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经费管理办法_营养餐经费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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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香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校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食堂资金管理必须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要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食堂聘用人员食品加工费、大型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餐计划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第四条 食堂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遵循三定原则,即: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并由二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主管领导审核。食材采购回后,依次验收、交货、审核签字。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所有的支出必须有票据,实事求是地核实营养餐品种成本,据实核算入账。购物的发票必须有采购人员、学校会计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入账。食堂的帐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必须定期保存。

第五条 食堂所有采购非当日耗用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如实验收入库,在采购员交来的清单上签字,分类登记学校食堂食材台账。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学校堂食材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每两个周做一次账,如实反映盈余情况,及时把学校食堂食材盘存表报送学校财务人员和食堂负责人。

第六条 要建立信息反馈渠道。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可对原材料或物资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学校要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向就餐师生开展一次问卷调查,及时公布和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材料或物资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2、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3、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

4、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

5、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的。

7、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监管:

1、建立健全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2、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3、建立健全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等信息。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4、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5、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兰香小学,由学生营养餐膳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庆城镇兰香小学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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