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_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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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耀华食品厂债权资产现状
1、经破产清算程序,耀华食品厂清算组已清偿我办债权共计3,847,851.46 元。根据成都中院(2001)成经破字第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耀华食品厂尚对华德公司原股东嘉隆利公司享有附条件债权9,103,377.77元,如华德公司不为上述耀华食品厂三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或虽承担担保责任后但有余额,该9,103,377.77元或其余额部分亦将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2、华德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未按法定程序清算注销,我办于2008年10月以剩余财产承接者嘉隆利公司、清算组成员王工
一、蔡燕、朱苏林为被告诉至成都中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现案件正在审理中。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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