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办法_安徽省乡镇卫生院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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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妥善安臵改革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臵、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臵工作规范有序 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臵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在竞聘定岗前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08年12月31日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非在编人员(符合皖卫人„2004‟23号文件规定公开招募的大学生和“三支一扶”人员除外),应在竞聘定岗前进行清理、清退,先行解除劳动关系。

三、安臵措施

(一)在编分流人员。

1.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10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2.三年过渡安臵。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计算连续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3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 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 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在编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四、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分流人员安臵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人社(人事、劳动)、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臵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臵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安臵工作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社(人事、劳动)、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审核确认、政策兑现和督查指导工作。

2.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臵意愿表》,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名单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卫生、人社部门备案。病退(退职)人员须由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按规定出具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对于未纳入竞聘范围对象的分流人员安臵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人员安臵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3.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4.实行人事代理。人社(人事、劳动)部门所属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3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5.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对在分流人员安臵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6.加强民主监督。各地要主动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臵的政策、措施,将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示、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7.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臵工作关系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逐人落实,妥善安臵分流人员。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臵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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