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企业防火规范_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
石化企业防火规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
2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区预防为,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1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有关规定执行。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厂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2.9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入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5.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3.5.7条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第4.2.13条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第4.2.20条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2.21条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控制室、变配电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若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布置在第二层或更高层;
二、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至少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
三、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
四、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化验室的相邻房间内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说明]第二款规定的“高0.6m”是爆炸危险场所附加二区的高度范围,附加二区的水平范围是15m~30m。
4.6.15条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宜效行架空敷设,并应采用阻燃型。
4.6.15条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第5.7.4条甲、乙A类液体泵房、可燃气体压缩机房与变配电室和控制室相邻布置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险区范围之外。
第7.2.10条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第7.3.28条消防水泵、稳压水泵应分别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第7.3.29条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定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
第7.3.30条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行6h的要求。
第8.1.1条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第8.1.2条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使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8.1.3条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第8.2.1条工艺装中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2.2条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8.2.3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二、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三、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四、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第8.2.4条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和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8.2.5条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要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3.1条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的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8.3.2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8.3.6条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