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_法理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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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
法理学》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
《法理学》课程的性质和设置目的 1.《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它是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法律范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实质。法理学是对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刑事侦查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法学专业共同开设的基础理论课程,它不是研究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规则的具体问题,而是关注对各个部门法学具有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的法律基础内容。《法理学》课程在培养和帮助所有的法学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过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由于《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入门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制法学本科的第一学年。但是《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根据大一新生的具体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一年级法学本科生经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在三年级时,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社会法律现象。
3、《法理学》和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与《宪法》、《法律制度史》等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同时开设,是学习各个部门法学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导论 法理学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内容涉及到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区别、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重点把握: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它以整个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法理学是适应法学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理学,即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它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第一节 法理学的概念 一 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演变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在西方国家,通
常被称为“法哲学”或“法理学”。在旧中国,被称为做“法学通论”或“法理学”。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前苏联的理论模式,被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权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1980年,北京大学的陈守一主编了《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从此,“法学基础理论”就作为学科名称。目前,我国出版教材大都采用了“法理学”的名称。
二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就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社会法律现象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还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规律。
2、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是宏伟的法学大厦的基石,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重点研究对象应该是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价值论及作用论、法律运行论和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等内容。
第二节 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 法理学的产生
1、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第一,立法发展到复杂和广泛的程度,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第二,社会上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他们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研究,从而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
2、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的法理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的产物。近代以来,先后出现了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它们的产生是法学自身的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的需要共同促成的。二 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发展轨迹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19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功利主义法学派和分析主义法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法学派;二次大战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是法理学史上的深刻变革,主要表现在: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物质制约性。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阶级性。
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历史性
第三节 法理学的地位
一 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之间的关系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法学体系由六个部门所组成。(1)理论法学;(2)法律史学;(3)国内法学;(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法学边缘学科。二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和研究法理学有助于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法律世界观;有助于增强全民的民主和法治观念;也可以为学习和研究其他法学学科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并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第四节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一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法理学的科学方法论基础。法理学还有其自身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查的方法;
3、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
4、系统研究的方法。二 法理学的研究思路
法理学要走向繁荣和发展,必须遵循以下研究思路:
1、坚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相结合;
2、密切关注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实践;
3、大胆借鉴西方法理学中的合理成分。
考核要求
一 法理学的概念
1、识记:(1)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演变;(2)法学。
2、领会:(1)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二 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1、识记:(1)法学产生的条件;(2)法理学产生的条件。
2、领会: 概括地了解资产阶级法理学发展过程中各个法学流派的代表人物和基本观点。
3、应用: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和资产阶级法理学有哪些原则区别。三 法理学的地位
1、识记:(1)法学体系;(2)法学体系的划分
2、领会:学习法理学对所有法律专业学生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3、应用:结合实际说明法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者和法律实践的特殊意义。四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1、识记: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法学自身的方法论的相互关系。
2、领会: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查的方法;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系统研究的方法。
3、应用:在我国,繁荣和发展法理学,必须遵循哪些研究思路。
第一章 法律概念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法律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本质等基本内容。重点把握:法律特征,指法律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包括法律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法律本质,指法律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分为三个层次:法律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法律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律特征 一 法和法律的词义
广义的法律是抽象意义的,是指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律是具体意义上的,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二 法律基本特征
法律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律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被称为成文法。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被称为不成文法。
2、特殊规范性。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实现调整社会关系。
3、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一国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
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 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
第二节 法律本质 一 法律本质的概念
法律现象是法律的外部联系,是法律本质的外部表现,它是表面的、浅层的、相对易变的,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法律本质是法律的内在联系,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根本属性,隐藏于法律现象的背后,是法律内在的、深刻的属性,是相对稳定的,人们只有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二 法的本质的层次论分析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律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律有国家意志性,即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律有阶级性,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律有物质制约性,即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本质是由三个层次的属性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律物质制约性表明法在社会结构中处于上层建筑领域;法律阶级性表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国家意志性表明法律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在认识法律本质时,必须始终把握住法律本质的多层次性。
考核要求
一 法律特征
1、识记:(1)狭义的法律;(2)国家制定和认可;(3)法律普遍适用性。
2、领会: 法律的基本特征。
二 法律本质
1、识记:(1)法律现象;(2)法律本质。
2、领会:法律本质的三个层次
3、应用:(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2)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
第二章 法律要素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主要了
解西方法学界关于法律要素的代表性学说,分别是: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重点把握:法律有三大要素,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法律三种要素都发挥着各自独特的功能。
第一节 西方法学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
法律要素是指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律系统的各种元素。
西方法学家关于法律要素的主要观点有,英国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英国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美国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美国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
第二节 法律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
法律原则是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之一。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它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考核要求 一 西方法学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
1、识记:(1)法律要素;(2)法律命令说;(3)法律规则说。
2、领会: 德沃金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二 法律的构成要素
1、识记:(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的种类。
2、领会:(1)法律规则的功能;(2)法律原则的分类;(3)法律原则的作用
第三章 法律作用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作用的含义和分类。重点把握: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包括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保护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六个方面。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在认识法律作用时,要注意的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作用的两重性,法律作用客观上存在着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二是法律作用的有限性,法律作用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客观的限度。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 法律作用的分类
法律作用有两个层次:一是法律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二是法律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
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二 法律规范作用
法律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一般认为,规范作用可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三 法律社会作用
法律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一般认为,社会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
第二节 正确认识法律作用 一 法律作用的两重性 法律作用具有两重性,它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之分。法律作用的两重性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在什么社会,当法律符合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时,其作用就是积极的;反之,其作用就是消极的。二 法律作用的限度
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关系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律作用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作用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能调整人的思想活动。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一部分行为,不能调整人的全部行为。
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不可能对人们千姿百态的行为作出详尽的规定。
4、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
5、法律追求形式的合理性,有可能因此而牺牲实质的合理性。
6、法律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一定的辅助条件。
考核要求
一、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识记:(1)法律规范作用;(2)法律社会作用;(3)强制作用的对象
2、领会:(1)规范作用的种类;(2)阶级统治作用的表现;(3)社会管理作用的表现。
3、应用: 法律规范作用与法律社会作用的关系。
二、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识记:(1)法律积极作用;(2)法律消极作用。
2、领会:(1)法律消极作用的根源;(2)法律弊端的表现
3、应用: 结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分析法律作用不是无限的。
