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及答案_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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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程序)
1、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如果是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电报,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达到受盘人。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2)如果是第二天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该项发盘可以撤销。(参看《公约》规定)
(3)如果是第二天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后果。(参看《公约》规定)
2、某月8日,我方向韩国A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10公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速复电” A立即复电:“你方8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参考答案:
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增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除发价人在不过份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此案中A 公司在接受函中,将包装条件添加为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属于非实质性变化,我方对此项接受,未表示反对,二是着手备货,因此该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所以A上的说法不成立。
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5%的货款。”对方于3月11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参考答案:
这笔合同不成立。
根据《公约》规定,有关合同付款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条件。对方最后复电改变了付款条件,我方要求对方电汇5%的货款,但外商将该笔货款修改为保证金,即为实质性的变更了发盘条件,应视为还盘。
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中间商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以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请问:对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对方要求不合理。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第一、接受必须由受盘人自愿做出。第二、接受必须在发盘允许的有效期内做出并传达到发盘人。第三、接受的内容必须是发盘的内容,二者必须相一致。第四、接受的意思表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
本案中,我方发盘的特定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为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经过我方接受,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5、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
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本案中,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阗件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15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 [案例1] 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分析)
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小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