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专题_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专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试论公证的法律效力

作者:贾旭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

摘要:公证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法律效力关系着法律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的提升,公证在社会民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公证体制,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提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因此,本文论述了公证的概念和效力体现,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有效的举措。

关键词:公证;法律效力;司法制度 1公证效力概述 1.1公证效力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公证的法律效力就是指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效果以及对社会产生的约束力,是指公证书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确定的效果。1.2公证效力的内容

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公证的法律效力包括三种,即公证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下文中将一一论述。

第一,公证证据效力。公证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效力对于法院案件判决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公证法》中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公证书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相对与其他的证明文件,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具有的作用和影响力较大。

第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债务所涉及的款项和物品在无异议(转载于: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当一方债务人并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法律对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指符合要求的债权文书,经过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公证机构便可以依法进行受理,并赋予债权文书确定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的有效实施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在保障经济生活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三,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即对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者民事约定等,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否则该法律行为不能生效。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由可以分为法定公证效力、约定公证效力以及涉外公证效力。2保障公证法律效力的措施

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活动,其功能和作用体现在对纠纷的预防,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证据,从而推动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证明的效力以及信服力则是公证存在的根本意义。保证公证法律效力的有效发挥则至为重要。2.1转变公证管理思想

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不断改革和发展,相应的公证体制也应该与时俱进,适应我国的法治和经济需求。应该充分认识到加强公证体制完善和管理的重要性,我国公证制度恢复之初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诸多问题和矛盾。因此,应该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和作用,实行由上而下的管理,提升公证管理经验,促进公证效力的有效发挥。2.2加强公证行业管理

公证的行业管理是指充分发挥公证协会作用,对公证活动进行的自治性管理。对公证工作进行管理中,要加强对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应用,借鉴国际公证管理模式,立足于我国实际,建立起有利于对外交流、自律有序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对于政府等相关部门而言,对公证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是不现实的,否则不仅影响公证机构的独立运行和正常运转,也会限制行业的发展,不利于公证工作的国际交流。因此,就应该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在公证体系中建立行业管理的模式。2.3明确政府管理 政府对于社会运行中的多个方面和环节具有管理的职能,对于公证的监管不仅是政府自身职能发挥的要求,更是公证职业以及公证机构性质所决定的。而政府对于公证机构的管理,也应该注重自身的角色以及职责的发挥。具体而言,政府对其管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规制公证工作的行政规章;第二,对现有与公证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三,负责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的审批和登记工作;四,审批公证行业的组织章程,对公证机构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监管;五,对公证人资格的最后决定权进行取消的工作。对于公证工作中需要审核和监管的工作需要政府进行及时的监管,而对于公证机构的其他管理工作可以交由公证协会进行负责。

2.4提高公证人员素质

首先,对于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注重其职业道德以及执业水平,以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另外,对于公证协会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培训管理,切实担负起公证职责,加强对公正机构的有效监督,保证公证行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保证公证协会的人员全部由执业公证员组成,以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其次,公证协会中应该设置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专门负责公证协会的日常工作,以保证公证协会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外,在公证协会内部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行业管理工作,并对公证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3总结

公证的法律效力在有效预防和解决纠纷,推动我国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其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愈加重要的地位。有效的保障和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则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公证仍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完善和改进,需要充分调动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以更好的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篇2: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有时也称为公证效力或公证文书的效力。揭阳资深房产律师表示,纵观整个房产公证制度,公证的法律效力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甚至还决定着一个国家公证制度的基本模式。房产公证具有什么效力,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将房产进行转让或赠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双方进行协议,约定将房产进行平分或其他处置,其形式等同于合同,但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协议可以撤销。二是过户,即在房产证上“加名”,这种方式又涉及契税、营业税等费用。还有一种是对房产进行公证,证明该处房产是有两人共同购买。