第四章 法律价值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历史进程中,始终受到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不同国家、不同年代及不同学派,关于什么是法律价值概念都有各自的不同理解,但是法律作为客体如何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却是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秩序、自由、正义等价值都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点把握: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的内在要求和法律价值体系。法律秩序价值及法律与秩序的关系。法律自由价值及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正义价值及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第一节 法律价值概述 一 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
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凡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法律价值的内涵可以从三方面概括:一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二是在各种价值产生冲突和矛盾时,法律作为评判标准能对各种价值进行评价和取舍;三是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价值,法律总是和民主、自由和平等相联系。
二 法律价值的内在要求
1、法律价值是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2、法律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3、法律价值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
4、法律价值是目的性价值与手段性价值的统一。
三 法律价值体系
法律价值体系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下,由法律若干价值所构成的价值系统或价值整体。它作为与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相对应的,体现一定的法律精神,是贯彻在整个法律运行的过程中,主导和制约着人们各种法律意识和法律活动。
第二节 法律与秩序 一 秩序的概述
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交往过程中长期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法律能建立秩序,因为秩序是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是统一的和合乎规则的。法律建立秩序的途径有:
一、为人们树立统一的行为准则,对人的行为以指导,使之减少冲突和混乱;
二、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纠正越轨行为,惩治犯罪;
三、规范和约束权力,防止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和实行专制统治。
二 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指一个国家根据法律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法律秩序价值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加以实现:
一、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二、法律维护国家权力的运行秩序;
三、法律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四、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三 社会改革中的法律秩序
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关系是:社会改革需要法律秩序;社会改革促进法律秩序。
第三节 法律与自由 一 自由的概述 自由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称为“消极自由”,特点是以不受社会干预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第二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为的能力,称为“积极自由”,特点是常常以社会干预(帮助)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自由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由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只有认识了客观规律后,人们才能利用和驾驭客观规律,其选择自由的范围也就越大。另一方面,自由要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同为条件,认识了必然性之后,必须还要有按必然性的要求去行动,才能实现意志的自由。
二 法律自由价值
法律上的自由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自由总是表现在法律规定上。法律设定自由的范围、内容,是由社会制度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决定的。从法律的角度看,个人依法享有种种自由,但负有不得妨害社会和他人权利和自由的义务。
法律应该体现自由,法律作为规定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提供了调整人们行为和进行社会合作的基本框架,确定了人们开展活动、进行交往的基本社会结构,从而为实现自由提供了模式。自由的实现取决于法律实施,公民的自由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但法律并不是公民自由权的自动保障,公民自由权必须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中体现出来,即需要通过在社会生活中将法律权利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来实现。
第四节 法律与正义 一 什么是正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的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二 正义的分类
根据正义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标准,可以把正义可分为制度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制度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具体是指社会财富、资源、责任、义务分配是否公平和正当。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执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义,它强调法律制度始终如一的实现。程序正义指为了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制定正义的法律,应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样,保证司法公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序。三 法律与正义
法律与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正义对法律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作为区别法律良恶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动力。同时,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使用暴力。法律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通过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以实现社会正义。
考核要求
一 法律价值概述
1、识记:(1)价值;(2)法律价值;(3)法律价值内涵。
2、领会:(1)法律价值内在要求;(2)
法律价值体系。
3、应用: 具体分析法律价值内在要求的四个方面统一。二 法律与秩序
1、识记:(1)社会秩序;(2)法律秩序。
2、领会:(1)法律秩序的实现;(2)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3、应用: 把握法律秩序和社会改革的相互关系。三 法律与自由
1、识记:(1)自由;(2)自由与权利、权力。(3)法律与自由
2、领会:(1)法律自由价值的表现;(2)法律体现自由。
3、应用: 具体分析法律为什么要限制自由? 四 法律与正义
1、识记:(1)正义;(2)正义的最低内容;(3)正义的分类。
2、领会:(1)法律与正义的相互关系。
第五章 法律文化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实践中创造的文化,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意识,法律组织和实施、法律运作过程和方式、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等。表现为客观法、法律意识或观念形态的法文化以及运转中的法。不同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也必然会伴随着法律文化的冲突。
第一节 法律文化的概念 一 法律文化的含义
在我国,法律文化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狭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人们对观念法律现象的看法等。广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的精神形态和法律的物质形态总称,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结构、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技术水平、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等。
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文化的内容,发展程度,受到文化发展的制约。研究法律文化时要总体把握法律的基本精神以及在文化中的地位。二 法律文化的结构
法律文化的结构指法律文化的内部存在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法律文化的结构是多元性的结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一、客观的法律文化,指有形的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法律技术性规定。
二、主观的法律文化,指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理论等形态。
三、社会实践中的法律文化、指法律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的机制、法律的组织机构、法律的设施、法律的运转活动方式等。三 法律文化的特征
法律文化的特征指法律文化不同于其他类型文化所具有的独特之处,法律文化具有三大特征:法律文化具有文明性;法律文化具有控制性;法律文化具有技术性。
第二节 法律文化的类型 一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按照法律文化三大要素,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方面的差异:正义法和暴力法。
二、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理性法和意志法。
三、法律实践、法律运作方面的差异:民主法和专制法
四、法律历史、法律传统方面的差异:宗教法和世俗法
第三节 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 法律文化冲突的原因 法律文化冲突,指某一国家或民族由其特定的物质生产方式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在其发展变迁过程中,由于其内在的矛盾性已不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性等,所产生的社会文化冲突方式。法律文化冲突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是导致法律文化冲突的根本原因;
二、社会的变革是法律文化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三、各种异质法律文化的相互影响和冲击是法律文化冲突的主要因素;
四、不同法律文化的适应性是法律文化冲突的缓冲器。二 法律文化冲突的表现方式
法律文化的冲突在表现形式上呈现多样化,主要表现为:
一、法律文化与社会的冲突。法律文化与社会的冲突主要发生于社会发生转型或变革时期。
二、特定社会、民族的法律文化同外来法律文化的冲突。
三、法律文化与其他调整文化(如习俗、道德、政策调整)的冲突。
四、制度性文化与观念性文化的冲突,两者由于在自身内容、表现方式、文化载体、形成过程等存在着较大区别,因而常常发生冲突。
考核要求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1、识记:(1)文化;(2)法律文化;
2、领会:(1)法律文化的结构;(2)法律文化的特征。
3、应用: 如何理解法律文化的概念狭义和广义?
二、法律文化的类型
1、识记: 法律文化分类。
2、领会: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表现。
三、法律文化的冲突
1、识记: 法律文化冲突;
2、领会:(1)法律文化冲突的原因;(2)法律文化冲突的表现方式。
3、应用: 如何理解不同法律文化适应性和法律文化冲突的关系?
第六章 法律起源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法律起源是与法律本质和作用有密切联系的重要问题。通过对法律产生根源和动因、法律产生过程和共同规律的学习,进一步认识到法律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重点把握:法律产生标志是:国家产生;权利和义务分离;诉讼和审判出现。法律产生一般规律表现为: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与国家同步产生;经历了从习惯调整到习惯法调整再到成文法调整的过程;与道德、宗教浑然一体到成为相对独立的调整系统。法律与原始习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律起源的争论 一 研究法律起源的意义 法律起源
是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起始和本源。研究法律起源的意义在于:历史考察的方法始终是人类认识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基本方法;同时,研究法律起源是为了准确把握法律概念和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实现通过对法律溯源的认知转换为对社会实践中的法律的价值追求。二 法律起源的不同理论
有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从来就有的,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社会现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原始社会没有法律,法律和国家密不可分,法律产生和国家产生是同一历史发展进程中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我国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我国法律起源理论中居于主导地位。
三 关于法律起源的争论
有的观点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律起源论,认为法律起源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形成。有的观点则是对法律起源于阶级斗争的传统观念提出了质疑,认为法律是从来就有的。其实,这种围绕“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法律”的争论并无实质上的分歧。争论双方都承认原始社会的规范与阶级社会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第二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一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
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是氏族。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人的联盟,也是原始社会的生活、生产和消费单位。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体系是:血缘关系相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组成胞族;两个以上的胞族组成部落,若干个部落组成部落联盟。氏族与国家相比,具有三个特征:
一、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连接起来的。
二、氏族是建立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生产、生活单位。
三、氏族是全体成员的自治组织,氏族内部一切重大问题均有全体氏族成员参加的议事会讨论决定。
二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和社会规范
社会调整的方式有个别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调整是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进行的一次性调整。规范性调整是对类似情况按同一行为模式或统一规则处理,它适用于某一类人或某一类事。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有助于克服个别调整所固有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助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原始习惯是原始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经过不断重复和积累而形成的的行为规范,它是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反映,是氏族全体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平等地保护和约束氏族的每个成员,主要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以及社会舆论、氏族首领威信和传统力量的制约。
第三节 法律的产生 一 法律产生的历史过程 法律产生经历了长期的、复杂的历史进程,而这一历史进程又是与原始社会末期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相联系。二
法律产生的原因
法律产生是社会各种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表现在:
一、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是法律产生的经济原因。
二、阶级和阶级斗争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三、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是法律产生的文化根源。三 法律形成的标志
法律产生的标志大致包括: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分离,诉讼和审判的出现。四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为:法律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律与国家同步产生;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调整到习惯法调整再到成文法调整的过程;法律受到道德、宗教等因素的影响。五 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律与原始习惯的区别在于: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两者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目的使命不同;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考核要求
一、法律起源的争论
1、识记: 法律起源。
2、领会:(1)研究法律起源的意义;(2)法律起源的争论。
3、应用: 如何理解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法律的问题?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1、识记:(1)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3)社会调整的方式。
2、领会: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的内容和特征。
3、应用: 原始社会为什么没有出现法律和法律调整?
