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复习版_婚姻家庭法复习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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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版

第一章

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含义

实质意义:调整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基于亲属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与特点

性质:私法,民法的组成部分,身份法 特点:

普通法、伦理性、强行性、团体性、习俗性

三、我国婚姻法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四、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1、2、3、4、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身份行为不适用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

五、亲属的含义与分类

含义: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形成的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关系

分类:配偶、血亲、姻亲

直系血亲:上下一贯而成的血缘关系形成的血亲

旁系血亲:出于同一血缘的祖先而相互间无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

六、亲等的计算

亲等是指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尺度。多数国家采用世次亲等制度计算法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一方数至对方有几个世代交替(世次)即为几个亲等

旁系血亲亲等计算:分别从双方数至共同的同源祖先将两边世次数目相加即为其亲等数

第二章

结婚

一、婚姻的含义:结婚系男女为将来永久共同生活所订定的契约,其因结婚而生的关系称为婚姻关系。

二、我国法律关于结婚实质条件规定

1、当事人应具结婚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达成结婚合意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法5条)

3、结婚应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6条)

4、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前一婚姻未解消之前,不得缔结后一婚姻。

5、当事人双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禁婚亲属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7条):直系血亲&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

6、患有法律规定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或暂缓结婚(法7条)

《母婴保健法》: 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严重的精神疾病

三、婚姻的撤消与无效

1、婚姻的撤消

原因:受胁迫结婚 撤消权人:受胁迫的一方

撤消权行使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姻的无效

原因:我国法律规定(法10条):重婚、未达法定婚龄、违反禁亲婚的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3、婚姻撤消与无效的后果:我国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法12条)

4、婚姻无效宣告程序上的规定: 针对无效宣告判决不得上诉、宣告后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释一7、8、9条)

三、结婚登记

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时应提交证明、证件: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登记的效力: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录,发结婚证,婚姻关系从登记时成立。补办登记的效力: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三章

婚姻的效力

一、婚姻的普通效力

我国法律中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忠实义务

夫妻相互有扶养义务 夫妻相互有继承的权利

二、夫妻财产制

1、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其他:(司法解释二11条)(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补贴(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费。

主张为一方所有的,不能证明时,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为个人财产。(司法解释二13、14条)

2、约定财产制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算。(婚姻法18、19条)

3、夫妻财产制的清算(1)共同财产的分割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2)债务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出外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务

第四章 离婚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条件

我国法律的规定:

①、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合意 ②、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 ③、就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达成一致意见。另外,男女双方须在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

协议离婚的程序: ① 登记机关: ② 申请时应提交的证明证件: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③ 登记:登记机关审查申请合法的予以登录,发给离婚证,自登记时起婚姻消灭。登记仅为离婚契约的生效条件。

二、判决离婚

我国法律关于判决离婚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离婚条件,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关于军婚:我国规定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男方离婚诉权限制:离婚诉权的限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我国法律关于离婚效力的规定

1、身份上的效力

(1)夫妻同居义务免除

(2)双方均取得再婚自由

(3)继承权丧失

2、财产上的效力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约定分别财产制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解释一30条: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离婚在亲子关系上的效力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由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抚养意见1、2、3、4、5、6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五章 父母子女关系

一、我国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

父母对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或已经成年但是不能独立生活)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25条)

三、继子女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27条)

第六章 收养

一、收养的成立 收养成立的实质条件 我国法律的规定:

①被收养人:下列不满14周岁的为成年人: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②送养人:

孤儿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③收养人: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要年满30周岁 ④达成收养合意(收养人与送养人)⑤ 其他特别条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不受此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男性收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

收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收养有效成立的形式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与送养人以及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 人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亲自到登记机关为收养意思表示及同意 意思表示。

收养登记性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收养契约的生效条件

登记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程序: 申请(提交有关证明证件):

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4、收养的效力: ①拟制效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养子女的后代与养父母及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②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禁婚义务不消除)(收养法23、24条)

5、收养关系的解除(终止)

(1)合意终止:由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终止合意,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合意终止须经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单方终止:下列情形发生单方终止权:

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由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 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子女 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养父母或养子女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3)收养终止的法律后果:

①收养终止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恢复,但养子女已成年者是否恢复,当事人协商确定。

②养终止后,成年养子女对有扶养需要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养子女尚未成年,生父母提出终止收养关系,养父母同意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

第七章

扶养

一、扶养人范围与顺序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程度、方法及变更

(1)程度: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担一般不得超过50%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2)方法: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3)变更: 子女因患病、上学等其他正当理由原定抚育费不能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可请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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