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_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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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属于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并由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对继子女的抚育责任形成亲子关系而产生的。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的称呼。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所谓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关系则为姻亲关系。

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修改后的《婚姻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可见,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但是,在旧中国,由于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继子女往往受到社会和继父或继母的歧视和虐待,继父母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生活来源时,往往遭到继子女的虐待和遗弃。

新中国成立后,继父母子女问形成了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关系。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外,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还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另外,198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上述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在新中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其中包括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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