三、法律的产生
1、识记:(1)法律产生的历史过程;(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2、领会:(1)法律产生的根源;(2)法律形成的标志。
3、应用: 把握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和联系。
第七章 法律历史发展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法律发展变化的必然性及其发展变化的形式,了解法律的各种历史类型。重点把握: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基本特征,从而进一步认识不同历史类型法律的本质及其法律的历史发展规律,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发展观。
第一节 法律历史发展概述 一 法律历史发展的动力
社会发展是法律发展变化的动力和基础,没有社会发展就没有法律发展。推动法律发展的社会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经济因素,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结构自身的变化。
二、政治因素,国体和政体的变化、国家结构的变化、阶级力量的对比和政党斗争。
三、文化因素,思维方式的变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文化教育的进步、法律意识的提高、道德和宗教内容的变化。二 法律历史发展的形式
法律量变是法律非本质的变化,指社会经济基础和国家政权性质未变而法律部分内容发生变化,表现为一国法律的立
改废。法律质变是法律本质的变化,指社会基本制度变化而导致新的法律取代旧的法律,表现为历史类型更替。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从较低级的法律依次发展到较高级的法律,体现出了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 法律历史发展的规律
法律发展变化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必然性和规律性表现在:
一、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推动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律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根植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二、法律发展变化以社会革命为条件,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不能自发地实现,必须通过社会革命才能实现。
三、法律发展变化是不断进步的,法律总体上呈现出不断进步的趋势。法律的进步主要表现为从宗教神权到科学人权,从专制到民主,从特权到平等。
四、法律发展变化的继承规律,法律继承是指依次更替的不同历史类型的新法律与旧法律之间,新法在否定旧法的同时吸取其合理成分,使之成为新法律中的组成部分。第二节 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 一 奴隶社会法律
奴隶社会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它根源于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并和奴隶制国家的阶级本质是一致的。奴隶制法律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1、确认和维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刑罚手段极端野蛮残酷;
4、保留了原始社会的规范的痕迹。二 封建社会法律
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由封建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封建制法律的共同特征主要表现在:
1、确认和维护农民或农奴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3、确认和维护封建主残暴的统治。
第三节 资本主义社会法律 一 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
资本主义法律萌芽于西欧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形成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资本主义法律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法律代表了垄断资产阶级的意志。
二 资本主义法律的特征
资本主义法律是与以往剥削阶级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维护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
3、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
4、确立资产阶级法治原则。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律 一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前提条件。
2、摧毁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基础。
3、批判地继承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条件。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要体现广大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拥护社会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并非是社会上各个阶级、各公共阶层意志的简单相加,更不是这些阶级或阶层中个别人意志的机械总和,而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各阶级利益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也不可能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发扬民主、总结经验、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规律性和集中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表现为: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社会性和民主性的统一。
3、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三 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社会主义原则;
2、民主原则;
3、人权原则;
4、法治原则。考核要求
一 法律历史发展概述
1、识记:(1)法律历史发展的动力;(2)法律量变和法律质变;(3)法律历史类型。
2、领会:(1)法律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和条件;(2)法律历史发展的规律。
3、应用: 推动法律历史发展的社会因素表现在哪些方面? 二 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
1、识记:(1)奴隶制法律特征;(2)封建制法律特征
2、领会: 比较奴隶制法律与封建制法律的共同性和区别。三 资本主义社会法律
1、识记:(1)资本主义法律本质;(2)资本主义法治原则的内容。
2、领会:(1)资产阶级人权原则;(2)资本主义法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3、应用: 资本主义法律与以往的剥削阶级法律有什么不同之处? 四 社会主义法律
1、识记:(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规律;(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阶段。
2、领会:(1)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2)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3)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
3、应用:(1)把握社会主义法律共同意志的内容及其形成的过程;(2)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权原则和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有哪些区别?
第八章 法系的一般分析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具有自身发展的逻辑规律。法律文明可分为东方法律文明与西方法律文明。在法律文明冲突过程中,东方法律文明的大部分国家都先后转向了西方两大法系。重点把握:民法法系和普通法
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传统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两大法系在法律
价值和法律精神上具有相同之处,在法律特征、法律形式上具有很大的差异。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系与法律文明 一 文明与法律文明 文明是指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是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作为一种文明,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 法律文明的类型与法系的划分
法系是由若干个国家或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法系并不是一个国家法律的总称,是同一法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的历史传统。在同一法系中,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属于某种社会制度,但法系与社会制度划分是不同的。一般认为世界曾经存在过五大法系: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 一 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也称罗马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日耳曼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法国民法典》为榜样,采用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范围包括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历史上曾是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
二 普通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也称为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传统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采用判例法和衡平法为主要形式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范围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部分国家和地区。三 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
资本主义两大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在基本精神和原则上都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渊源方面、法律分类方面、法典化方面、法律术语上、法律推理的技术方面、法律发展方式上、诉讼程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第三节 东方法律文明 一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总称,从春秋战国的《法经》始、到《大清律》止,以《唐律》为典型代表,采用成文法典的为主要形式,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礼法并用。范围包括同一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的法律。
二 印度法系
印度法系,是指古代印度奴隶社会的法律,采用婆罗门法和佛教法,实行政教合一,宗教教义具有法律
效力,以《摩奴法典》、《达摩法典》为典型代表。范围包括同一时期的泰国、缅甸、柬埔寨、斯里兰卡等国家。三 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以阿拉伯半岛为中心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各国法律,以《古兰经》为典型代表,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范围包括利比亚、巴基斯坦、伊朗和苏丹等国家。考核要求
一、法系与法律文明
1、识记:(1)文明;(2)法律文明。
2、领会:(1)法系的概念;(2)法律文明的类型。
3、应用: 如何理解法系的划分标准,它有哪些意义?
