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生导师和任课教师遴选及聘任办法_党校聘任教师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硕士生导师和任课教师遴选及聘任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党校聘任教师办法”。

宁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做好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

养工作的需要遴选。

2.遴选和聘任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必须具备较高的科研能力和

学术水平,还要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

3.遴选和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

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

4.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领域参加遴选。已具备学术学位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指我校在其他高校做兼职导师的),如果研究领域和科研成果符合相关专业学位的要求,可以兼任一个专业学位领域(或专业学位学科方向)的导师。

5.根据指导工作需要,适度增加校外兼职专业学位导师兼任专业学位导师的数量,各专业学科领域要努力加强专业学位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构建专业学位导师队伍的专业化发展,加强专业学位“双导师”队伍建设。

二、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专业学

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明确所从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熟悉且热心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专业修养,能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身心健康,能够履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满5

年;或具有讲师职称且已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校内教师45

周岁以下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自愿申请并能遵守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管理规定,任职前须参加上岗培训。

3.掌握本专业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科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有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了解基础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熟悉了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

4、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社会调查等实践环节能提供实践指导。

5.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与成就。近五年取得的科研教学成果和成就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多年来在一线从事本专业学科领域工作的非高校人员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①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②在本专业学科领域正式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或区级以上统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③在本专业学科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获得过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持人获得过厅局级一等科研成果奖。

④在本专业学科领域作为主要成员承担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限前5名;省部级项目限前3名;厅局级项目且必须是主持人)。

⑤在本专业学科领域有相当于省部级以上单位主持鉴定的一项以上科研成果或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

⑥在本专业学科领域指导的学生获得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参加全国性比赛(展演)取得较好成绩。

⑦在本专业学科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做出较大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本人为主要完成者之一。

⑧在本专业学科领域指导过本科学士学位论文10篇以上,且经指导的学士论文至少有2篇以上获得过校级优秀论文奖。

三、遴选程序及聘任

1.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各学科领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人向相应的专业学位(学科方向)培养单位(院、系)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宁夏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科研成果(著作、论文、获奖等)、科研项目立项书或学校科研处开具的科研项目证明,同时提交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教学学术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以及专业学位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申请人的学术及技术水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出席人数2/3以上的同意票者(出席会议人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2/3),方可向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推荐。

4.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审查通过的导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出席人数2/3以上的同意票者为通过(出席会议人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2/3)。

5. 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导师,由学校行文,召开聘任大会并由宁夏师范学院院长为其颁发聘书。

四、其它

1.对已取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

2.凡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凡无故不承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者,按自动放弃指导教师资格办理。

3.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由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提出,经教务处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必要时可由分管副校长直接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恢复指导教师资格时须重新申请。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 夏 师 范 学 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宁夏师范学院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的规定

为保证和提高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2.具有坚实的业务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和实践指导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的具体要求

1.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个别专业学位课程确因特殊理由需讲师或相当职称人员承担,则必须由培养单位提出人员名单,并进行认真考察该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确认能够承担并较好完成任务者,报教务处审核认定。

2.为本学科本科生讲授过一门以上主干课程。

3.近五年内在省(自治区)级以上公开性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三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主编教材;或有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主持鉴定的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加省部级以上课题。

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业务培养单位(如院系)提出任课教师人选,填写《宁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登记表》,所在院系按照上述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认真审核任课教师资格,通过后向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

2.教务处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任课教师资格进行认定。

四、其他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宁 夏 师 范 学 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硕士生导师和任课教师遴选及聘任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硕士生导师和任课教师遴选及聘任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党校聘任教师办法 教师 办法 硕士生 党校聘任教师办法 教师 办法 硕士生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