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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
一、户口迁移
(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
(1)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或人才代理手续(代理的不需单位接受信)(3)单位接收信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未分配毕业生落户要求回原籍的(1)毕业证及复印件
(2)父母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3)户口迁移证
(4)原籍派出所迁出注销证明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投靠
1、婚迁
(1)书面申请(2)结婚证
(3)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4)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2、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在校就读子女年龄可放宽到未达法定婚龄)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3、父母投靠子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4、离婚回原籍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离婚证或判决书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三)工作调动
(1)调令或干部介绍信
(2)单位介绍信
(3)户籍有关证明(省内人员户口簿或身份证)
(4)结婚证、出生证(有随迁人员的需出具)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四)复转、退伍
(1)安置办落户介绍信
(2)单位或村(居)委会介绍信
(3)户口注销证明或军人身份证编号登记表(异地落户)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更正
(1)经审批过的变更审批表;
(2)本人或父母申请;(3)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4)变更人员变更前的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表;
(5)变更姓氏需公证。
(6)姓名变更调查表
程序:持以上资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批,县公安局局户政股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到派出所办理变更。《变更更正审批表》一式两份,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各留存一份。
2、更正出生日期
(1)公安派出所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个人书面申请(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3)原始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6)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差错情况说明;
(7)能够证实其真实出生日期的其他材料。
派出所受理公民出生日期更正申请,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相关资料齐全后盖章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进行更正。《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留档一份,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3、民族变更
(1个人书面申请(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原始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证明;(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变更民族成份的情况说明;(6)能够说明其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的其他材料。
派出所受理公民民族变更更正申请,填写《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相关资料齐全后盖章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进行更正。《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留档一份,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三、出生申报(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双方结婚证(3)申请人户口簿
(4)再婚的《结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
程序:三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三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受理,填写《补报往年出生户口申报审核表》派出所盖章同意后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材料由派出所办理落户。十四周岁以上的需经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
四、注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公民应征入伍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1)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2)居民户口簿。
(3)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注销户口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2、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1)《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3、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1)《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4、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1)本人凭书面申请
(2)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5、公民事实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凭以下手续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3)在家中死亡的,应当提供当地区、乡一级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4)丢失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医院证明书存根复印件(加盖医院档案管理专用章);(5)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由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6)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可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7)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8)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须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9)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五、迁出(迁出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大、中专院校新生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1)本人申请
(2)录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3)居民户口簿。
2、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未迁户口,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可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出:
(1)本人申请(2)居民户口簿;
(3)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凭证材料;(4)对不能在迁入地落户的,可凭上述手续和户口迁移证恢复户口。
3、因夫妻投靠、父母子女投靠、工作调动等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的,可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出:
(1)准予迁入证明;(2)居民户口簿。
六、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分户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分户书面申请;(2)房证、契证;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的凭离婚证或判决书。
七、其他登记
1、对公民户口遗失、漏登的:
(1)申请人填写《户口补录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近期免冠照片(白底二寸);(2)个人书面申请(加按手印;十六周岁以下公民或无书写能力需代写的,代写人需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实际居住的情况说明;
(5)社区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民警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户口遗失或漏登的原因);
(6)三人以上的询问笔录;(7)其他能说明实际情况的材料。
程序:派出所受理盖章同意后报县公安局户政股,县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办理落户。
八、审批时限
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日审核,需要调查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县公安局审批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夫妻投靠、大中专学生落户、姓名变更、退伍和专业军人落户一般当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