二、西方两大法系
1、识记:(1)民法法系;(2)普通法法系。
2、领会:(1)民法法系的渊源和形成;(2)普通法法系的渊源和形成。
3、应用: 比较西方两大法系的异同。
三、东方法律文明
1、识记:(1)印度法系;(2)伊斯兰法系。
2、领会: 中华法系的特征。
第九章 法律移植与法律融合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吸收、借鉴、参考。法律融合是法律移植后,一国法律对其他国家法律的吸收或同化。法律移植的类型有四种情况:
1、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处于基本相同发展的阶段国家之间的法律移植。
2、落后国家移植先进国家的法律。
3、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法律移植。
4、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法律趋同。法律移植时,要对被移植的法律制度的文化背景有深入细致的了解,也要对本国法律文化的兼容性作科学和真实的评估。同时,要注意移植对象的先进性,必须对本国法律运行的过程和运行状况进行必要的调适。
第一节 法律移植的理论和实践 一 法律移植和法律融合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吸收、借鉴、参考。法律融合是法律移植后,本国法律对其他国家法律的吸收或同化,通过两种不同法律的互相接纳和交融,从而使所移植的法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二 法律移植的不同观点
西方法学家首先就法律移植问题开展了争论。孟德斯鸠主张:受到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等种种因素制约,一个国家具体的法律是难以移植的。反对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移植某一法律制度的个别或大部份条文是极普通的现象,而且移植法律规则简便易行,即使不了解外国法律的政治、经济情况,也能进行成功的法律移植。
三 实践中的法律移植
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方法,是人类对自身社会的性质、经济、政治、文化和他社会关系以及其客观规律科学认识的结晶,一定程度上,具有超越时空的科学性、真理性和
实践价值,这就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在古代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近代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所有法系中的子法国与母法国之间都存在一定的法律移植。
第二节 法律移植的形式和内容
一 法律移植的类型
根据法律移植的对象来划分,法律移植的类型有四种情况:
1、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处于基本相同发展的阶段国家之间的法律移植,它们相互吸取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法律移植先进国家法律,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同一社会形态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移植先进国家某些法律。
3、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法律移植。
4、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法律趋同。二 法律移植的形式和内容
法律移植的形式主要有:外力强行推行、自愿接受、外力强制推行和自愿接受相结合等。
法律移植的内容广泛,一切与科学、自由、民主、平等、理性、人权、秩序、效益等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积极因素都可以移植。法律移植的具体内容是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的移植,也包括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执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的移植。
三 法律移植的效果
法律移植的效果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法律移植成功的条件是:
1、被移植的法律具有先进性、合理性、科学性,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社会条件的相似性,即法律移植国家和被移植国家之间有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相似性。
3、文化的相似性,法律与文化紧密联系,法律本身也是文化的结晶,法律移植既是制度移植又是文化移植,移植能否成功,取决于对外来文化的认知和评价。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 一 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当代中国法律移植的必要性表现在:
1、法律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文明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二 法律移植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法律移植时,要对被移植的法律制度的文化背景有深入细致了解,也要对本国法律文化兼容性作科学和真实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选择。
2、在法律移植时,要注意被移植的法律先进性。任何国家法律移植目的就是借鉴外国法律成果为己所用,被移植的法律必须是代表了世界法律文明发展趋势的。
3、在法律移植时,必须对本国法律运行的过程和运行状况进行必要的调适。
考核要求
一、法律移植的理论和实践
1、识记:(1)法律移
植;(2)法律融合。
2、领会:(1)法律移植的不同概念;(2)法律移植的不同观点。
3、应用: 把握法律移植的实践例证。
二、法律移植的形式和内容
1、识记:(1)法律移植形式;(2)法律移植内容。
2、领会: 法律移植的类型的不同情况。
3、应用: 举例说明法律移植的不同效果。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
1、识记: 法律移植优点。
2、领会: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应用: 当代中国法律移植必须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第十章 法的现代化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的现代化的含义,区分内发型与外发型两种法律现代化模式。把握中国法治现代化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所发生的,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西方法律会影响到中国法律现代化,但它不可能完全取代中国法律现代化。中国传统法律的现代转换并不等同于法律西方化。另外,世界经济一体化已经引起了全球性法律的重构,当今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已经不可能离开“国际化”的总体背景而完全本土化地展开,因此,我国法治现代化必须解决好法律国际化与本土法律资源的关系。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制现代化的含义 一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
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后进的传统性的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连续性的发展过程。二 法制现代化的分类
以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来源为尺度,可以区别出内发型与外发型两种现代化模式。内发型法律现代化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法律变革的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的过程。外发型法律现代化则是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后者发生进步转型的过程。三 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法制现代化目标是包括了同法律有关的各个方面的现代化,表现在: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意识等方面的现代化。
第二节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启动与特点 一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背景 以清末修律为标志,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开始了。清末法制改革的特点是延续了数千年、影响及于东亚的中华法系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最终解体。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立法者重新审视其法律制度,基本沿用了清末修律的基调,在效法日本、沿袭德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六法全书”,开创了资本主义法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中国法制现代化进入到全新的历史时期。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前苏联法律文化对中国法制建设有重大
影响。二 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主要表现在: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要有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有力政府来推动法制的转型,国家要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责任。
2、法制现代化目标的选择必须从当代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3、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与传统法律文化 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内容博大精深,具有鲜明的特色。它的历史底蕴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占正统地位的儒家政治法律理论,儒家思想贯穿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历程,长达几千年之久。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主要有:伦理法观念;等级法观念;家族主义观念等特征。
二 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今时代的冲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的法治社会发生了冲突,具体表现为:
1、人治和法治的冲突。历史传统上人治源远流长;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
2、人权和特权的冲突。封建社会法律是保护特权的,当代中国法律注重对人权的保护。
3、权利义务不平等和主体平等的冲突。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制定法律,本身却不受法律的约束,官民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相差悬殊。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民主政治,人民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三 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社会基础,长期存在于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与当代法律制度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因素在今天仍有一定的价值。表现为:
1、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必然性联系,确立法律的价值基础。
2、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别注重秩序的理性主义,本质上有和平主义的性质。
3、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着当代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
第四节 法制现代化与法律西化
一 西方法律文化对非西方国家的影响 法制现代化是从西方起步的。它是与近代西方商品经济和政治革命是同步发展的,经过数百年历史演变,产生了西方各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它对非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冲击很大。一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播导致了非西方法律文化发生重大的变迁,这是历史的进步。二是西方法律文化根源于商品经济,基本价值是法治主义,包含着调整国家与社会活动的丰富经验和合理的制度设计。
二 法制现
代化与法律西化的关系
西方法律文明对非西方国家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法制现代化不等于法律西化。
1、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国家的传播,常常伴随着暴力与战争,使非西方国家法律发展处于依附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2,西方法律文化影响只起到催化剂的作用,非西方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最终要通过本国人民结合法律遗产和现实情况进行改造融合后才能实现。
3、西方法律文化中并非所有东西都是现代化有效率的,一国法制现代化应结合自身的现实情况,吸收借鉴西方法律文明的积极因素,形成自己有特色的法律文化。
三 中国法制现代化与法律西方化
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必须立足于本土资源,与社会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创建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法治模式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吸收借鉴全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的前提下,考虑本国的特点,探索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法治模式。第五节 法制现代化与法律全球化 一 法律全球化的争论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国际化含义相近,指法律文化在传播与交流的历史进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共同的基本法律准则,使各国的法律制度彼此接近乃至融合一体,形成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二 法制现代化与法律全球化的关系
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是参与全球法律重构的历史进程,对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和人类共同价值的法律准则及其制度架构,加以确认并切实遵行,同时,在全球法律框架与机制的形成过程中,要坚定地捍卫国家主权与民族利益。因此,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也是促进法制现代化实现的过程。
考核要求
一、法制现代化的含义
1、识记:(1)法制现代化;(2)法制现代化的分类。
2、领会: 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启动与特点
1、识记: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背景。
2、领会: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3、应用: 把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的价值取向。
三、法制现代化与传统法律文化
1、识记:(1)伦理法观念;(2)传统法律文化与新时代的冲突。
2、领会: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3、应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分析。
四、法制现代化与法的西化
1、识记: 西方法律文化;
2、领会: 法制现代化与法律西方化的关系。
3、应用: 理解中国法制现代化与法律西方化的关系。
五、法制现代化与法律全球化
1、识记:(1)法律全球化;(2)法律国际化。
2、领会: 法律本土化与法律全球化的关系。
3、应用: 全球经济一体化与法律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第十一章 依法治国理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依法治国理论的核心是法治,法治是与人治和专制相对立的概念。重点把握:法治的基本含义。在观念上,法治是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基础上的理论;在制度上,法治是以法制为载体的一整套制度和原则的体现;在运行上,法治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把握法治基本要素是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体制保障。法治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理论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它要求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治的含义 一 法治的源流
法治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治理国家的方略,它是治理国家的工具和手段,是与人治作为手段相对立的概念。二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形成的与专制相对立的治国的根本性原则。亚里士多德第一个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二 法治与法制之辨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法治和法制是有区别的: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立的;而法制和人治是可以相容的。法治要求依法办事、法律至上;而法制强调法律和制度。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专制相对立;法制可以是采取专制、暴政的政体。法治只有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法制有四种类型。第二节 法治国家的基石 一 民主的概述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是一种国家形式、国家形态。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民主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在这个意义上说,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民主的性质,在阶级社会中必然也反映出民主的阶级属性。民主的核心是社会的政治统治方式,也是一种世界观、社会的价值理念乃至是一种政治理想。二 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法治与民主之间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不可分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表现在:民主是法治产生的前提;民主决定了法治的性质;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表现在:法治是民主的确认形式;法治是民主的实现方式;法治是民主的可靠保障。民主与法治相统一。表现在:民主与
法治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民主是由法治保障的民主;法治是以民主为内容的法治。法治离开民主,则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民主脱离了法治,就没有了正确的导向和保障。民主与法治只有紧密结合,才能互相促进,同步发展。
三 发展民主,实行法治的意义 发展民主,实现法治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身要求;
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是历史和时代的必然要求。
第三节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一 法治的基本要素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包含如下标准: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体制保障。法治的制度条件,包括完备的法律体系、权力运行的制衡、权威的司法、健全的律师制度。法治的思想条件,包括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二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个方面。它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厉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所在。三 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治在实现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应包括:民主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统一性原则。第四节 法治的生成与实现 一 法治的生成条件
法治的生成过程中,有以下要素参与: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发育;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自然法”观念的建立;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二 法治实现的驱动模式
法治化的初期,以“政府主导型”为主,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权威资源、为法治化的顺利进行开辟道路的同时,不忘培育社会力量。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深入,应当逐步转向“社会演进型”,在发动社会力量的同时,政府仍要保持适度强制的国家力量,保障法治化进程的顺利实施。三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路径
观念的转换,就是完成法制的现代化,深化对法治的理解,彻底摆脱法律工具论的思想束缚,挖掘法治的精髓。制度层面的转型,从传统法制完成现代化变迁的进程。模式路径的转型,社会主义法治最终应当是依赖司法为主导的推进才能奏效。第五节 依法治国的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
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考核要求
一 法治的含义
1、识记:(1)法治;(2)法制。
2、领会: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二 法治国家的基石
1、识记:(1)民主;(2)社会主义民主。
2、领会:(1)民主法制化;(2)法治民主化。
