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_天津发布的停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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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
为规范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7〕113号)、《关于简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程序的通知》(津政发〔2007〕5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迁办)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见附件1),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见附件2):包括拆迁范围(附1:2000拟拆迁房屋现状图,用红线标出拆迁四至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安置费用(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及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评估明细表),属于产权调换的应当附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五)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应当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拆迁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单”(见附件4),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房屋拆迁许可通知书”(见附件5),并加盖本机关不予受理专用印章。
拆迁人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已核对专用章。
三、审批
(一)区、县拆迁办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有效;
2、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具备拆迁资格;
3、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应当符合规定;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经落实;
5、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6、现场查勘拆迁范围、房屋产权、类别、面积、用途等现状情况与提供的资料应当一致;
7、其它应该审查的内容。
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作好记录,经办人签字。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拆迁人调整资料,待调整后重新申报。调整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县拆迁办负责人在《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呈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准予拆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五、本程序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津国土房拆〔2007〕3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
2.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3.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补正告知单
5.不予受理房屋拆迁许可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