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下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_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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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下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超标扣除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假设销售收入2亿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20000*0.5%=100万,80*60%=48万,则税前扣除48万,调增32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200万元,20000*0.5%=100万,200*60%=120万,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调增100万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主要把握以下四点:
1.《实施条例》规定,不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就需要至少作 40%的纳税调整。以前,无论原《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不存在这种将业务招待费先打六折,再计算剩余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规定。
2.在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 5‰。相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按业务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根据业务收入大小,最高可按业务收入的 1%计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
3.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不分行业,都按统一标准执行。改变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区分不同行业,按不同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额。
4.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必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不必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更应该作好业务招待费预算,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