3、应用: 理解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的相互关系。三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1、识记:(1)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素;(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2、领会: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3、应用: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四 法治的生成与实现
1、识记:(1)法治的生成条件;(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模式。
2、领会: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道路。
3、应用: 依法治国理论的重大意义。
第十二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与经济基础、生产力和经济运行方式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法律对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具有反作用。不同的经济运行方式或不同的经济体制,对法律的要求是不同的。法律与统治阶级政治的关系密切,统治阶级政治对法律具有主导作用,法律对统治阶级政治具有制约作用。科学技术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法律的内容、法律的运行机制、法律观念和法学研究方法,法律对科学技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推广以及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抵制和防范等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本章是重点章。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一 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上,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主要表现在: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律。同时,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法律确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限制、削弱和扫除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二 法律与生产力的关系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社会发展最终决定力量。法律的内容最终都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生产力可以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而间接地作用于法律,也可以不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而直接地作用于法律。同样,法律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可以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也可以不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
三 法律与经济运行方式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
济,市场经济要建立五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主体应该享有平等权利、具有独立地位、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够承担法律责任。表现为企业法、公司法等。
二、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法律一律保护合法财产权,建立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产权,加强产权保障,促进产权合理流动。表现为民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三、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建立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合同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表现为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
四、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经济需要国家适当干预,通过法律手段,贯彻产业政策,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提高经济运行的水平。税法、银行法、计划法等。
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确立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维护其起码的生存权利。表现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一 政治对法律的主导作用
政治与法律相比,政治占据着支配地位,对法律起着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在内容上,法律必须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在实施上,法律要始终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目标;在发展变化上,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了法律的发展变化。二 法律对政治的制约作用
法律对统治阶级的政治起着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的政治斗争在原则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国家的政治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政党和政治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节 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一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涉及到法律的内容、法律的运行机制、法律观念和法学研究方法等各个方面,主要表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法律的内容;深刻地影响了法律的运行机制;向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提出了新的挑战;使法学研究方法取得了根本性的突破。二 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同样涉及到科学技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推广、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抵制和防范等方面。主要表现在:法律对科学技术活动有组织和管理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推动和促进作用;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推广有保证和促进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有抵制和防范作用。
考核要求
一、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1、识记:(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法律反作用经济基础。
2、领会: 法律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
3、应用: 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二、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1、识记: 政治。
2、领会: 统治阶级的政治对法律的主导作用。
3、应用: 把握法律对政治的制约作用的表现。
三、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识记: 科学技术。
2、领会: 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3、应用: 把握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的重大影响。
第十三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与一定社会的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法律对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具有确认和弘扬作用。了解法律与习俗之间的相互关系,习俗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一定的影响;法律对合理的习俗有确认和保障作用。了解法律与宗教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政教合一国家中,法律与宗教规范之间关系密切。了解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党的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法律对党的政策具有制约作用。本章是重点章。第一节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 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它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而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是根本对立的。
二 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法律与社会主导地位的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内容也大体相同,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但是,法律和道德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规定性。二者区别主要是:产生时期和条件不同:先有道德,后有法律;形成方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体现,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存在于人的意识中,通过人的言行表现出来。调整范围不同:道德调整范围涉及到社会关系各个领域和所有方面;法律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作用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人的外部行为;道德主要作用人的内心世界。实施方式不同: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道德以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实施。存在的方式不同:一个国家只存在一种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一个社会可以同时存在各自不同的道德。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既规定权利又规定义务;道德一般仅仅规定义务。对人的要求不同:法律体现了道德的最低要求;道德的内容、要求比
法律更高。
三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法律与社会主导地位的道德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表现在: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同样,法律对道德也有积极作用,表现在: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强制力。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
第二节 法律与习俗的关系 一 法律与习俗的一般关系
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共同信守的习惯和风俗。各国和各民族因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和自然环境的不同,各有不同的习俗。习俗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和社会调整手段,都担负着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二 法律与习俗的区别
法律与习俗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表现在: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人类社会早期,习俗就已经产生,来源于人们共同生活的社会实践之中;法律是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的创制必须有国家权力的参与;习俗则是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体现的意志不同: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习俗体现了一定民族和地区的人群的共同意志。稳定程度不同:习俗的稳定性比法律要强。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习俗的实施依靠社会成员的认同、社会舆论影响等。三 法律与习俗的相互作用
法律和习俗是两种社会控制手段,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表现在:习俗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习俗经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成为习惯法.习俗对法律的实施有重要影响。同样,法律对合理的、合法的习俗有确认和保障作用。.法律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习俗有否认和抵制作用。
第三节 法律与宗教规范的关系 一 法律与宗教规范的一般关系
宗教规范是宗教团体制定的或在宗教活动中自发形成的适用于宗教团体内部的行为规则。政教合一国家法律与宗教规范互相渗透和融合,宗教规范是法律的渊源之一。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彻底的政教分离原则,禁止宗教干预国家政治和教育。二 法律与宗教规范的区别
法律与宗教规范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产生的条件不同:宗教规范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人类认识能力十分有限,产生了原始的宗教。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才产生的。创制的主体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宗教规范是由宗教组织或宗教领袖制定的。
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要比宗教规范广泛。适用的对象不同: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对全体居民都有约束力;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徒
。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宗教规范在内容上大多是义务性规定。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的实施始终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宗教规范的实施主要依靠教徒的内心信仰,并辅之以对教徒违反教规的行为进行惩罚。
三 法律与宗教规范的相互作用
法律和宗教规范是两种社会控制手段,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在不同类型的社会,这种相互作用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在政教合一的社会里,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十分明显;在政教分离的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里,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则相当有限。
第四节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一 法律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政策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政治对策。执政党的政策在整个国家生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与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们彼此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二 法律与政策的异同
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表现在:经济基础相同;阶级本质相同;指导思想相同;历史使命相同。但是也有区别,表现在:意志的属性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稳定的程度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
三 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共产党的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的政策必然对法律起着指导作用。表现在:从法律的制定来看,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从法律的实施来看,党的政策对法律的贯彻执行有指导作用。法律对政策也有制约作用:表现在:从政策的制定来看,政策的出台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政策的实施来看,贯彻执行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考核要求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识记:(1)道德;(2)社会主导道德与法律的共同性。
2、领会: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应用: 把握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二、法律与习俗的关系
1、识记:(1)习俗;(2)社会习俗与法律的共同性。
2、领会: 法律与习俗的区别。
3、应用: 把握法律与习俗的相互作用。
三、法律与宗教规范的关系
1、识记:(1)宗教规范;(2)政教合一国家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2、领会: 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3、应用: 把握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作用。
四、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1、识记:(1)政策;(2)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2、领会: 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区别。
3、应用: 把握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的相互作用。
第十四章 法律创制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
法的创制的概念,区分广义和狭义的法律的创制,掌握法的创制的特征,特别要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了解我国法的创制的体制,深刻理解我国立法的四个基本程序。本章是重点章。第一节 法的创制概念和特征 一 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又称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专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广义的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 法的创制的特征
(一)法的创制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活动。
(二)法的创制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三)法的创制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四)法的创制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五)法的创制是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活动。第二节 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二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三 总结经验和科学预见相结合四 稳定性、变动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第三节 立法体制 一 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二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二)国务院的立法权限有职权性立法权、执行性立法权和授权性立法权。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有权制定军事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六)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第四节 立法程序
一 立法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立法程序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二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一)提出法律议案
(二)审议法律草案
(三)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
(四)公布法律
考核要求
一、法的创制概念和特征
1、识记:(1)法的创制;(2)立法。
2、领会: 法的创制的基
本特征。
3、应用: 分析国家立法权的性质。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1、识记:(1)立法的灵活性;(2)立法的稳定性。
2、领会: 立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
3、应用: 如何做到在立法中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三、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
1、识记:(1)立法体制;(2)立法程序。
2、领会: 我国的立法体制。
3、应用: 研究现行的立法体制有什么重要意义?
