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须知_免出口退免税认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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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须知

出口退(免)税认定包括出口退(免)税的认定、变更和注销。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二)《广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

(六)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

(九)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

(十)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的批文复印件(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十一)委托出口协议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提供)。

(十二)来料加工合同。

(十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项目时,应进行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一)改变经营者名称。

(二)改变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三)改变行业归属或隶属关系。

(四)改变住所、经营场所。

(五)海关代码变更。

(六)增减开户银行及帐号。

(七)改变经营者类型。

(八)改变核算方式。

(九)增减注册资金。

(十)改变有效期。

(十一)改变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

(十二)改变分支机构名称。

(十三)增减分支机构。

(十四)改变其它认定内容。须提供资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海关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纳税人识别码、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须提供下列资料:

1.按变更后内容填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3.内容已发生变更的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出口退税银行及账户的须提供下列资料:

1.《广州市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确认书》(一式二份)。

2.《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3.按变更后内容填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4.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5.法院出具的解除冻结的文件(申请变更法院冻结的出口退税账户时提供)

三、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迁出本市等原因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先要提高以下资料向征税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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