动资料。
第八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九条 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易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杀毒软件杀毒后使用。
第十条 任何个人不允许私自卸载、破坏违规外联平台软件及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软件。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严禁带离办公室,如有实际需要,要经办公室审批,并随身携带。
第十二条 保存涉密移动载体必须按照密件管理的安全防范要求存放在保密柜中
第十三条 对于目前外网计算机内存储办公文件的要立即转存至内网,并清空。
第十四条 对于2010年上报计算机台账涉及的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如有变更的需在5日内及时上报信息办进行更新(对于2010年上报台账如有需要查询可以咨询信息办)。
第十五条 日后对于上报计算机台账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发生变更时要及时通知信息办进行处理及台账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