第十五章 法律规范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区分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点。理解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的表现,领会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掌握法律规范的分类标准及其种类。本章是重点章。第一节 法律规范的概念
一 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二 法律规范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关系
法律规范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共同性有:一,抽象性。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是抽象的人,二,一般性(或称概括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典型的意义。三,反复适用性,法律规范能针对同类调整对象反复适用。
法律规范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区别:一,法律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三,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四,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和内容。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 法律规范的结构要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组成要素,即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即在一定范围内,具备一定条件时,该法律规范才对人的行为产生效力。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具体规定的人们的行为规则。它包括可以做什么(可为),应该做什么(应为),不得做什么(勿为)三种模式。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中的主体部分和核心内容,也就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现。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遵守或违反该规范的行为模式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它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二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达形式。但一个法律条文并不一定等于一个法律规范。为了立法方便和文字表述上的简明扼要,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往往由几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甚至各组成部分散见于几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一个法律条文也可以包含若干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种类
一 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二 强行
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 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四 权义独立规范和权义复合规范
考核要求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1、识记:(1)法律规范(2)法的概括性
2、领会: 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共同性。
3、应用: 分析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点。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
1、识记:(1)行为模式;(2)法律后果。
2、领会: 法律规范三要素的相互关系。
3、应用: 分析法律规范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的具体表现。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识记:(1)授权性规范(2)义务性规范。
2、领会: 划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意义
3、应用: 研究权义独立规范和权义复合规范的作用
第十六章 法的渊源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的渊源概念以及法的渊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受到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历史传统、道德、宗教等因素的影响,会有不同的表现。掌握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其中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占主导地位。习惯法只是在个别情况下经国家认可才被认为是法的一种渊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判例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之一。了解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掌握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和法律清理。本章是重点章。第一节 法的渊源概述 一 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法的渊源是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的统一。第二,法的渊源是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的特殊载体。第三,法的渊源与一国的立法权限体制有着密切联系。
二 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
奴隶制时期的法的渊源,在古东方国家主要是习惯法,成文法并不发达。在西方,最初虽然也有大量习惯法,但较早开始了成文法的实践。封建制时期的法的渊源,中国封建社会由于实行中央集权、皇权统治的需要,一开始就形成了以成文法典为主。在西方,中世纪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分散,形式杂乱,日耳曼法、教会法、地方习惯法等各行其道。
资本主义时期,出现了民刑分立的部门立法,而且法的渊源得到进一步发展,出现了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其中宪法和法律占主导地位。习惯法只是在个别情况下经国家认可才被认为是法的一种渊源。判例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种类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法的渊源中只是一种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判例不作为我国法的渊源之一。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属于法律各种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有一个统一格式和标准,以便使一个国家的法律虽因制定主体和效力的不同而各具形式,但能够相互联系、协调一致,最终形成统一的整体。
二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和法律清理。
考核要求
一 法的渊源概述
1、识记:(1)法的渊源(2)法的形式
2、领会: 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
3、应用: 研究比较法的渊源不同的含义。二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种类
1、识记:(1)成文法(2)判例法(3)习惯法
2、领会: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种类及其特点。
3、应用: 分析不同的法的渊源之间的相互关系。三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1、识记:(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3)法律清理
2、领会: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三种方式的区别。
3、应用: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的意义。
第十七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掌握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框架是由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其他解释构成的。了解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立法律抽象性、专门性、缺漏性。法律解释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法律解释的原则在于合法性、合理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的对象上包含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立法意图的有国家权威性的公开的书面文本。法律解释的技术主要是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法律推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律命题的推导过程,包含形式推理技术和实质推理技术。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述 一 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明确和阐释。二 法律解释的权限体制
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内容包括:
(一)立法解释。凡属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和补充规定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
释。
(二)司法解释。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是审判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是检察解释。
(三)行政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四)地方性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三 法律解释的意义与功能
法律本身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原则性,要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特定的案件,需要通过解释以实现。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专门技术,存在许多特有的专业术语、概念和逻辑构成,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加以明确和界定。法律不可能是包罗万象、完备无遗的规范,必然会存在空白、漏洞甚至错误,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修正。通过法律解释可以促进社会共同价值观念、公共理性的形成。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一 法律解释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法律解释不得超越法律,违反法律,应受法律文本的约束和限制。合理性原则。法律解释必须合理,不得作非理性的解释,当法律出现空白、存在内在矛盾和适用结果明显不合理等情形时,法律解释者应本着理性、良心和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作出合乎情理的解释。客观性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都以客观性原则为基础。
二 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又称为文字解释、语义解释、文意解释技术,是对法律文本中的“字义”如何加以理解的解释方法与准则。论理解释是指以发现立法意图和体现法律实效为目标,通过对法律文本相关的内在、外在资料的分析来确定法律条款的真实含义。目的解释是指如果可以确定一项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其所在的整个法律的一般目的,那么在个案中对该规定的解释适用应当与其一般目的保持一致。历史解释即依据法律的沿革资料和历史过程中的法律观念,来确定特定情形下某一条款是否恰当、可行的问题。
第三节 法律推理
一 法律推理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法律推理需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二 法律的形式推
理
形式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通常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三种。三 法律的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也称辩证推理,是指当推理的前提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运用辩证思维从中择取较佳命题的推理过程。
考核要求
一 法律解释概述
1、识记:(1)法律解释(2)法定解释(3)司法解释
2、领会: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和意义。
3、应用: 分析比较法律解释体制中不同种类解释的效力。
二 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1、识记:(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3)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
2、领会: 法律解释的原则。
三 法律推理
1、识记:(1)法律推理(2)形式推理(3)实质推理
2、领会: 法律推理的特点。
3、应用: 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推理的具体应用。
第十八章 法律程序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点,掌握从不同角度可以划分的法律程序的不同种类。了解现代法律程序的建构,包括建构现代法律程序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以及现代法律程序建构中的价值评价及其原则。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一 法律程序的概念 法律程序是关于人们实现其法律上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方式和步骤。二 法律程序的特点
法律程序的特点有客观性、时间性、空间性、社会性、手段性、连续性与共识性等。
第二节 现代法律程序的建构 一 现代法律程序与中国法制建设
(一)现代法律程序是控制国家权力的有效机制
(二)现代法律程序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础方式
(三)现代法律程序是推进社会发展的秩序前提 二 现代法律程序的建构原则
科学性原则,效率性原则,明确性原则,理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文明性原则 考核要求
一 法律程序概述
1、识记:(1)法律程序(2)正当程序
2、领会: 法律程序的特点。二 现代法律程序的建构
1、识记: 法律程序的建构
2、领会: 法律程序的建构原则。
第十九章 法律体系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掌握法律体系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法律体系的特征等内容。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以及我国当代法律体系基本结构模式,掌握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以及我国当代主要法律部门。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 一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二 法律体系的特征
法律体系统一性是法律体系最显著的特征。法律体系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法律体系的层次性表现在法律体系是由许多不同的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则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体系稳定性表现在一国现行法律体系在一定历史时期是相对稳定的。