赣北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契税等费用,为了减少这项开销而考虑通过公证平分房产的基本只有未婚人群。双方可到公证处进行该处房产共同所有权的公证,如果对单方所有权进行公证,则最好在买房子之后办理,将出资方单方购买的公证书放到房产证中,同时须告知另一方,以免日后产生纠葛。

不过,进行公证虽然也是一种方式,但还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婚前房产后进行公证赠与,可以减少缴纳一些费用,但等到结婚后或住房居住满5年,仍需将公证转而落实到房产证上为佳。

据介绍,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如果采取公证的方式,房产所有者一方私自将该房产变卖处置,另一方只能通过法院追索赔偿。

律师分析

房产证加名是民事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方与另一方的所有权交易,而公证则是赠与或转让的形式。从法律上说,作为证据,房产证还是比公证书有保障,因为公证书还有可能被另一份公证书推翻。

专业人士表示,房产公证的效力是对合同所作的公证证明,在法律上能产生何种的效能和约束力。一般认为合同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揭阳,如果你在房屋交易时遇到难题或对当下楼市现象有何不解,想了解更多房产公证的法律问题,您可以找揭阳比较好的房产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相关房产律师咨询热线,或者您也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篇3: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公证书效力分三种:

(1)证据上的效力。一切公证书都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证,证明力较强。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2)执行上的效力。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追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的债权文书,经审查该项债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债权本身无争议,债务人应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时,公证机关可以给予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这种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3)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如没有履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则没有生效。篇4:浅议合同公证中的法律效力 浅议合同公证中的法律效力 作者:韩玉春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2期

摘要:合同公证是一种十分常见的非诉讼法活动,其最基本要求是要保证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合同公证进行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监督制度同时需要公证机关对合同当事人进行指导从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善性从而让合同双方能够按照要求履行合同并预防纠纷的出现,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本文对合同公证中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供以参考。

关键词:合同公证;法律效力;登记

从使用范围上来看合同在我国十分普遍,从内容上看合同的形式各种各样具有很高的复杂度,另外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专业性。合同公证是保证合同发挥效力的基础,通过合同公证可以确定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从而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双方能正常履行相关条款,以此来避免责任纠纷。在对外合作当中合同公证也是重要的步骤,而在合同公证过程中需要公证机关全面核实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公证概述

从历史上看事实上公证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法律理念与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从宏观上来看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纠纷并让法律效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另外它对市场交易风险起到了一定的预防性作用。但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公证法》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部分界定明确方面进行了回避。尽管如此合同公证依然维系着合同双方是否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权责的作用,它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体现了引导作用、预防作用以及监督作用。在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下当事人可以清晰地判断自己“所处的位置”以及法律层面上“扮演的角色”。公证让这种作用得到了深化,有效地预防了当事人受到欺诈。合同公证还提供了合同的有效举证并可以让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结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公证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它承载了公益价值、政策价值以及道德价值,它所体现的作用是同意主义不能取代的。我国合同公证法律效力分析

合同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需要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成为合同签订主体并且当事人对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持支持意见。在合同成立过程中一般会包含两个阶段即要约阶段以及承诺阶段。部分合同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生效。由于合同的应用面十分广泛,而针对不同场合、不同环境合同的内容以及形式也就具备了多种形式。一直以来法律中是否应该存在公证形式学术界都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下 部分法律行为一定需要经过公证才能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并且法律公证具有以下特性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以及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笔者认为合同公证主要体现了两种法律效力。

2.1 程序法效力

程序法效力应该是合同公证当中最基本的效力。在程序法当中具有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当合同经过公证之后可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并能够对第三方的要求产生抵抗作用,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当事人履行合同公证。在《公证法》中具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的追偿行为可被视为无疑义的,这也就体现了合同公证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也是保证合同公证权威性的重要基础。对于单务合同而言强制性效力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当债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时那么债权人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并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性执行,从而简化了处理过程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另外合同公证的强制性也可以从效益原则以及司法效率上体现。对于合同公证抵抗第三方个人认为实质上是证据效力的延伸。2.2 实体法效力