第二节 法律部门概述 一 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律不同所作的分类。二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方法也是法律部门划分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考核要求
一 法律体系概述
1、识记:(1)法律体系
2、领会: 法律体系的特点。二 法律部门概述
1、识记:(1)法律部门(2)法律制度
2、领会: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3、应用: 分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第二十章 法律执行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广义与狭义的执法概念以及行政执法概念的不同涵义,掌握行政执法特征。了解各种执法行为的内容、性质和权利义务关系。掌握执法体系概念及结构,明确国家各类执法主体的性质、地位和执法职权的范围。了解我国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执法的概述 一 执法的概念
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二 执法的特征
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执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组织和管理,它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一般是处于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的状态。执法活动涉及的社会关系往往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为了适应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执法活动必须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执法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第二节 执法体系 一 执法体系的概念
执法体系是指具有不同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执法组织,为执行法律而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分工的有机联系的系统。
二 执法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执法的主体是指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执法资格,能独立实施执法的权利,承担执法责任的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主要分成三类:
1、国务院及国务院的职能部门的执法。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执法。
3、行政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的执法。
第三节 执法的基本原则
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一定准则和要求。一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执行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越权无效。
二 执法合理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客观、适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三 执法效率原则损失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在一定的时期内执法总投入与执法总产出的比率,即成本--效益关系。
四 执法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没有法律规定甚至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以符合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
考核要求
一 执法的概述
1、识记: 法律执行
2、领会: 法律执行的特征。
二 执法的体系
1、识记:(1)执法体系(2)执法主体
2、领会: 执法主体的种类。
三 执法的基本原则
1、识记:(1)执法的基本原则(2)执法应急性原则
2、领会: 执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十一章 法律适用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司法的含义和司法的特征。掌握司法的应具备基本阶段和形式和我国司法律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从司法体制改革的角度,了解司法权的性质与地位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近期目标及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 司法的概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在法律实现过程中体现国家司法权的活动。
二 司法的特征
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必须有适用法律的文书,第二节 司法的基本阶段 一 司法的基本阶段
司法的基本阶段,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从逻辑上、程序上大致可分成几个阶段:
1、调查研究,分析案情,认定事实。
2、正确选择适用法律规范,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3、作出法律决定,对具体案件进行判断、评价和裁决的活动。
4、执行法律决定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完成对社会关系调整的阶段,也是法律规范具体发生作用的阶段。
5、监督检查是指对司法机关作出的法律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目的在于预防和纠正错误的法律决定。
第三节 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 司法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这是社会主义司法本质的体现,也是评价司法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的基本标准。二 司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有效地实现其任务和目的所必须遵循的组织和活动的指导方针。在我国,司法必须坚持:
1、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以维护社会正义。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5、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考核要求
一 司法的概述
1、识记:(1)司法(2)法律适用
2、领会: 司法的特征。
3、应用:司法的历史发展。二 司法的基本阶段
1、识记: 司法的基本阶段
2、领会: 司法的形式。
3、应用:司法的基本阶段在实践中表现。三 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1、识记:(1)司法的基本原则(2)司法独立
2、领会:(1)司法的基本要求(2)司法公正原则
3、应用: 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原则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二十二章 法律遵守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守法的概念和意义,掌握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概念所具有新的含义以及守法的构成要素。了解社会主义守法的基本依据的主要内容,并区分守法的条件的主观与客观两方面因素,掌握在具备了守法律各项条件情况下,一国的守法状态才能达到理想的境界。
第一节 守 法 一 守法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及广大公民都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活动,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 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律构成要素是指守法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它主要由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和守法内容组成。
第二节 守法的基本依据
一 守法依据的主要内容
1、守法是法律的基本内容之一,这是守法依据的外在表现。
2、守法是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
3、守法是人类社会的道德选择,这是守法依据的内在表现。
4、守法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第三节 守法的条件 一 守法的主观条件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治观念水平以及法律实施的思想基础与道德条件、社会法治氛围、社会舆论等因素。其中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会对
守法行为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和作用。二 守法的客观条件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外部的客观环境,如一个社会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治环境、思想道德环境、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等都是影响制约守法状况的各种因素,它们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对主体的守法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考核要求
一 守法的概述
1、识记:(1)守法(2)守法的构成要素
2、领会: 守法的意义。二 守法的基本依据
1、识记: 守法基本依据的各种观点
2、领会: 守法的基本依据的内容。三 守法的条件
1、识记: 守法的客观条件。
2、领会: 守法的主观条件。
第二十三章 法律效力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效力的内涵、标准及其确认的原则与方式,职务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等概念的区别。了解法律效力的确认原则与方式,包括宪法至上、等级序列、特别优于一般、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成文法优先、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等原则,以及法律效力的对象、事项、时间与空间四个范围。本章是重点章。第一节 法律效力概述 一 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相对于一定的对象(与范围)的作用力。
二 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是指法律相对于人的作用力的表现形式。其种类主要有:规范赋予力与规范约束力;规范动力与规范压力;实体法效力与程序法效力;成文法效力与不成文法效力;绝对法律效力与相对法律效力。第二节 法律效力的确认
一 法律效力的确认原则
法律效力的确认原则是在为了实现法制统一性而在处理相同效力、不同效力法律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主要有:宪法至上原则;等级序列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成文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原则。
二 法律效力的范围
法律效力的对象范围;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法律效力的空间范围;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考核要求
一 法律效力概述
1、识记:(1)法律效力(2)法律实效
2、领会: 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的关系。
3、应用: 研究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的意义。
二 法律效力的确认
1、识记:(1)法律对象效力(2)法律空间效力(3)法律时间效力
2、领会: 法律溯及力在不同法律规定中的表现。
3、应用: 研究法律效力的确认原则的意义。
第二十四章 法律行为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行为的含义及特征,法律行为的结构内容,区分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进而全面地把握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的内涵。掌握法律行为的结构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了解合法行为的内容,分析合法行为的构成及结果,为人们从事合法行为的提供了方向。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一 法律行为的含义及特征
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有法律意义的、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关的人的有意识活动。法律行为的特征有:社会性是法律行为的最基本特征。行为的法定性是法律行为和一般社会行为的显著区别。行为的意志性是法律行为的内在属性。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的调控和人的意志的支配。法律行为是人的有目的、有要求的行为。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 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
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属于人的主观意志范畴,是人的行为的内在因素表现,主要包括动机、目的和行为判断等因素。二 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包括人的行动、手段和结果等。
第三节 合法行为 一 合法行为的概念
合法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或法律原则的,有意识地实施有益于社会的或者至少是无害于社会的,并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活动。
二 合法行为的构成1、合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合法行为内容必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能满足社会需要,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合法行为必须是主体的意志行为,是主体有意识从事的行为。、4、合法行为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受法律肯定和保护的。
考核要求
一 法律行为概述
1、识记:(1)法律行为(2)法律实效
2、领会: 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 法律行为的结构
1、识记:(1)法律行为主观要件(2)法律行为客观要件
2、领会: 法律行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关系。
3、应用: 具体分析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 合法行为
1、识记:(1)合法行为(2)合法行为的构成2、领会: 合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3、应用: 分析合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章 权利与义务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及特征,权利和义务的分类等问题,掌握法律关系就是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了解介绍了权力的概念、特点及其分类,区分了权利、权力和职责的不同含义。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 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
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或隐含其中的、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
而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利的特征有: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具有合法性,得到国家的保护。权利是权利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以及实施何种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总是伴随着义务,没有义务人对义务的履行,权利就难以得到很好的实现。二 义务的概念及其特征
义务是规定于或者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义务的特征有: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义务人的义务不是强加的,是有合法律依据的。义务的履行不以义务人主观上是否愿意为转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
三 权利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
法律调节人们行为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方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因此,权利和义务贯穿了所有法律现象,一切法律部门以及法律实施的全过程,在整个法学以及法治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法学也常被称为权利义务之学,某种程度上法律科学的整个体系都是建立在权利义务的范畴之上的。
四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总体上是对立统一的,具体表现为: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性;总量上的守恒性;功能上的互补性;价值上的一致性。
第二节 人 权
一 人权的概念及其基本形态
人权,就是指人的个体或者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的内容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道德的权利或应有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法律上的权利或法定的权利。第三个层次,实有的人权或真正被人们所享有的权利。
二 法律与人权
立法方面,人权受到国内立法和国际法的调整;法律实施方面,国家非常注重在执法、司法等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人权进行保障;人权法是国际法新的分支。国际上的人权保障日益受到重视。
第三节 权力和职责
一 权力的概念及其特点
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权力的特征有:权力具有合法性,这是权力存在的前提;权力具有公益性,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公益;权力具有侵犯性,权力具有合法的侵犯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权力具有不可转让性,权力行使目的在于公共管理,具有不可放弃、转让的性质。二 权力和权利的关系 权力和
权利在作为法律上支配他人的能力具有一致性。两者并没有太多的区分,一般认为权力来源于权利。但是,两者有区别:在性质上,权力是公共机关管理社会的一种强力,并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此具有公共性;而权利是社会成员享有的一种法律上的利益,不具有公共性。其次,权力不能由权力主体选择是否行使或者放弃;权利是对权利主体利益的一种确认和保障,可以由权利主体自由选择行使或放弃。再次,影响力不同。权力行使一般可直接支配其对象;而权利主体只有在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诉诸公权力的保护,一般不能自我救济。考核要求
一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识记:(1)权利(2)义务
2、领会:(1)权利和义务的特征(2)权利和义务相互关系。
3、应用: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
二 人 权
1、识记: 人权
2、领会: 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层次。
3、应用: 人权和法律的相互关系。
三 权力和职责
1、识记:(1)权力(2)职责
2、领会: 权力的特征。
3、应用: 权力和权利的区别。
第二十六章 法律关系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关系含义及特征,法律关系的分类等问题。掌握法律关系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征。了解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的统一整体,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理解法律关系的运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或原因。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法律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国家意志性。法律关系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国家强制性。法律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要素与种类 一 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三个部分构成: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是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或称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它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二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或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这是主体参加任何法律关系的必要前提。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 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三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人民、阶级、政党、民族、行政区域单位等。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学上相对应地成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二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种类有:物、人(人身、人格)、精神产品(知识产权)、行为结果、国家权力、第五节 法律关系的运行 一 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
法律关系是处于不断的运行变化之中,这种变化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运行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原因:一是由法律规范的规定;二是由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三是由法律事实的出现。
考核要求
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
1、识记:(1)法律关系(2)社会关系
2、领会: 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 法律关系的主体
1、识记:(1)法律关系的主体(2)权利能力(3)行为能力
2、领会: 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
3、应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关系。
三 法律关系的客体
1、识记: 法律关系的客体
2、领会: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
3、应用: 不同法律制度中的客体的范围。
四 法律关系的运行
1、识记:(1)法律事实(2)行为(3)事件
2、领会: 法律关系的运行的原因和条件
3、应用:分析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第二十七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方面的基本问题。掌握法律责任的概念以及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的不同观点,了解法律责任的特征和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研究违法行为的含义和构成要素,违法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的种类。掌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免责的条件。了解阐明法律制裁的概念及种类。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出现了不属违法、违约的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二 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出现了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不属于违法、违约的某些法律事实。不能把违法、违约行为看成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唯一原因。有时没有出现违法、违约行为,但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法律事实,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要有责任主体来承担。责任主
体除了行为人本身以外,如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等。责任主体承担的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进行追究的。
三 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违法构成就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行为的各种要件的总和。通常情况下,构成违法的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违法的客体。是指法律所保护的而被违法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第二,违法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后果。
第三,违法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第四,违法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 一 法律责任的归责含义
法律责任的归责,简称归结,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不属于违法律某些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和免除的活动。
二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判断确认和追究法律责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有: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责任自负原则,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时只能针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相称原则,是指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和轻重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责任平等原则,是在确认追究法律责任时,不能以责任主体的种族、民族、性别、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应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
三 法律责任的免责的含义及其条件
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依法被免除。构成免责条件主要有:不诉免责;立功、自首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时效免责等。
第三节 法律制裁
一 法律制裁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是保护和恢复被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确保法律义务得到实现;也是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必要的惩罚,使其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的种类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考核要求
一 法
律责任
1、识记:(1)法律责任(2)违法
2、领会:(1)法律责任特征(2)违法构成的要件。
3、应用: 通过具体案件分析违法构成的要件的表现。
二 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
1、识记:(1)法律责任的归责(2)法律责任的免责
2、领会:(1)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2)法律责任的免责的条件。
3、应用: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处理案件中的作用。三 法律制裁
1、识记:(1)法律制裁(2)行政处罚(3)行政处分
2、领会: 法律制裁的种类/
3、应用: 违宪制裁的实施机关和违宪制裁的方式。
第二十八章 法律监督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有机构成。掌握法律监督的要素是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客体和内容。法律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掌握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包括政党监督、政协监督、社团监督、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本章是重点章。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概述
一 法律监督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活动(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监察督促,并对其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评价。这里,法律监督的主体和客体涵盖了一切社会主体,而且一切社会主体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客体。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的监督。二 法律监督的要素
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这三方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法律监督的要素。
(一)法律监督的主体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责任者和执行者,即依法独立参与监督活动,享有监督权力或权利和履行监督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参与性。
(二)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对象的行为。广义上,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行为。狭义上,法律监督的客体只是行使国家各种权力的行为,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等。
(三)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的监督,包括在实体及程序上对国家机
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的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三 法律监督的意义
(一)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二)法律监督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保证
(三)法律监督是促进政府廉洁、反对腐败的有效手段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法律监督制度
西方的法律监督制度理论上渊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学说,西方法学家对以权控权的价值、对制衡体系的构建、对权力腐败的惩治、对监督实效的发挥等极力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和制度上的设计;西方法律监督制度在实践上体现了立法、司法、行政分权制衡,并先后设计了多种法律监督制度,主要有:
(一)议会至上的监督、督察专员监督等议会类的法律监督制度。
(二)司法审查的监督、行政法院的监督等司法类的法律监督制度。
(三)行政类的法律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