在《公证法》中具有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该法律条款中也可以充分体现出法律公证的实体法效力。在公证事项存在差异化的情况下法定公证所承载的法律效力也是有所不同的。学术界对上述内容也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可将公证看作为相关合同的生效要件,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公证是合同成立要件,还有学者认为公证需要同时具备了上述两种属性。3 合同公证的原则性

为了让合同公证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并保证合同公证的合理性与公证性笔者认为在合同公证实施过程中应该遵从以下原则:①首先应该对公证制度进行确定。公证机构扮演了一个中介角色同时机构本身也参与了市场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公证服务应该是属于有偿性服务,因此公证机构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为契约关系。为了让交易信息安全以及真实性得到保障就应该明确公证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②从大环境上来看公证制度还未普及,因此在未来法律服务发展当中应该在法律中逐渐引进公证内容;③公证立法若出现单独强制内容必然会导致法律效力冲突甚至会让法律承接性遭受破坏,这会给法律执行带来严重的阻碍和负面影响。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公证机构应该加大具体事务的审查工作并确定法定公证,通过监督手段来促进法律效力平衡来避免法律冲突。4 结语

合同公证将会越来越普及,而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会对合同公证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需要对合同公证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从而促进市场能够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薇.不动产登记中的公证介入问题研究[j].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1(10)[2]汪晓谦.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兼论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其他规定[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3]姜战军.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若干问题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6)篇5: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

理论调研参评文章

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灞桥区公证处 马 丽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一个效力。公证书在我国诉讼证据体系中处于证据至上地位。

一、公证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概说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体制下的非诉讼的法律制度;第二,公证的宗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第三,它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和专职公证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第四,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第五,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第六,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学者主张三效力论,即认为公证作为一种社会公信的证明 活动,通常被认为有以下三方面的效力:证据上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证明具有以下基本法律效力:

(一)具有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国际惯例,特定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公证证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公证即成为当事人之间成立法律行为并生效的必要要件,产生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即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形式。

(二)证据效力

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明的最终载体,具有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证明最基本的效力。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主要包括公证书在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效力。

在诉讼中,公证书能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真实的、合法的。它对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有力的证据,因此,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条规定直接说明了公证证明作为证据具有可靠的证明力,具有优于其他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广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也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书。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三)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证明的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在公证书普遍效力――证据力基础上,是公证证明证据效力的延伸。

(四)不可撤销的效力

该效力在我国的《继承法》和《合同法》中均有体现。我国《继承法》中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公证书的诉讼证据效力的涵义、效力根源及适用规则

公证证明具有以上的诸多效力,但证据效力是公证证明最基本的效力。而证据效力最常见的莫过于其在诉讼中的证据力,即公证书的诉讼证据效力。

公证书的诉讼证据效力是指有效公证书在诉讼中所起的证据效力,即在诉讼过程中,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程序的公证证明应当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书之所以具有诉讼证据效力是有其原因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证书具有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公证书的真实性体现了证据的客观性;经公证的事实、行为和文书,其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公证书与案件的关联性;而公证书的合法性则体现了证据的法律性。

(二)公证书是书证的一种。从公证书是通过文字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特性来判断,它自然归属于书证之列。

(三)依公证法理。公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书,与法院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委的裁决书一样,都由法定机关(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制作,并能引起公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且都是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诉讼证据效力的核心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果和力量,故其效力根源在于公证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具体地讲,经公证后的法律行为、文书、事实之所以享有高于一般证据的效力,是源于公证书的出具必须具备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真实、合法等要求的规定。它不同于一般的私署文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这成为公证书特殊法律效力成立的基础。综上可以看出,公证书作为诉讼证据,应当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来自于普通法传统上的证据规则,其含义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的到的最为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专题.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专题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 法律效力 专题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 法律效力 专题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